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必须从其成员单位中募集;财务公司的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现金管理、结算管理等均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财务公司不得在境内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和非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在境外从事外汇及有价证券交易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审批。我国的财务公司除作为企业集团的直属公司,独立行使金融职能的形式外,还有采取将其与企业集团财务中的处室合一的做法。财务公司在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存款、贷款、投资等金融业务时,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自从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于1984年在深圳经济特区诞生,到2001年底,我国已有财务公司71家,总资产达3000多亿元,其中外汇资产约占8%,资本充足率达24%,其背靠的企业集团资产净额1.6万亿元,约占全国9000户大型国有企业资产净额4.9万亿元的近三分之一,拥有所属成员企业近5000家,广泛分布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数十个基础产业和重要领域,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四、合作金融机构的复兴
合作金融机构在我国是指信用合作组织如信用合作社等。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已有信用合作组织,即农村信用合作社,它是当时金融体系的一个始终稳定存在的部分。然而,因为曾不适当地将体制蜕变成为一种“准全民”的性质,致使其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为满足城乡多方面融资的需要,我国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有了可以被称之为复兴的显著的发展,再度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新时期合作金融机构的复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与发展、城市信用社的诞生与发展以及合作银行机构的试点,它们办理的各类业务,其资金来源与运用,均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它是由农村社员(包括集体经济单位和村民个人)自愿入股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改革开放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曾一度走上“官办化”道路,削弱了合作金融组织应有的特点,致使信用合作事业发展遭受挫折。改革开放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得到恢复和加强,促进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它实行四级制组织结构,即信用站、信用分社、信用社、信用社县联社,并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协调、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按乡设立,乡以下的小集市,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信用合作社的派出机构(信用合作分社)或代办机构(信用站)。一般的县都建有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它是农村各个基层信用合作社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协调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为基层信用合作机构服务。
1996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的决定》,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至今已经将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转换成平等互利、分工协作的同业关系。进一步的改革目标是将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它面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它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随着全国各地中、小型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银行重点为大中型企业服务,无法在短期内增设更多的营业网点,致使许多经济单位和个体户都遇到在银行开户难、存款难、结算难和贷款难的问题。1979年,河南省驻马店率先成立全国首家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3年开始,郑州、沈阳、长春、武汉、邯郸等城市在银行的支持和领导下,先后试办了一批集体性质的城市信用合作组织。198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城市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把城市信用合作组织统一定名为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在人民银行领导下,设立于大中城市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主要是为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此后,城市信用社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迅速发展起来。城市信用社包括各城市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市联社,市联社主要为各城市信用社提供信息、协调服务等,也是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两者不是纵向的行政领导关系。
在城乡信用社发展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探索我国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新路,我国开始创办合作银行的试点,1987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绍兴市越城合作银行在越州诞生。越城合作银行是一家由街道金融服务所和城郊信用社起步的简单组合体,也是股份制集体金融企业。该合作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主要为中小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提供金融服务。
1998年,由上海城市信用合作社组合的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又更名为上海银行。全国大中城市的信用合作社都相继改建为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五、邮政储蓄体系的建立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乡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和收入的不断增长,给邮政储蓄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了充分利用全国城乡邮政机构的现有设施,弥补银行机构储蓄网点的不足,1981年邮电部门开始邮政储蓄筹备工作。1986年初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联合发出《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通知》,同年3月成立了邮政储汇局,具体负责全国邮政储汇业务,并依据全国邮政网络建立邮政储蓄体系,发展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储蓄存款业务。按规定,邮政储蓄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它要全部缴存人民银行统一使用。
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入人民银行的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即原来以4.131%的转存款利率变为1.89%,比一年期存款利率1.98%低0.09%的利差。同时对邮政储蓄资金自主运用开了“闸门”,邮政储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也可以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但邮政储蓄资金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年底又将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降为1.62%,邮政储蓄转存入人行的利率同步下调。
六、证券公司的兴起
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在证券市场上处于中介地位,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地位也很显著。我国证券公司则随我国的改革开放,国债发行的增加,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试点,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而应运而生,迅速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咨询等四种业务。198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新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由特区内多家金融机构合资创办,注册资本1130万元,是国内首家实行股份制的证券公司。次年,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经批准正式成立。以后,为了配合、支持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解决国库券的发行流通问题,各省市都先后成立了证券公司。这就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以证券为主营业务的信托公司、证券咨询公司等证券机构的迅速发展。到1997年底,我国共有证券经营机构340多家,证券营业部近3000个,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咨询机构450多家,证券从业人员逾10万人,投资者开户数达3100多万。我国证券交易技术先进,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已实现了无纸化。
我国的证券交易也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即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均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交易费用低,有利于交易的活跃,不存在破产风险,根据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其职能是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及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许可的其他职能。截至1997年底,已有745家企业在深沪两个交易所上市,超过了香港、台湾、新加坡、泰国等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数,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1.7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4%。
证券投资基金是从证券交易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我国以前也发行过投资基金,但都不是标准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我国开始了正式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到1998年6月,先后组建了开元、金泰、兴华、安信四家证券投资基金,四家基金规模均为2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均为20年。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对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
为了解决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深化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使所有的商业银行都站在平等竞争的同一条起跑线上,经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我国从1999年4—11月,先后建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四家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分别对应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收购处理它们的不良资产,这样的机构设置预计可以取得以下效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对应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将其从有关银行中剥离出来,截断不良贷款和新发放贷款的联系,防止不良贷款拖延银行改革的步伐。
四大国有银行卸掉包袱后,不良贷款比例下降,资产结构得到改善,便于其尽快向国际标准的商业银行靠拢,同时也可以缓解财政压力,避免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
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国家的损失。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后,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特许政策措施,特别是运用资产置换,转售与销售,资产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和变现回收,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回收率和加快回收进程。
通过债务重组和企业重组,处置不良贷款,实现国有企业的改制。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离重组、包装上市,通过改革、改组和加强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对内建立运作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微观层次上培育健康的社会经济细胞,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可靠的基础。
减轻国有企业和社会压力,使国有银行参与公平的竞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一些历史债务负担过重的企业债务转为股权,解决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历史包袱,有助于部分企业实现扭亏目标,并增强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除了对部分确实资不抵债,必须关闭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破产外,大部分借款企业可能获得再生,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等社会压力。同时,减轻企业负担的过程就是剥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过程,而国有银行的相当部分坏账是在历史上形成的,这实际上使其摆脱与改革开放后新建的商业银行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通过这种资产剥离,国有银行就可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获得合理的生存发展的空间。
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权市场的发育。如以拍卖、兼并、证券化、债转股等不良贷款处置方式,使资本流向社会最需要的投资者手中,并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投资领域,有利于实现扩大投资,拉动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当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未必能解决国有银行面临的所有问题,但是它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第七节)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中,在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的条件下,深入平稳地展开的。它是我国金融理论和实践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羁绊的关键一步,因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这种改革无法一步到位,所以与现代金融制度比较,它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一、奠定了金融体系改革深化的基础
我国多元化的金融体系的建立,从理论和实践上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新的平台,使得我国金融的理论与实践都能摆脱“大一统”银行体系的局限,转移到现代金融制度上来,并就此走上市场化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