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信贷管理体制,我国的银行业基本上是国家机关,而不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变这种资金管理体制,并且确定与之相符的商业银行制度,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有包括宏观调控手段和金融市场培育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转轨。
(第一节)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贷资金体制由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统存统贷”,顺应经济改革的步骤,逐步走向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尽管没有理由认为这样的改革已经充分到位,但是完成这样的转轨仍然是相当不容易的。
一、“统存统贷”体制的建立和终结
从建国之初至金融体制的改革开始,我国一直对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体制,这样的资金管理体制既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又有与计划经济相似的各种弊端,所以它随着计划经济的改革而退出历史舞台。
所谓“统存统贷”实际上是指所有的资金收入都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所有的资金运用和支出也都由人民银行总行分配下达,各级行处只能执行上级行处的意图,而不能按自己的打算行事。这样的体制开始于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试编综合信贷计划和1951年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综合信贷计划编制办法,即《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草案)》。1950年3月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很快在全国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物资调拨平衡和现金收支平衡,彻底扭转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给国民经济的恢复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是“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通过实行现金管理办法,把国有企业、国家机关、部队等单位的现金和资金集中到银行,同时办理人民币储蓄存款,大力吸收分散在个人手中的货币。此外还代理财政金库。人民银行因此而掌握了较大的资金量,为了规划这些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研究制定能充分使用这些资金的制度,开始编制信贷计划。这是朝着“统存统贷”的方向跨出的一大步,因为信贷计划的编制意味着信贷资金的使用权将集中于批准信贷计划的机关。
从我国进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1953年起,国家为了展开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要求银行迅速加强综合信贷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同时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和各经济部门的季度计划,取消一切商业信用,实行农业贷款指标包干办法,即除省、市、自治区掌握的农贷指标可以继续周转使用外,以后每年农村存款新增部分,在保证农户提取的前提下,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安排使用,这标志着我国的“统存统贷”体制因为基层自主权的增强而有所松动。197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通过《信贷、现金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信贷和现金计划管理体制实行中央统一计划,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在中央批准的年度计划范围内,实行季度计划,并上报备案”,“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物资、供销企业的信贷计划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由于当时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混乱之中,这个办法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实行,但是它已经表明当时的管理层已经意识到高度集中的“统存统贷”的信贷体制的弊端与问题。
“统存统贷”体制的根本弊端在于它使我国的各级银行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上级领导,为了执行上级指令而不顾本身的利益,这就必然挫伤各级银行的积极性,各级银行失去了主动进取的精神,只是被动地期待和顺从上级的指令。
它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不利于银行存款的增加。因为各级行处吸收的存款都必须上缴总行,多吸收存款不能多贷款,少吸收存款不必减少贷款,存款的多少因此与贷款没有直接联系,而贷款与各级银行乃至行员个人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样的体制明显不利于调动基层行处吸收存款的积极性。(2)不利于基层银行因地制宜地使用信贷资金。因为各级行发放贷款必须要有贷款指标,信贷指标又由总行逐级分配下达,大型企业的贷款指标也一度由上级行决定,而上级行很难确切及时了解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这就难免造成符合条件、应该贷款的项目或企业缺乏必要的贷款指标,而不符合条件、不应该贷款的项目或企业却能够得到贷款,从而导致资金过松与过紧的并存,利用率降低。
同时,因为各级行按上级指令发放贷款,而贷款的对象又都是国营企业,反正“肉都烂在锅里”,这就既不利于提高基层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提高贷款的使用效果。
二、“存贷差额”体制的形成和终结
鉴于“统存统贷”体制的弊端,经过1979年的研究试点,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从1980年起将该制度改为存贷差额控制办法,即“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其主要内容是:总行将原来对基层银行的存贷款总额指标管理改为存贷款差额指标管理,即不再约束基层银行的信贷总额,而只控制存贷款的差额,各级银行在完成存差计划或不突破贷差计划的前提下,多存可以多贷。
“统一计划”指全国各家各级银行机构都要按照统一办法编制信贷差额计划,逐级审查汇编上报,然后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平衡编制全国信贷计划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别对各国有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分配下批差额包干计划,并由后者逐级下分基层银行执行。“分级管理”指在国家确定的信贷差额计划范围内,各家、各级银行分工负责管理信贷资金。当时确定为三级负责管理,第一级是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全国信贷资金的综合平衡和管理直接由其支配的一部分信贷资金。第二级是各国有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差额范围内,管理按规定由其支配的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第三级是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和各国有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及其以下机构,在上级银行批准的范围内管理信贷资金。“存贷挂钩”就是差额计划确定后,存差必须逐级上交,贷差计划由上一级银行弥补,国有大银行总行的贷差计划则由人民银行总行贷款补足。在这个前提下,存款同贷款直接挂钩,多存可以多贷,少存则要相应少贷。“差额包干”就是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家各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下达存差或贷差计划。存差必须完成,贷差不准突破。在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前,这个办法只是在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行之间实行,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这个办法的运用就扩展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各国有银行、国有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之间。
