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银行的建立表明货币政策将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要保证货币政策的作用有效,则既要有明确的货币政策目标,又要有规范的货币政策工具。截止到目前,没有理由认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已经无需深入探讨,也不能认为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已经完全改革到位了,但是它表明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已经进入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新阶段。
(第一节)三大政策工具的引进与运用“大一统”人民银行体制的解体预示着传统货币供给方式和调控手段的过时,引进和运用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势在必行,尽管理论界并非一开始就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认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三大政策工具还处于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的过程中。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建立与沿革
我国准备金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理论探讨到实际操作的过程,而且是实际的操作给理论的争论画上了句号,实践证明这样的句号是画得恰当和合理的。
(一)准备金制度的建立
对于建立准备金制度的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有必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存款准备金的缴纳可以将专业银行的相当部分信贷资金集中在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统一掌握和调度,据此中央银行可有效地控制信贷规模,调节信贷分配方向,掌握调节全国信贷资金的主动权。
1984年以后,甚至有人提出,存款准备金制度还能限制专业银行扩大计划外信用规模,因此是计划调节的重要辅助手段。然而当时这种意见都没有从控制货币乘数角度展开讨论。
另一种意见认为建立准备金制度实属多此一举。其理由:一是专业银行放款是按计划实施的,一旦计划确定,不论存款上缴多少,都要求中央银行提供资金保证。也就是说,中央银行收上来的准备金最终还是根据需要返还给专业银行,所以集中资金的意义有限;二是中央银行不仅要用完集中的信贷资金,甚至还要增发一定量的货币补充信贷基金,这就是说,不是专业银行要扩大信贷规模,而是中央银行要专业银行扩大信贷规模,所以准备金的缴纳未必具有缩小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的意义;三是公有银行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存款准备金率高低与其盈利无关,不能影响公有银行的盈利水平,就不能调节其信贷规模,所以建立准备金制度的意义不大。中央银行只需放松或抽紧对各专业银行的贷款,就能够将整个信用规模和流通中的货币量都控制在预期的水平上,所以无需建立准备金制度。
第一种意见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被吸收进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文件中。
1983年9月,国务院发文明确在我国建立中央银行制度,该份文件已经包含了有关我国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和作用的基本思想,尽管,没有明确使用准备金制度这个词。其原文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人民银行必须掌握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的信贷资金,用于调节平衡国家信贷资金……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的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各专业银行存入的比例,由人民银行定期核定。在执行中,根据放松或收缩银根的需要,人民银行有权随时调整比例。”该文件同时规定“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信贷计划执行。”此外,“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等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至此,我国的准备金制度正式建立起来,尽管理论界对它作用的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
由于我国的存款准备金不能用于支付清算,1985年又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设了一般存款户,办理各项收付业务,包括向中国人民银行借用和归还各类贷款、向系统内外的资金拨划、资金拆借、联行资金的清算、缴存款的缴存和调整、向中国人民银行领用或解缴现金以及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资金收付。
这一账户的建立形成了支付准备金制度的基础,构成了支付准备金存款。我国的准备金制度因此而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法定准备金,即专业银行上缴中央银行后不能动用的部分,另一是备付金,即超过法定准备金部分,包括少量专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如前讨论所反映的,我国建立准备金制度的着眼点是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掌握相当数量的信贷资金,所以1984年规定的较高准备率,使中国人民银行控制了全国将近40%—50%的信贷资金。准备金的缴纳,使中国人民银行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影响专业银行的存贷差额,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专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
(二)准备金制度的沿革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大致经过了如下几个变化过程: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上缴制度,即存款准备金制度。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即:(1)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企业存款为20%,其他一般存款为零。(2)财政性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和财政金库的存款)则100%划缴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仅指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所缴存的一般存款,财政性存款不在其列。但是,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却包括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转缴央行的财政性存款,因此,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能力受到财政性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很大影响。
1985年,过高的准备率迫使中国人民银行大量地通过再贷款把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在实行“实贷实存”的资金管理办法的条件下,这种高比率准备金制度实际上造成劳神费力的存款大搬家。为促进国有专业银行实行资金自求平衡,中央银行改变了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做法,降低准备率,将各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10%,财政性存款仍100%上缴存央行。
1987年,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并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将各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统一由10%上调为12%;农村信用社1987年以前吸收的存款全部仍按25%缴存不变,1987年以后新增存款比例按12%缴存;城市信用社各项存款缴存比例为10%—40%(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具体规定比率);财政性存款缴存比率仍维持不变。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紧缩银根,将各行的一般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统一由12%上调为13%;财政性存款缴存比率维持不变。连续两次调高准备金率,对抑制当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过快和货币供应量过多的状况起了积极的作用。1988年后,在贯彻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中,考虑到13%的准备金率已经较高,且调整准备金率的影响较大,反映强烈,所以以后7年的准备金率一直未作调整。
