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时代和大多数国家里,因为某些原因,离婚是允许的。人们从来没有把离婚当作一夫一 妻制家庭的替代物,只是因为一些特殊的理由,婚姻继续下去实在令人无法忍受的时候,人们才用离婚的方法来减轻痛苦。有关离婚的法律,在各个时代和各个地区是不同的。在美国,离婚的法律也是南北有别的:在南卡罗来纳不准离婚,而在内华达则极易离婚。在许多非基督教的国家中,丈夫申请极易获准离婚。而在另一些国家里,妻子申请也不难获准离婚。摩西的法律允许丈夫提交离婚申请。天主教视婚姻为圣礼,无论怎样,也不准离婚。但实际上,如果确有许多证据表明婚姻无效,事情还是可以通融的,尤其是涉及上层人物的时候。在基督教的国家,对离婚的宽大程度是与人们信奉新教的程度成正比的。密尔顿曾撰文赞成离婚,因为他是新教的忠实信徒。在英国、美国、苏格兰大多数新教地区,是赞成离婚的。
关于离婚问题,罗素认为,在那些拒绝以精神错乱为理由离婚的国家里,那些妻子或丈夫患有精神病的男子或妇女,就落入了难以忍受的境地。其实,除了神学的迷信之外,我们毫无理由去拥护这种情形。这不但适用于精神病人,而且也适用于花柳病、习惯性犯罪和习惯性酗酒的人。总体而言,所有这些都会给婚姻带来危害。它们使夫妻生活成为一纸空文,使所生的孩子不合人意,使孩子和不正常的父母得到不应有的接触。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反对离婚的理由只能是:婚姻是一个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网受骗,就得通过受苦来达到清心寡欲。
当然,真正的遗弃应当成为离婚的理由,因为事实上的婚姻已经终止,法律不过是承认这个事实而已。然而,从法律的立场而言,这种做法会带来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如果遗弃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那就会引起连锁反应,使遗弃现象变得普遍起来。此外,有许多法律承认的离婚的理由,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许多已婚男女非常迫切地希望离婚,以致他们会主动去创造法律所许可的一切离婚条件。例如,法律如果规定虐待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那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夫妻双方预先约定,丈夫在佣人面前殴打妻子,以作为虐待的依据。事实上,无论离婚的理由怎样规定,许多人还是会刻意去做,以制造这些理由,达到他们的目的。我们现在姑且不管法律上的困难,继续探讨实际上使婚姻维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形。
在罗素看来,通奸本身不应作为离婚的理由。事实上,一个人不可能在一生中从不偶尔产生强烈的通奸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决不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即使有了这种冲动,可能夫妻之间仍然有强烈的感情,而且双方仍希望婚姻能天长地久。例如,一个男人因事要离开他的家庭好几个月,如果他身强力壮,无论他心中怎样爱他的妻子,要始终节制性欲是很难办到的事情。这同样适用于他的妻子。这种情形之下的不忠贞,不应成为日后幸福生活的障碍。换言之,只要夫妻之间根本的感情没有动摇,他们就没有离婚的必要。
罗素认为,合理的离婚理由有两种:第一,由于夫妻中某一方有问题,如精神病、酗酒和犯罪行为;第二,夫妻关系不和睦。夫妻关系不和睦主要有以下表现:双方虽然从不争吵,但无法和睦生活。双方均从事重要工作,而且工作要求双方必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虽然不讨厌另一方,但对第三者却一往情深,以致认为婚姻是一种无法忍受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能适时给予帮助,夫妻间很容易产生憎恨的心理。事实上,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这种状况很可能会导致谋杀。如果婚姻破裂是由于双方不合,或某一方对第三者怀有非常深切的爱慕之情,法律不应轻易地做出否定的判决。因此,遇上这种情形时,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同意。只有因为一方确定有缺陷,致使婚姻破裂的时候,对于离婚才不需要征得双方的同意。
