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票据行为及有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97年,与金融宏观调控方式转变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汇票业务的宏观管理和制度建设,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和《票据管理办法》,设立了总行再贴现窗口,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正式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转贴现业务试点,以促进商业票据在银行间的流通转让;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和完善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与操作。同时,各商业银行也进一步完善票据的内控制度,实行承兑授权和总量控制;收回了承兑审批权,实行承兑业务集中管理;完善承兑业务手续,实行承兑抵押和保证金制度。
四、票据市场的发展
1995年以后,以商业汇票为主体的中国票据市场,在规范的基础上获得了稳步的发展:商业汇票不仅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而且成为人民银行调节经济结构的重要信贷工具和货币政策操作的工具。它表现为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商业汇票年度发生额分别为2424亿元、3890亿元和4600亿元;同期,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分别为1412亿元、2265亿元和2740亿元,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分别为844亿元、1350亿元和1332亿元。在一些大型企业,商业汇票已成为主要的货款结算方式和短期资金融通手段。人民银行通过商业票据的再贴现,调节信贷结构,促进商品物资产、供、销各个环节的协调发展,合理引导资金流向、防止企业相互拖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人民银行通过制定票据贴现和再贴现的政策措施,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商业银行则通过贴现汇票的选择,向产品有销路、有效益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中国人民银行还通过再贴现窗口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调节社会资金流动性的作用日益凸现。
商业汇票的快速发展,有效地规范了企业信用行为,防止了企业货款拖欠,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也加强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但在商业票据的运用和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有些银行的营业机构结算纪律松弛,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无理拒付;二是有些银行对承兑行授权过于集中,只允许省级分行办理承兑,给企业申请承兑带来不便;三是有些银行片面强调承兑风险,要求申请人缴存过高的承兑保证金;四是有些银行没有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造成下级行过量承兑,或者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形成承兑风险;五是有的银行不严格审查承兑和贴现条件,办理无商品交易汇票的承兑贴现,致使银行资金被套取。
针对这些问题,1998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当承担当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管理,按照票据承兑授信业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承兑授权方式,适度扩大中心城市分行的承兑限额或比例,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适度加快发展承兑授信业务,促进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适度加快发展中心城市的商业汇票业务,大力推动票据流通转让。在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选择和鼓励一些资信较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推动企业间正常的商业信用发展,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各商业银行应授权中心城市分行适度发展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人民银行各分行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再贴现。各商业银行要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在系统内集中已贴现票据和大力发展跨系统的转贴现业务,融通短期资金,加强流动性管理。在一部分中心城市,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牵头筹建区域性商业票据市场。进一步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人民银行各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再贴现限额的集中管理和再贴现的集中审批,各一级分行要根据总行有关规定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直接经办对辖内商业银行的再贴现。要进一步发挥再贴现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促进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强商业汇票的管理。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票据市场已初步形成,但是,还不能算是成熟的票据市场,还有不少问题需要逐步予以妥善解决。譬如,我国票据市场工具单一,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使用有待发展。至今还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二级市场也有待进一步扩大。一些企业利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票据,套取银行资金。商业汇票贴现、再贴现的规模还比较狭小,不能保证再贴现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作用。同时,因为利率限制还没有彻底放开,利率的决定机制也没有完全理顺,限制了贴现和再贴现的作用,也阻碍了利率体系本身的规范化。此外,商业银行商业汇票承兑授权、授信及审查管理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二节)外汇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外汇收入都要上缴主管部门,所有的外汇支出也都要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这种体制中,没有对外汇余缺调节的需要,无法进行外汇的交易,也谈不上外汇市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汇交易的需求越来越突出,我国的外汇管制也逐步趋于松动,我国的外汇市场,也由它的雏形———外汇调剂市场逐渐发育成比较规范的外汇市场———外汇交易中心。
一、外汇调剂市场的形成
1979年,国家改革了外汇分配制度,实行外汇留成办法,以鼓励外贸主体增加外汇收入的积极性,满足其日常经营的需要。外汇留成分两种:一是现汇留成,二是额度留成。当时主要实行额度留成。外汇留成制度的实施,客观上促成了外汇调剂市场的出现。因为它造成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留成外汇因暂时不用而闲置,另一些单位则有外汇需求,而缺乏外汇相应来源。这种调剂外汇余缺的需要促使我国金融当局于1980年10月允许中国银行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十几个大城市试点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办理国营、集体企业留成外汇余缺的调剂。外汇调剂价格统一规定为在外贸内部结算价基础上有5%—10%的浮动幅度。在1986年以前,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规定外汇调剂价格,调剂对象仅限于现汇,基本上不能进行外汇额度的买卖。
