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国有制,在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过渡时期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因为这时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代表劳动群众剥夺和占有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恩强调要把剥夺的全部资本集中在国家手里,把它变成“国家财产”。国有制的这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也是必须肯定的。但是,在我国,随着经济建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有制的弊病越来越突出起来。这主要表现在:覆盖面太宽、权力过于集中。所谓覆盖面太宽,就是说除了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的国有制企业以外,从1958年以后的一段时期,把大量的集体企业也收归国有的行列。所谓权力过于集中,是指除了所有权以外,还有如大大小小的经营决策权、人事权等都集中在国家手里。这就使职工丧失主人翁责任感,使企业缺乏主动性和应有的生机。
目前,正在进行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原则的改革,并采取了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步骤,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然而,经营方式上的改革,不可能从根本上冲击旧体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活力问题。不仅如此,还将遇到两种难以克服的矛盾:如果“分离”过小,同商品经济的要求相矛盾。因为企业仍然在国有制的“覆盖”下,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无法摆脱,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经营不可能真正做到“自由”,一切仍然要按照“长官意志”运转;如果彻底“分离”,则是自我矛盾。因为彻底“分离”,所有权也就无从体现,没有经营权、使用权的国有制将会变成空中楼阁。因此,这两种“分离”的情况,都是缺乏实际意义的。
在此,对现有国有企业的改革,我们认为,可试行从所有制人手,具体可采取“三分法”:
——对于少数社会化程度较高、规模较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部门或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和宏观上的“国营”,从根本上实行“两权”合一。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部分企业主要是改善内部的经营管理和完善各种经济责任制。
——对于个别经营十分困难的小型企业,主要是指几个人、十几个人组成的企业,干脆拍卖处理。买者可以是个人或几个人不限。
——对于大量的、一般性的企业,可以逐步从“国有”的范围内游离出来,国家也应主动把所有权和经营权转移到企业劳动者集体手里。这就是说,要改国家所有制为企业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什么叫企业集体所有制?
企业集体所有制,是指企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各个企业内部的职工集体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这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能适应各种生产力状况。因此,它虽然没有“全民”那么“大”、那么“公”,但是它变得实在了。有人说它动摇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实它只动摇了“全民加集体”这一旧模式,而公有制与“全民加集体”毕竟是两回事。既然是公有制就要体现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这一点,靠“全民”(国有)是做不到的。为了弥补国有的这一不足,他们的办法是采取股份制,认为每个人都手持一定的股票、占有一份财产就是公有制。其实,这才是与公有制所不相容的。
既然是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就可以完全自主经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价格、分配方式等各种决策,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供求关系和效益情况自行决定,任何部门不能随意干预。有的人担心,这样会使国家失控,造成像南斯拉夫那样的问题。说实在的,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这实际上是让企业享有一定“自治”的权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使企业充满生机,在竞争中取胜,具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和“自治”精神是必要的。其实,“自治”并不是“自流”,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现在有“地方自治”、“区域自治”,为什么不可以有“企业自治”?当然,企业的“自治”行为,必须要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必须服从国家的宏观控制和必要的计划管理,必须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自觉维护社会主义的财产和消费者的利益。可见,企业的行为和国家的要求、群众的需要基本上是保持一致的。王金存同志《苏联新企业法中的“自治”思想》一文介绍的苏联最近公布的企业法,始终贯穿了“企业自治”的思想,它可以克服南斯拉夫“自治原则”的各种弊病。这值得我们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参考。
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以后,企业之间没有级别之分、上下之分,各种规模大小不同的企业,互相之间是平等的商品货币关系,优胜劣汰是它们的压力。企业内部严密的生产责任制,严格的奖惩办法和明确的“按劳分配”原则,将使劳动者积极工作的主人翁精神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由此可见,企业集体所有制这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就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主要前提和客观依据。只有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真正充分发展起来。
还是应跟着恩格斯的思路走
——评中国“个人所有制”问题的几种观点
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最后一篇中,有一个理论界十分熟悉的关于“否定之否定”的论断,这就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到底是什么意思?100多年来,经济学家们对这个经济学中的“谜”一直抱以极大的兴趣,不断进行“猜想”。它首先遇到的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杜林对它的歪曲和攻击。恩格斯对此进行了坚决的批判,捍卫了这一命题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在中国,自20世纪30年代《资本论》被翻译成中文直到70年代,人们对“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认识都还是比较一致地保持在恩格斯的解释上。进入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这一问题的大讨论在理论界迅速活跃起来,至今已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归纳起来,常见的或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这样三种:
(1)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2)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人人皆有的私有制”;
(3)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并不能反映马克思的本意,在此均持不同意见。
一、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观点认为,小生产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经过了资本主义所有制之后,再回到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这正好符合马克思的“否定之否定”公式。其实,马克思的本意并非如此。