制定关于离婚的法律,的确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法律怎样规定,法官总被他们自己的情感所支配,而丈夫和妻子也会极力歪曲立法人的本意。按照英国的法律,虽然夫妻之间的协议并不能作为离婚的依据,但人人皆知,夫妻之间实际上是常有这种协议的。在纽约,人们往往走得更远,他们会雇佣伪证人,以通奸作为可依法判决离婚的凭据。从理论上说,虐待完全可以作为离婚的充分根据,但是,对虐待的解释却可以达到荒诞无稽的程度。一位著名的男影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的理由向法庭请求与他离婚,其虐待证据中的条款之一,是他经常邀请朋友到家里谈论康德。避免出现这种混乱、欺骗和荒诞现象的惟一途径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没有那种显而易见的理由,如精神病,来证实一方的离婚申请,离婚必须征得双方的同意。这样,双方就会在法庭之外解决一切有关经济方面的问题,而且双方也都没有必要雇佣精明之人,去证实对方的不法行为。应当补充的一点是,当性功能障碍导致没有生育时,我们应当同意解除婚约。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孩子的夫妻希望离婚,而且持有关于妻子不能怀孕的医生证明,他们便可以离婚。孩子是婚姻的目的,把人们束缚在一种不能生育的婚姻中,那真是一种残酷的欺骗行为。
我们如果完全根据孩子的利益来看待婚姻,就会得出一种截然不同的道德观。凡是疼爱孩子的父母都应当约束自己的言谈举止,以使他们的孩子获得幸福和健康成长的最佳条件。有时,这需要父母具有极大的自我克制力,而且无疑要求父母认识到孩子的权利远比他们自己的浪漫情感重要。对此,罗素认为,轻易离婚的父母,实属没有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当然要排除那些因重大原因而离婚的夫妻。罗素指出,在法律上对已婚男女进行强制约束,很可能于事无补,他们真正需要的是:第一,互相给对方一定程度的自由,使婚姻变得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第二,认识到孩子的重要性。
性和个人幸福
按语:
罗素倡导的性道德实际上是解放两性的性道德,不是用以前捆绑女性的道德绳索捆绑男性,而是给女性松绑,让她们获得与男性一样的自由和权利。但罗素也因此而走向了极端,主张两性的性解放和性自由,并赋予“婚外恋”等现象以合法化。罗素也因此遭到了厄运,甚至丢掉了在美国大学里的教职。但无论如何,罗素的理论有其积极的因素,他主张妇女解放,看到了传统道德对人类的束缚。他认为,严酷的道德通常对情欲起负作用,因此,一个表现出这种负作用的人往往充满着猥亵的心理——这些心理之所以猥亵,并不是因为其包含有性的成分,而是因为道德使那样的人,不能对于这个问题产生纯洁而健康的思想。在罗素看来,性和个人幸福是密切相关的。
在本节中,我们要探讨的是关于性和个人幸福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所要注意的既不是人生中性的活动期,也不真正的性关系,而是性道德对于童年时期、青年时期的影响,这种影响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千差万别。
性道德对于童年时期的影响
传统道德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一系列清规戒律强加于孩子们的生活中。我们常常教育孩子,不要当着大人的面去抚弄身体的某个部位。我们还常常教育孩子,在表达大小便的愿望时要尽量小点声,而且在大小便时不要让别人看见。身体的某些部位和生理行为是孩子们不易了解的,这使孩子们感到神秘,因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于某些知识上的问题,如婴孩是从哪里来的,孩子只得暗自思索,因为大人的答复不是有意回避,就是纯属捏造。如果一个小孩子被人看到正在抚弄他身体的某个部位,立即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呵斥,我们只能不无遗憾地说,这对于孩子们以后生活的道德影响,并非总是像传统道德家们所希望的那样。恐吓是人们惯用的手段。用丧失生育能力的话来吓唬孩子也许并不普遍,但用患精神病的话来威吓孩子却被认为是非常得体的做法。的确,在许多人看来,不使孩子觉得他在从事一项危险的事情是违法的事,除非使孩子知道这件事的危险性。这种教育的结果是,许多孩子早在幼年时代就产生一种和性问题有关的深切的犯罪感和恐怖感。性和犯罪及恐怖结合得如此之紧密,以致部分或完全成了一种无意识。
性虐待狂和性受虐狂这两种,在一般情况下是正常的,但在恶性发作的时候却是和性犯罪感有关。性受虐待狂患者对他自己与性有关的过错感受极深。性虐待狂患者认为女人都是妖妇。由这些影响我们可以知道,儿童时期要是受的道德说教过于严厉,其所产生的影响具有何等深远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