在全球化国际气氛下,文学批评、哲学思考及人类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心和视角都发生了转移,在素有语言关怀传统的翻译理论领域则表现为“文化热”的兴起。国内译界是否真正实现了“文化转向”尚有争议,但有一点已基本达到共识,即翻译活动的定位不仅在语言转换或文本间的互动以及对“译技”的研究,而更应在于文化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对法律语言翻译而言,在语言层面进行简单的“解码—重组”操作远远不能诠释文本背后的社会话语与异质概念内涵,从跨文化语际的视角来研究法律语言翻译,才能拓宽和深化法律语言翻译研究的维度。
本研究有其重要的学术意义及现实意义。从学术角度来看,无论是语言学还是法学的研究都肩负着承传和传播法律文化的使命。许多流传至今的历代优秀法律语言作品包括有关法律语言认知和运用技术的著述都是对本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记载与传承。从中国近代译入的法学著作《国际法》、《各国律例》到现代跨越时空、跨越法律文化体系《唐律》的英译无不体现出中西法系独特的法律文化产物和表现形式。随着中国社会的日益法制化并加入WTO,中外法律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交流更是日趋广泛,只有从法律文化语用的视角下开展法律语言的翻译才能够使法律文化精髓得以保存、流传并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
从政治层面来看,对法律语言文化内涵的关注促进在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及不同文化传统之间法律概念的沟通和理解。世界诸多国家拥有不同的法系,因此相同的语言符号可能会表示不同的概念。仅以中国法系为例,由于政治、历史、经济和地理等方面的原因,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Common Law),澳门和台湾的法律则属于“大陆法”(Civil Law),可以预见,在现行的“一国两制”框架下,我国将长时间存在大陆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四大法域”(Four Chinese Jurisdictions)。对法律语言文化因素的研究有助于“新中华法系”的确立。近阶段,我国在引介西方法律体系及法学思想的同时,也逐渐开始了对外传播中国法学思想和理论工作,本研究可扩大中国法学理论及现代化法制建设在国际间的影响。
从实践角度而言,对法律语言中文化因素的诠释可以有效地降低在对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法系特定的法律术语误解以及由此在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产生的障碍。随着对外合作的扩大和深入,国际间合作司法案件亦呈上升趋势。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多元性法律文化背景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制度以及同一法律术语所产生不同的法制功能及程序已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从经济角度而言,对法律语言中文化因素的研究是对外开放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中外投资贸易往来的频繁增加,对中国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必将是投资、经济往来的保障,因此法律法规的对外宣传和普及是语言工作者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所承担的重任。不能体现源文本文化语用内涵的法律法规译文势必会增加译入语读者对源语法律制度误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