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佑对两晋南北朝隋唐的占田、均田等土地制度也有细致讨论研究。晋北朝隋唐的占田、均田等土地制度,产生的时代条件不同,具体内容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体现着井田制国有、私有土地(公田、私田)并存的精神,以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国家干预土地分配,以及具有均平贫富的限制土地占有数额原则等为特点。杜佑对这些制度或学说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作了比较系统而又简要明了的勾勒论述。结论认识也与对井田制的看法大致相同,即认为这样的田制对于国家统治来说有它一定的好处,例如国家制定法令规定占田、授田限额数可以起到限制兼并,保证一般的农户也有田可种,抑制贫富差距过大、“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的作用。但应该指出的是,杜佑在肯定占田、均田的同时,思想里也是有着这样的看法认识的,即任何制度都是一时之制,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的条件、原因,也有难以克服、影响到长久存在的矛盾,因而发展到一定阶段,任何制度都将走向破坏,这是必然的、让人无可奈何的事。占田和均田也是一样,制度虽好,终究还是会遭遇破坏的命运。
这是什么道理呢,或者说,在杜佑看来,影响占田、均田等土地制度走向破坏的原因或难以克服的矛盾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一下《通典》关于井田、占田和均田等土地制度沿革、前人议论的有关记载,以及杜佑本人的加注解说或评价,就可以体会得出,在这个问题上,杜佑是下过分析功夫,作过深入而且通观的探讨思考的。简要地说,杜佑认为,井田、占田和均田,三种制度的精神实质一样,导致破坏的原因和矛盾也一样,问题都出在制度实行时期存在的先是自发的以后是政策允许的土地买卖兼并上。也就是说,杜佑认为,土地买卖兼并及所引起的土地关系变化,如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等等,这样一些土地关系变化因素,是导致占田、均田等制度最终走向破坏的主要原因,或者说是存在于制度内部的难以克服的矛盾。进一步说,在杜佑看来,对于占田、均田等制度来说,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想永久享有既得权利和收益的欲望以及因实现欲望的能力不同引起的地权关系转移变化,亦即原为国有、公有或共有的土地在所有者、占有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兼并、租佃或买卖等各种形式的争夺中最终转化为私有土地的发展趋势,是这些制度内在的、难以克服的最大矛盾。也是这些设计良好的制度均不能长期实行、先后遭遇崩坏命运的主要原因。一部中国古代社会土地关系史,就是一部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演变发展史,演变发展的一般趋势是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商品化取代土地国有、公有制和国家干预土地分配,成为土地关系的主要形式。而推动这一趋势发展的重要动力,就是土地的可以买卖兼并。杜佑探讨土地问题,看到了演变的趋势,也看到了变化的原因,确实是一位有真知灼见的思想家。虽然,就他本人的想法而言,出于治国理想的考虑,是并不想看到事情如此发展的。也就是说,杜佑并不认为在土地问题上,国家完全放弃干预和管理是好事。只是趋势所致,无可奈何而已。
杜佑的上述认识以及不想看到事情如此发展面对趋势却又无可奈何的心态,虽无直接的文字材料可供分析,但考察一些间接的论述材料,还是可以看到反映的。例如《通典·食货典·田制下》,杜佑在记述历代占田、均田制度特别是唐代均田制度内容之后,算了一笔账评论迄天宝末、建中初唐田制崩坏的状况写道:“(唐)虽有此(均田)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逾汉成、哀之间”,“天宝中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按十四年有户八百九十万余,计定垦之数,每户合一顷六十余亩。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余万顷。”天宝末年国家掌握的应受田数字还是1430余万顷,如按田令规定授受,890余万编户每户可得160亩土地。战争之后到建中初年,国家掌握的垦田数字,只有区区百十余万顷了。数字对比如此强烈,又是特地作的计算,不愿如此但又无奈的心情从中可见。
以上情况还可从杜佑关于财政收支的记载看到反映。
《通典·食货典·赋税下》记载,天宝中,唐国家编户890余万,其中课丁820余万,征收户税钱200余万贯、地税粮1240余万石。合计庸调租税等年财政收入为钱粟绢绵布共约5230余万端匹屯贯石。每年的财政支出,则为粟2500余万石,布绢绵2700余万端屯匹,钱200余万贯。共计5400余万石端屯匹贯,其中军用开支占约五分之一,大凡1260万贯。
