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2年以前,由于尚未完成银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所以当时的学者大都认为利息具有两重性,许涤新在1951年发表的《人民经济的借贷关系与利息》
一文,就认为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银行为国家所有,利息因此是国家银行的收入,所以不具有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而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而在我国,由于私营行庄的存在,利息既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亦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该文预言我国利率的发展趋势是其资本主义性质将逐渐被克服,而为单纯社会主义的内容所取代。1952年以后,理论界的讨论重点转入阐述利息在社会主义社会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区别。一般认为,社会主义利息是国民收入分配的补充形式,不具有剥削性;银行对国营、集体企业贷款收取的利息,是社会主义纯收入的一部分,也是劳动人民为社会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对储蓄存款支付利息,则是国家对有助于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资金集聚和积累、有助于国家计划实现的储蓄者的物质奖励,储蓄存款利息是这种物质奖励形式,所以不具有剥削性。改革开放以后,对利息性质的讨论逐渐平息,而对利息的功能,特别是对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探讨则趋于热烈。
(二)利息的作用
改革开放之前,对于利息作用的认识主要集中在按不同的经济对象分清不同的作用,如支付给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利息,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促进经济核算;支付给私营部门的利息,有利于国营经济团结领导私营工商业;支付给农村的利息,有利于活跃农村经济,保护新兴借贷关系,促进新生产方式的发展;支付给居民储蓄的利息,有利于鼓励人民崇尚节约减少消费,支援国家建设等等。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物价的上升和通货膨胀的发生,利息也相应被看作是对付通货膨胀的有效手段,许多论文都认为提高利率可以减少消费、增加投资,从而缓解由消费需求旺盛所造成的通货膨胀。
(三)利率水平的确定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理论界似乎并不重视利率水平的决定问题,因为资金的供求主要体现政府的意图,所以与利率的高低没有什么直接联系。韩雷在1952年发表的《论国家银行的利率政策及三年来的市场利率情况》一文就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利率政策的出发点和旧银行是没有共同之处的,“它的特点是在金融工作范围内,不但通过行政办法,并且通过业务方法来完成政治任务”。
此外,理论界一直认为应该实行低利率政策,以鼓励生产的发展。其代表观点也如韩雷所言,公营存款采取低利率是为了鼓励资金充分运用,但不鼓励资金转作存款。杨培新分析利率下降的原因时指出,利率只起鼓励企业尽快存款,督促用款,奖励储蓄的作用;利息也已不再具有分配利润的性质。曾凌还论证我国人民的储蓄是一种爱国行为,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人民政治觉悟的提高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利率高低对储蓄发展虽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应发挥银行利率的杠杆作用和扶优限劣的作用。然而,有关利率的决定机制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有关讨论只是停留在:一是根据平均利润率确定利率,也就是按照马克思的利率理论来决定我国的实际利率;反对意见则认为,在我国没有资本的自由流动,也就没有利润的平均化过程,因此不可能形成平均利润率,或者即便有这么一个平均利润率,由于限制资本自由流动,根据平均利润率来决定利率也没有什么意义。二是理论与实际结合决定利率。即根据马克思对利率的有关论述,并综合考虑其他经济因素来制订利率,这些因素包括国家经济政策、物价水平、银行成本、国际利率水平、资金供求状况等。三是偏重实际情况决定利率。也就是利率制订既要考虑企业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实现利率对企业活动的调节。
(四)对我国利率弊端的阐述
1981年前后,一些著名经济学家提出把利率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发挥其调节市场的作用。他们认为,银行控制社会资金流通和防止信贷膨胀的主要手段是货币发行和调节利率,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利率重视不够,表现为利率水平偏低和利率体系僵化。此后,理论界对我国利率体制的现状和改革方向,作了进一步的讨论和阐述。在以后长达六七年的时间内,人们从企业平均利润水平、银行经营成本、物价上涨等各方面阐述利率水平偏低的问题。到1988年,利率水平偏低被归纳为“利率倒挂”,即利率与物价指数倒挂,形成实际负利率,以至银行经营亏损,贷款企业却有额外收益;存款利率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倒挂,形成存贷款亏损,银行负担更加沉重;长短期贷款利率倒挂,形成长贷成本低于短贷,企业贷款期限越长,则负担越轻。如此弊端归纳起来:一是利率体系繁乱,不能反映资金供求关系;二是利率管理集中过多过死,银行缺乏独立经营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的自主权。
(五)改革利率体制的建议
重视利率的制订必然涉及利率体制的改革,其主要意见有:一是实行信贷双轨利率,即在保持主要利率仍为计划决定的基础上,允许其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二是放开全部利率,先在总的放款规模内划出一块,让其由市场利率决定,然后逐渐扩大由此市场利率决定的放款范围,直至最终全面放开;三是取消优惠利率,采取专项贷款由主管部门补贴的办法取代优惠利率,同时建立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为基准的利率体系,中央银行只控制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四是按区域和行业确定利率,其理论依据是平均利润率存在于区域和行业的范围,而在此范围内确定的利率则比较符合实际。在这些意见中,最能得到普遍赞同的是逐步放开利率,实现利率的市场化。但也有意见认为,世界各国的利率都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所以并不存在市场化利率,利率市场化也不是个可以实现的目标。
四、人民币储蓄问题
1979年以后,城乡居民储蓄迅猛增长引起了理论界的长期争论。从银行角度看,吸收存款是理所应当的,但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理论界对此却有过争论。赞同者认为储蓄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起到了促进生产、稳定消费的作用。反对者认为储蓄没有意义,因为是商业部门花很大的代价进行促销,吸引潜在的购买力,银行却花代价鼓励人们推迟购买力的实现。这就是说,银行储蓄的增长意味着商业部门促销努力的失败。如此相反方向的努力必然相互抵消,白白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还有人认为,在计划经济中消费、积累的比例为计划所确定的基础上,即使不鼓励储蓄,居民仍然要积蓄备用,国家同样可以用这部分资金,所以用不着费力吸收储蓄。
1982年左右,有人提出储蓄是“笼中虎”,就是指在市场不稳定时,人们就会提取存款,抢购商品,使潜在的购买力变成现实的购买力,加剧市场供求的紧张状况,导致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此后,每当发生市场物价的上涨,人们就会提及“笼中虎”问题。到1988年,这种担心达到了极点,“笼中虎”似乎成了储蓄的代名词。而越是把储蓄当作“笼中虎”,我国对储蓄问题也就越重视,因为只有做好储蓄工作,才能避免“笼中虎”成为扰乱经济运行的“笼外虎”。