1989年,针对当时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备付率过低和支付困难,而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备付金比率,以维护银行业清算体系的正常运转。各金融机构的备付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准备金存款,为5%—7%,主要用于金融机构营运资金的调拨和汇差资金的清算、同城票据的清算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重新确定并区别地规定了各金融机构的备付率,其中工行为6%—10%,农行为7%—9%,中行为6%—10%,建行为5%—11%,交行为5%—7%,这一规定延续至1997年末。我国的备付金率加上法定准备金率,实际准备率高达18%—20%。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规定吸收外币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包括:个人外币储蓄存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国驻华机构的外币存款;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其他外币存款。缴存比率为各项外币存款平均余额的5%。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缴存的外币存款准备金不计利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华外资银行分行、外商独资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也要在每月月底向所在地人行缴纳占存款余额的3%—5%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对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一是将存款准备金与备付金两个账户合并起来,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二是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至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定。1999年再一次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8%下调至6%,法定存款准备金改由商业银行总行以法人为单位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交纳,由商业银行按头寸需要自己管理用于清算的超额准备金,这样就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使用的效率和灵活性,标志着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越来越转变成中央银行间接调控的政策工具。
2003年9月21日起,人民银行又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使得存款准备金率达到7%。12月21日起,又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利率从1.89%下调至1.62%。
二、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与局限
我国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金融体制和机制的转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使我国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从徒具名分,到确实按照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运行机制运作。尽管这种运作还没有完全规范,但是,它毕竟提供了这样的基础和前提,使得我们的理论研究可以沿着这个方向,认识并解决它存在的问题。
可以肯定,如果没有准备金制度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仍然只能以信贷计划为主要的调控手段,因为信贷计划以直接分配信贷指标为基本运作方式,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只能以分配信贷指标的方式直接干预专业银行的业务活动,专业银行也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指标发放贷款,而没有自己信用创造的空间和余地。以这种方式运作的银行就既不是中央银行,也不是专业银行,而只能是“大一统”人民银行,尽管它有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名称。因为我们这种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实际上还是按照“大一统”银行体制中的总分行制运作。在这样的基础上,就不会有派生存款和基础货币之分,也不会有融资手段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培育,一句话,就不会有新银行体制的因素在传统体制中得以发育和成形。尽管我国准备金制度建立于信贷计划的框架之中,并与信贷计划平行运作,它们之间有着相互对冲的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都削弱对方的控制效果,但是,只有这样才能在传统体制中培育新体制的因素,并且正是准备金制度的建立,才暴露它本身的不规范以及两种体制的内在摩擦,给理论研究提供对象和条件,才能使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在互为条件和相互促进中取得实质性突破。毕竟我国是在信贷计划的框架中建立准备金制度,我们无法超越信贷计划的约束,在认识上一步到位,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准备金制度,在操作上立即建立起规范的准备金制度,这就难免发生以下一系列问题:
(一)误将准备金制度作为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
1983年,我国的准备金制度建立之时,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制尚未解体,信贷计划的作用还很充分,我国银行没有破产倒闭的风险,其信用创造规模又为信贷计划直接规定,此时建立准备金制度的出发点不可能是风险的防范,以及银行的信用创造的规范。而只能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调节平衡国家信贷资金……”,将各专业银行需缴纳准备金“……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
这样的文件提法代表当时金融管理当局,以及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对准备金制度目的和功能的认识,即准备金制度用于集中管理支配的资金,并通过资金规模实现对经济的干预。这样的认识不仅背离准备金制度为防范风险,规范专业银行信用创造的目的,而且,也误解了准备金制度干预经济的机制。因为,准备金制度对经济的管理、调节和平衡,主要通过规定专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基础货币,没有基础货币不能发放贷款;以及专业银行信用创造的限度———准备率来实现的,贷款发放的上限不得超过基础货币与存款的法定比例,而不是依靠资金直接投放的规模。而且,中央银行可以在政治和物价所能承受的限度内,凭空创造出任意数量的基础货币。因为,在技术上,中央银行的运作是不需要资本的,甚至不需要资本的正的净值,如美联储、德国中央银行都进行零资本操作。所以,准备金制度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以集中银行资金的方式干预经济。正是在这一点上的理解错位,衍生出以下种种问题。
(二)颠倒了专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信用创造的因果关系
中央银行以金融机构交纳的准备金作为自己调控经济的依据,在没有明确该准备金只能是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前提下(这将为后面的论述所证实),实际上就成了银行的信用创造在前,中央银行集中资金,干预经济在后。这就与国际上的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供给在前,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在后的关系正好相反。
如果不讨论信贷计划的作用,在准备率不变的条件下,银行信用创造规模越大,其能上缴准备金的数量就越多,中央银行的调控实力越强;反之则弱,专业银行的信用创造活动成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基础和前提。这与国际惯例恰好相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是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基础与前提,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供给越多,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越大;反之则小。
(三)模糊了基础货币与派生存款的关系
为了增强中央银行的调控实力,只要各银行能定期缴纳准备金就行,无需定义基础货币只能是中央银行的负债,确实在我国准备金制度建立之时,没有这样的强调。这既保证银行为中央银行提供调控资金,又为派生存款混迹基础货币之中提供了可能。一般来说,派生存款是银行的负债,银行似乎不能以自己的负债缴纳准备金,但是,因为资金运动过程的扑朔迷离,派生存款很可能改头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