这是战前的情况。战争期间和战后唐国家控制的土地和户口锐减。杜佑写道:“肃宗乾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自天宝十四年至乾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户至大历中,唯有百三十万户。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财政收入也大大减少。“每岁天下共敛三千余万贯,其二千五十余万贯以供外费,九百五十余万贯供京师,税米麦共千六百余万石,其二百余万石供京师,千四百万石给充外费。”
不过,杜佑虽然认为一时有一时之制,土地制度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也认为国家应该干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但对于合理的土地制度是什么,却没有做出正面的解答。如果从他于详细记载唐开元二十五年颁布的均田令内容时,特别强调其中关于百姓永业、口分田和官员永业、赐田皆可买卖、把所有权和使用权都给了官民的情况推测的话,他看问题尽管有理想的一面,还是比较现实的,等于政府承认土地私有制的现实,他思想里合理的土地制度,似乎是一种包括土地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分并存的形式。
对此可举一例:杜佑对井田性质的理解,他认为即是一种公私皆有的田制。《通典·职官典·职田公廨田》:“古者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自注:井田之民养公田者,受百亩,圭田半之,故五十亩。余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余老小尚有余力者,受二十五亩,半于圭田,谓之余夫也。)凡籍田之法,以一里之田凡九顷,分授八夫,则家得一顷。
其余一顷,以八十亩均付八家,以为公田,家得十亩。借民力而治之,公则好恶取于是,不复侵人所自治之田也。故诗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余二十亩,二家共得五亩,以为庐舍。秦汉之间,不详其制。”
二、均轻赋税,民安国足:理财思想(一)
“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民)济用”,这是杜佑总结前代理财经验时说的一段话,反映了他的理财理想,描述了一种希望达到的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运行的理想境界,也可以作为他在财政问题上的代表思想看待,归纳其意,我们称之为均轻赋税民安国足的理财思想。
杜佑的均轻赋税民安国足思想,核心是轻税或轻敛薄赋。
轻敛薄赋是先秦以来特别是两汉以来儒家学派一致强调和提倡的治国理财思想之一,也是杜佑信奉坚持的重要的理财观点主张。古人讲理财,主要讲三件事:生财、取财和用财。轻税思想属于取财的范围,涉及国家财政对社会财富的管理和分配。杜佑为吏当官近60年,从县吏、府佐、州长官、中央财政官员、节度使一直做到国家宰相,两度主持全国财政,富有理财经验,精于算计,又长期研习学问,熟知历代和当代理财家的理财思想和方法,因此他对于如何理财、满足国用这样的问题,是有着深刻的思考和成熟的见解看法的。均轻赋税安民足国思想,即是其中之一。
杜佑的均轻赋税思想主要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国足不在于重敛”,“家足不在于逃税”,只要条件具备,措施得当,施行轻税政策反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农业生产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既满足国用需要又“安民”、“益农桑之业”的作用。二是实行均轻赋税政策应该以“周知人数”为前提,只有“周知人数”即掌握并扩大纳税编户总数,才能“均其事役”,做到每个纳税人承担的赋税减轻而国家的赋税收入总数增加。
三是“设轻税之法”,并使旨在“轻税”的制税原则和赋税标准让百姓知晓明白,做到“赋有常规,人知定制”,从而达到“庶功以兴,国富家足”的目的。
关于第一层意思,“国足不在于重敛”、“家足不在于逃税”,杜佑的观点认识是在总结历代特别是汉、隋两代以财力雄厚着称的王朝的理财实践经验基础上得出的。他在《通典·食货典·丁中》篇里写有一篇很重要的“论”,谈到了自己的这一观点认识体会。该“论”首先指出:“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接着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夫家足不在于逃税,国足不在于重敛。若逃税则不土着而人贫,重敛则多养赢而国贫。不其然矣(自注:管子曰以正户籍,谓之养赢。赢者,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役则至浮浪,以大贾蓄家之所役属自收其利也)”。就是说,杜佑认为,逃税和重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纳税人也好,征税人也好,都应该正确看待纳税收税与家足、国足的关系问题,逃税办法之一是背井离乡,只能使人贫穷,重敛则会为渊驱鱼,把纳税正户变成浮浪客户,赶到豪强地主富商大贾那里去,反而减少国家赋税收入。之后又举隋朝浮客归于编户、国家致富强的例子论证这个观点写道:“隋受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万。洎于大业二年,干戈不用惟十八载,有户八百九十万矣。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堕紊,奸伪尤滋。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自注: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昔汉文三年,除人田租,荀悦论曰:古者什一而税,天下之正中。汉家或百而税一,可谓至轻矣。而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于豪人也。不正其本,适足以资富强矣。高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先敷其信,后行其令,蒸庶怀惠,奸无所容。