存贷差额控制体制改变了各级银行过去被动地执行指令性计划格局,使其能在完成或者不突破存贷差额计划的前提下拥有发放贷款的自主权,并且调动基层银行组织存款用好贷款的积极性,从而启动我国银行的派生存款过程,基层银行开始具有一定的货币创造能力。“差额控制”办法确实比“统存统贷”的管理体制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五年的实践仍然表明该体制存在着以下弊端:其一,没能打破“统收统支”和信贷资金供给制的格局。因为总行每年对分行核定存贷差额,存差上交,贷差由总行包下来,所有资金的收支仍然出之总行,总行仍然对分支行的经营效果承担责任。其二,“多存多贷”没有充分考虑存款的派生效应。
因为我国当时没有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各级银行的存款创造很难呈规则的逐级递减的趋势,中央银行因此无法实现对各级银行存款创造过程的控制和调节。
其三,存在着联行资金吃人民银行大锅饭的可能。在中央银行建立后仍然实行大联行清算制度,允许专业银行在往来户透支,这就迫使中央银行被动地为填补专业银行的资金缺口而增加货币供给。其四,不能有效地控制信贷规模扩张的趋势。按照存贷差额控制的运作逻辑,一家银行贷款规模的扩大取决于这家银行存款的增加,而这家银行存款的增加又是别家银行存款的减少,一家银行存款的增加因此以别家银行存款的减少为条件,所以“多存多贷”不会导致整个信贷规模的扩张。可实际上,因为各级银行已经有了派生存款的功能,所以一家银行的存款等额减少,会造成另一家银行贷款的倍数扩张,倍数扩张的贷款还会转化成存款,于是“多存多贷”会使我国资金供给表现出不断自我扩张的趋势。
在人民银行专门发挥中央银行职能以后,对资金的差额管理体制实行了一些改革,主要包括将国有银行的信贷指标分成两类,一类是指令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经批准不得突破;一类是指导性指标,在差额包干的范围内可以多存多贷。同时,根据各国有银行的存贷差额计划控制其存贷款数额,国有银行总行在本行存贷差额范围内,分配所属行处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并同人民银行总行一起下达,其基层银行在额度内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借款,其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如发生超计划临时性资金需要,还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借用临时性贷款,这种贷款必须在年内偿还。此外,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因为这样的改革并未改变差额控制的基本格局,加上我国准备金制度的不够完善,所以差额控制的弊端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这就推动我国信贷管理体制向“实存实贷”办法的转轨。
三、“实存实贷”办法的实施和终结
从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实行实存实贷的管理办法,即“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这种管理办法顺应了我国当时经济和金融改革的需要,却又未能从根本上使我国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完全走上现代化金融的轨道。
“统一计划”是坚持由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全国各专业银行的存贷款资金,即将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都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和市场资金供需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并由人民银行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以及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
“划分资金”是既划分人民银行同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又划分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核定给各专业银行后,作为各自的营运资金,由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人民银行核定给专业银行的资金,分计划内贷款和临时贷款两种。计划内贷款是人民银行总行年初核定的专业银行全年需要向人民银行借款的额度,也就是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运用计划大于信贷资金来源计划时,人民银行提供的差额;临时性贷款是专业银行发生短期资金不足,在计划外向人民银行的借款,主要用于满足季节性和临时性贷款的需要。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专业银行吸收该存款后,只能转划人民银行,而不能自行运用。专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属于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这些存款准备金归人民银行统一使用。
“实存实贷”是指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不再沿用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而是实行上贷下存的实存实贷办法。各专业银行需要向人民银行借款时,可向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申请贷款,各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借款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借款给各专业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再由专业银行转贷给其所属基层银行。专业银行从人民银行借入的贷款要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存储,以供营业支付,并只能先存后用,不准透支。
“相互融通”是指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以发挥资金的横向调剂作用,提高信贷资金的利用率。横向调剂包括,由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横向资金调剂;人民银行分行在保证专业银行提取存款的前提下,运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为动用资金的一部分进行地区内、各专业银行之间、各专业银行系统内不同地区银行之间的资金调剂与拆借。
具体做法是:各国有大银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批准的计划额度内,向人民银行同级分行借款,然后逐级下拨给自己的基层行,基层行把分到的资金存入当地的人民银行逐步使用。各国有大银行的基层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只能开立存款账户,不能开立贷款账户,不发生贷款关系。实贷实存的办法很快推及到中央银行的二级分行,少数地方由人民银行二级分行统一掌握贷款额度。
而对上海市和深圳特区各批一个总的存、贷款差额指标,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在全市统筹掌握,各国有大银行不再给这两个市下批指标。
为了与实存实贷办法配套,从1985年4月1日起,全国联行制度改为各银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这就初步把专业银行的资金与中央银行的资金划分开来,使专业银行不能随意占用中央银行的资金。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中央银行对全国信贷资金的宏观控制,从1985年11月20日起,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也被全额纳入了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按照实贷实存办法管理。
实存实贷办法为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奠定了基础。在实存实贷的办法之前,我国各家银行和各级银行只有存贷款指标或者存贷差额指标,它们的所有资金收支都要上划或拨自人民银行总行,既没有自有资金,也没有与指标相关的资金运动。实存实贷办法明确了各级专业银行的营运资金,并且实现中央银行贷款资金的实际到位,规定限额实存实贷,不能透支。这是我国银行体制的运作朝着打破资金运用大锅饭的方向跨出的一大步,因为各级银行都要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他们除了向人民银行借入资金外,还有自己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筹资拆借,而不像过去那样完全依赖人民银行解决。银行之间资金的拆借不仅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促进了资金市场的形成发育,以及各种筹资方式和工具的应运而生,所有这些都是形成和发展现代货币银行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尽管这些还不是现代货币银行制度的全部,但是现代货币银行制度正是从这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正是实存实贷管理办法的最重要的改革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