1985年12月,我国在深圳特区设立了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正式开办外汇调剂业务。1986年,国务院批准企业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额度余缺的调剂,同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调剂。与此同时,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移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调剂价格有所提高。198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都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市场参与者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同时,还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取消了最高调剂限价,允许外汇调剂价随外汇供求状况而浮动。至此我国的外汇交易开始采取外汇供求者公开竞价的方式,我国的外汇调剂市场也逐渐向外汇调剂公开交易市场转变。1988年9月,上海市在原有外汇调剂市场的基础上试行外汇调剂公开交易;1989年7月,厦门市正式宣布成立外汇调剂公开市场;1990年3月,福州市外汇调剂公开市场首次举办竞价交易。此后,深圳也挂牌成立了外汇调剂公开市场。外汇交易价格决定由原来的人为控制转变为市场供求决定,标志着我国形成了有限度的、初级的外汇市场。
外汇调剂公开市场的交易对象包括各种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捐赠外汇;交易币种为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元现汇及以美元计价的外汇额度。外汇调剂公开市场实行会员制,非会员不得入市进行交易。中央银行也参与外汇调剂公开市场买卖外汇,调节供求关系,平抑交易价格,稳定外汇市场。
外汇调剂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提高了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促进了外贸企业外汇收支的平衡;也合理地配置了资源,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果;并且为人民币汇价的制定提供了合理的参照。
作为外汇市场的初级阶段,我国的外汇调剂市场仍存在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交易层次主要限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银行之间,而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很少;市场分割比较严重,价格差异显著,信息透明度不高。正是因为我国外汇调节市场这两个主要的不完善之处,促使管理层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提上议事日程。1994年4月4日,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启用,并在上海设立了交易总中心。1996年6月20日,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后,各地的调剂中心相继改造成外汇交易中心的分中心,外汇调剂市场终于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建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明确了“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化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的目标,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建立银行间的外汇市场。
1994年4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总中心在上海成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运行。该中心运用现代化通讯网络和电子计算机联网,为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提供外汇交易与清算服务。我国目前的外汇市场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客户与银行间的外汇市场,亦称零售市场,即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外汇买卖市场。从1996年6月20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结束在外汇调剂中心的外汇买卖,纳入了银行结售汇体系;二是银行间外汇市场,亦称批发市场,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我国外汇市场的制度规定,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账户与其他外汇业务账户相互独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银行的外汇结售汇头寸实行限额管理;中央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会员参与外汇市场交易。我国的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凡是经过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同时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成为外汇市场的会员。会员的交易活动分两类:一类是自营买卖,另一类是代客买卖。我国外汇市场实行联网交易方式,会员随时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资金清算实行总中心与分中心两级清算制度,各地分中心负责当地会员之间的清算,总中心负责各地分中心的差额清算。我国外汇汇率的基础是市场外汇的供求状况,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加权平均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主要货币的变动套算并公布人民币汇价。中央银行适时入市,调节外汇供求,以保持汇率的稳定。从而形成了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我国外汇市场进行三种交易:人民币对美元、人民币对日元和人民币对港元。我国外汇的批发市场只能进行即期交易,而零售市场则由中国银行从1997年4月起试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最长期为120天,主要是为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提供一种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
三、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与存在的问题
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平稳,总体上呈现外汇供大于求的格局,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稳中有升。但是,因为人民银行承担着平衡外汇市场供求的责任,这就置我国基础货币的投放于被动地受制于外汇市场供求的境地。
1997年,我国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形势较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处于双顺差局面,外汇市场保持供大于求的格局,中国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处于买进的地位。1997年,中国进出口顺差403亿美元,同比增长近3.3倍;实际利用外资620亿美元,同比增长13%,反映在全年银行结售汇上,结汇1528亿美元,售汇112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402亿美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处于小幅升值状态,1997年人民币对美元期末汇率为8.2798,较1994年的8.5790升值了3.83%。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不良影响开始显现出来,1—5月,出口711亿美元,同比增幅下降至8.6%,5月当月甚至成负增长态势。前5个月贸易顺差虽达185亿美元,但受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影响,外汇结汇大幅减少而售汇明显增加,中央银行因此处于卖出大于买入的状态。1—5月,国家外汇储备仅增加9亿美元,加上利用外资形势也变得不那么乐观了,人民币汇率因此处于较大的贬值压力之中。进入21世纪,除贸易顺差外,资本净流入也增多,国际收支顺差加大,外汇结汇增多,中央银行被动地买入外汇,投放基础货币,人民币又面临较大的升值压力。
尽管我国外汇市场运行还比较平稳,但是,它的潜在缺陷也开始表现出来了。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