隋氏资储遍于天下,人俗康阜,之力焉。”
其中谈到的开皇年间虽行轻税政策国库仍溢满情况,在《通典·食货典·赋税中》,以《隋书·食货志》材料为据,有更为详细的描述。其中写道:“开皇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初,苏威父绰在西魏,以国用不足,为征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今所为者,正如张弓,非平代(世)法也。后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己任。
至是,威为纳言,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帝悉从之。时百姓承平渐久,虽遭水旱,而户口岁增。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莆坂,至于京师,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帝又躬行节俭。九年(平陈),亲御朱雀门劳凯旋师,因行庆赏颁给,所费三百余万段(十至十二年又有江南初定免赋十年等宽赋税措施),其余出师命赏,亦莫不优崇。十二年,有司上言库藏皆满。帝曰:‘朕既薄赋于人,又大经赐用,何得尔(溢满)也。’对曰:(虽)用处常出,(但)纳处常入。(所以)略计每年赐用至数《通典》卷七《食货七丁中》。
百万段,曾无减损。乃开左藏之院,构屋以受之。”
可以看出,杜佑对隋朝的致富做法和经验是很推崇的,他认为,实行轻税政策,加上承平渐久户口增加,纳税编户增多,这两个因素合在一起,就是隋致富强、“资储遍于天下,人俗康阜”的主要原因。
条件具备,措施得当,施行轻税政策反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农业生产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既满足国用需要又“安民”、“益农桑之业”的作用。这就是杜佑得出的认识。什么是措施得当?杜佑所说的措施得当,主要是“薄敛”和“节用”。他在《通典·食货典·轻重》篇总结唐理财得失,建议重视和学习前人的轻重之术理财经验,采取措施改变现状时写道:“今甲兵未息,经费尚繁,重则人不堪,轻则用不足。酌古之要,适今之宜,既弊而思变,乃择流无竭。夫欲人(民)之安也,在于薄敛,敛之薄也,在于节用。若用之不节,宁敛之欲薄,其可得乎!先在省不急之费,定经用之术,使下之人,知上有忧恤之心,取非获已,自然乐输矣。古之取于人也,唯食土之毛,谓什一而税,役人之力,谓一岁之日,未有直敛人之财,而得其无怨,况取之不薄,令之不均乎!自燧人氏逮于三王,皆通轻重之法,以制国用,以抑兼并,致财足而食丰,人安而政治,诚以为邦之所急,理道之所先,岂常才之士而能达也。民者,暝也,可使由之,不可使因之。审其众寡,量其优劣,饶瞻之道,自有其术。”
第二层意思,实行均轻赋税政策应该以“周知人数”为前提,只有“周知人数”即掌握并扩大纳税编户总数,才能“均其事役”,做到每个纳税人承担的赋税减轻,而国家的赋税收入总数增加。这层意思在前面介绍杜佑的治国以人口管理为先思想时已经涉及到了,这里再从户口与赋税关系的角度予以简要的讨论。杜佑认为,国家财政赋役是建立在对纳税编户的管理基础之上的,国家掌握的编户人口多寡,直接影响赋税收入的多寡。因此,应该高度重视“周知人数”问题。他在前引《通典·食货典·丁中》篇里,首先举东晋南朝整顿户口一度致富的例子说:“昔东晋之宅江南也,慕容、苻、姚,迭居中土,人无定本,伤理为深。遂有庚戌土断之令。财丰俗阜,实由于兹。其后法制废弛,旧弊复起,义熙之际,重举而行,已然之效,着在前志。”又在论述了隋开皇年间行高建议实行的输籍法致使户殷国富的例子之后写道:“古之为理也,在于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家富足。教化从被,风齐俗和。夫然,故灾诊不生,悖乱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之制,维持其政,纲纪其人。孟冬司徒献民数于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奸宄渐生,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远者,将求理平之道,非无其本欤。”
关于第三层意思,只有做到“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轻税政策的安民济用目的才能实现,杜佑的思想认识也是建立在总结历代理财思想和经验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赋有常规,人知定制”,也有两层意思。一是赋税无定制,总是为迎合需要而经常变化,也是弊政。应该“行其轨数,度其轻重”,建立经常的、定制的、简易可行的赋税制度,并且使人民知道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