五、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20世纪80年代对于银行性质和职能的讨论虽然没有明确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模式,但是正是通过这样的讨论,为我国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体制的重建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对我国银行的性质是企业还是机关,在20世纪80年代初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银行的性质是国家机关。因为我国银行从战争年代的诞生日起,就是利用上层建筑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作为无产阶级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作用。银行虽然也从事存款、放款、结算、现金出纳等业务活动,而具有企业的某些特点,但这是次要的,是为了通过业务活动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银行具有“两重性”,既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又是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企业性是其固有的属性和基本特性。机关性则是延伸的社会属性,是从其基本特性中派生出来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银行的性质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因为,即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工具,它虽然拥有国家赋予管理金融的权力和其他特权(如发行货币),但仍然是企业,不是国家机关。社会主义国家的银行只是所有制性质与资本主义银行不同,在管理金融的权力和调节经济生活方面没有大的差异,所以不改变我国银行的企业性质。
以上三种意见一直相持不下,这也为我国银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列宁对银行的论述所决定。因为我国银行长期以来一直被当作财政的附属部门和出纳机关,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杠杆作用。同时,争论者都引用列宁关于银行是国家机关的论断。尽管当时也有人提出,列宁所讲的“机关”可能是译文用词上的不妥,而不具有我们所理解的机关的严格意义。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直至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建立之后才逐渐平息下来。
(二)关于银行职能的探讨
这个问题从银行能不能发放固定资金贷款开始,涉及贷款的按计划发放还是择优发放,以及银行有无分配职能的问题。
银行能否发放固定资金贷款,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银行有能力发放固定资金贷款,经济发展也需要银行发放固定资金贷款。所谓“银行有能力”,是指银行存款的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存款,或者是短期存款的长期沉淀,不会因发放期限较长的固定资金贷款而影响存款的支付。而“经济发展需要银行发放固定资金贷款”是指在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下,虽然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财政拨付,但是往往存在着配套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缺口,需要银行做些资金的填平补齐工作。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存款是短期资金,固定资金是较长期的贷款,用短期存款发放长期贷款难免会发生支付困难。而且,按照资金分口管理的规定,基本建设投资应该由财政负责,银行发放固定资金贷款,实际上是银行代行财政的职能,故而坚决不同意银行发放固定资金贷款。该辩论持续两三年而未取得一致。人民银行顶着反对的意见,从1979年就开始发放固定资金贷款,从而实现了发放长期贷款的突破,这是30年来银行信用的一个大转折。
(三)银行贷款按计划发放还是择优发放
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路大体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运用都要讲求效益,但是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根本区别是它的有偿性,这就决定了信贷资金的发放是使用权的转让,放出去必须收回来。而且,银行信贷发放还关系到信用的规模、货币发行量和物价稳定以及通货膨胀问题,所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计划调控,不能无计划地乱放。但执行国家宏观计划,并不等于按企业计划放款。因为30年来,按企业计划放款所形成的资金供给制已经影响了我国资金使用的效果,阻碍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贷款也必须贯彻质量效益原则,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是改革按企业计划放款的做法,实行择优发放的原则。
(四)银行是否具有分配职能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银行信用是资金的分配和再分配,也就是将这个单位暂时不用的资金,以偿还为条件给那个单位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银行信用不是分配,而是通过信用中介的形式,集聚社会闲散资金,为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提供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这是货币资金的调剂和融通,而不是资金的分配,因为分配的资金无须归还。计划经济理论只是在货币信用的范围内说明银行的职能,却没有深入探讨银行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则要注重银行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交换地位,认识它通过货币、信贷、利率、结算等经济杠杆,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起到调节作用。
这场对于银行性质与职能的讨论虽然没有明确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模式,但是确实为专业银行的恢复和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扫除了理论障碍。
六、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问题
在货币必要量公式的研究占主导地位的时候,我国基本上没有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的研究,因为我国当时没有基础货币、货币乘数等这类概念,所以货币必要量的研究就足以涵盖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两个方面,随着我国中央银行和准备金制度的建立,货币供给和需求的实际都相应发生了变化,理论研究的触角也随之向前推进。
(一)货币需求概念的引入
20世纪80年代后期,货币需求作为一个专门概念为中国经济理论界所普遍接受。在此之前,对于货币需求的研究实际上只是对货币流通规律或货币流通必要量公式的研究,这就模糊了与货币供给问题的关系,以至很多学者在探讨货币供给或货币发行问题时,谈的却是货币需求问题。在80年代初,国内出版的西方金融理论著述中已经出现了货币需求概念及其理论,但是最初引入时,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批判对象来介绍的,而没有意识到应将其作为货币必要量的替代概念。1985年以后,一些中青年学者开始认识到货币必要量概念的缺陷,并有意识地开展对货币需求理论的研究。当时这种研究多偏重于对西方货币需求理论本身的解释与比较,而对西方实证货币研究方法则较少运用,因而也没有产生特别有影响的理论观点。
(二)货币供给理论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