第一,马克思“否定的否定”公式本身不允许“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各个历史时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所有制,总是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消费资料所有制两个方面的。在这两方面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主导和主要方面,决定着整个所有制关系的性质。不管是前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时期,其生活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总是与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并由其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所决定。
这就是马克思这一公式存在的基础。
第二,马克思在其他任何场合,也决不允许在未来社会要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实质上是小生产的私有制关系,而这种生产关系,马克思是不允许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主义存在的。
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个别人占有生产条件不仅表现为一种不必要的事情,而且表现为和这种大规模生产不相容的事情。”无产阶级一旦上升为统治地位,“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他还说,未来社会的劳动者“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如果要恢复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将“一切生产资料重新分散于个人手中,这是给自己的前提一记耳光,是达到了纯粹荒唐的地步。”
第三,如果“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就会重新陷入杜林的“混沌世界”。由于杜林“对辩证法的本性根本不了解”,经常为马克思“个人所有制”“否定的否定”这个“怪物”感到“可怕”和“烦恼”,所以,他攻击马克思提出的通过两次否定而“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一个“混混沌沌的杂种”。在他看来,既然第一个否定是“个人所有制的消灭”,第二个否定就不能是“‘个人所有制’的恢复”;既然生产资料是“公共占有”,就不能同时又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否则,就成了。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其实,这是杜林自己把事情复杂化了,是他自己把“否定的否定”臆想成一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是他自己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误认为是一个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所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此批判地指出:“处于这‘混沌世界’的不是马克思,而又是杜林先生自己”。
二、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
“‘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或“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的观点,主要是在80年代的中后期受西方私有制浪潮的影响,在部分经济学家的文章中形成的。我认为,这种观点根本违背了“个人所有制”的本意。
第一,社会主义要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马克思的终身主张。马克思知道,无产阶级只有废除一切私有制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他在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的实质时,看到了私有制是一切祸害的根源,因此,对私有制深恶痛绝,并积极主张消灭私有制。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指出了共产主义的革命运动,就是“要消灭现实的私有财产”。1845年,他在和恩格斯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就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在这个社会里,“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1847年,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无产阶级的目的,就是要“消灭旧的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接着又在《共产党宣言》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以上论断表明,马克思的一贯思想是要
“消灭私有制”,而毫无要建立什么私有制之意。
第二,马克思在主张社会主义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同时,坚决要求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恩格斯告诉大家,马克思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的重大意义就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概述自己的经济改造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他在《(论住宅问题)第二版序言》中说:“马克思的主要要求——由上升到政治独立统治地位的无产阶级以社会的名义夺取全部生产资料,”实现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他在美国工人运动》一文中还指出:“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社会主义者要求共同占有土地和……其他一切社会生产资料。”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这些介绍和评价应该是实际的和不容怀疑的。的确,马克思在他的前后一贯的文献中,比如在《<法兰西内战>初稿》、《论土地国有化》、《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二稿》和《资本论》等著作中,都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要实现公有制的思想。
第三,“个人所有制”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的观点,违背了马克“否定的否定”公式的特定含义。如果按照这种观点,马克思的“否定的否定”公式就会变成: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社会主义的私有制。当然,这种从私有制到私有制再到私有制的情况在人类社会的历上是有的并且曾经出现过,但那是以一种剥削阶级社会代替另一种剥削阶级社会为前提的。与此不同,马克思“否定的否定”中新肯定的即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则是以消灭了剥削阶级和财产私有的社会主义为前提的,而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
马克思之所以提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而不提重建私有制,就是因为这个“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如果新的肯定仍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或者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也是十分荒谬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是知道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句话的地方,已经十分明确地首先郑重声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要尽一切努力地“对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实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新的形式。”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杜塞尔多夫日报作》和《反杜林论》中,也为之解释,证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不是生产资料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