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人们习惯于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看成是三个完全同一的概念。现在看来,并非如此。
集体经济和集体所有制,是两个同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不同概念。前者是指经营方式,后者是指所有制关系。这里的集体所有制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则是指企业拥有经营权后进行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集体的经济。因此,二者的区别是所有制关系和经营权的区别。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的前提下,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主体都是一个。就是说,如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的,就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或称国营经济);如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的,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或称集体经济)。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同一企业就具有了双重主体,与之相适应,企业的经济形式也具有了双重存在。比如,从目前一般国有企业看,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它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属于国有经济;经营权的主体是企业集体,其经济形式就是集体经济。既然个体经营的经济采取个体经济的形式,那么,企业集体经营的经济,也可以采取集体经济的形式。因此,要成为集体经济是要有一定条件的。集体经济不仅包括“在每个工厂内以工人的联合为基础”的经济,而且也包括由“这一切联合体结成一个大联盟”的经济——只要这些联合体是自主经营的。列宁指出:“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这一论断不仅表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而且也表明,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和属于企业经营的社会主义企业(包括公有制下的合作企业)都是集体企业,而拥有经营权的企业集体经营的经济,就是集体经济。可见,虽然可以说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集体经济,但不能反过来说,集体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就目前说来,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相对国家(全民)所有制经济而言的,而集体经济是一种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内的所有企业集体自主经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型经济形式。那么,集体经济同新型的合作经济又有什么区别呢?如前所述,集体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集体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而合作经济是一种更复杂、更广泛的经济形式。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性质、范围和发展步骤的不同。从性质看,集体经济是完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它除了单个企业集体的经济外,还包括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全民所有制内部和集体所有制内部的联合体的合作经济,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其国家、企业(集体)和劳动者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合作经济则不同,它可以是社会主义经济,也可以是半社会主义经济和非社会主义经济,比如以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相组合的合作经济,中外合资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目前,有的同志把所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联合体经济称为合作经济,更准确地说,应是集体经济。从范围看,由于性质不同,范围也不同,这就是说,集体经济要小于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可以是单个企业的,合作经济则起码是由两个以上企业组合而成;集体经济只限于国内公有制范围内的企业经济,而合作经济不一定受公有制的约束,也不一定受国界的限制,集体经济所不能组合的经济,合作经济则可以把它们组合起来。在合作经济中,虽然有些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从发展的步骤看,由于性质不完全相同,过渡的形式和发展的步骤也不完全一致。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在层次和程度上虽然还是不成熟的公有制经济,但是,它完全可以由双层次结构的经济直接向层次单一化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过渡,成为全社会集体经济。由这个过程形成的公式是:双层次的集体经济——完全的集体经济。到了完全的集体经济,社会将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这也就是马克思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的集体经济也可以叫做“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合作经济虽然也有一部分或绝大部分是集体经济,但从整体上看,它是一种混合型经济,并且还有多层次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因此,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就会影响整个合作经济不能直接过渡到完全成熟的集体经济。虽然合作经济的必然趋势也要向单一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过渡,但它必须要分两步走才能达到这个程度,即第一步由混合型的合作经济过渡到双层次结构的纯粹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第二步再由程度较低的集体经济,过渡到完全的集体经济,根据这个过程,用公式表示就是: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完全的集体经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营经济实际上就被集体经济所代替了。因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了,虽然企业的生产资料仍然是国有,但已经不是国营,原来的国有国营已变为国有厂营,所以再叫国营经济就不科学了。
可见,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是三个互相区别而又具有一定交叉关系的立体型概念。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历史回顾与几点思考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什么关系?在40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历史上,各个时期一些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或从根本上认为它们是相互排斥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即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突破和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贡献。那么,怎样才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它的前提条件和理论依据是什么?通过对社会主义的历史回顾,我们有几点新的思考。
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大都认为社会主义是一切公有化,不存在商品货币
第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于1516年发表了世界上第一部描绘理想社会的著作《乌托邦》。莫尔认为,在乌托邦,私有制根本不存在,一切财产公有,大家热心公事,整个乌托邦岛就好像是一个大家庭。在莫尔看来,乌托邦的生产和消费是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进行的,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如果农业人员“需用农村无从觅得的物品时,就派人到城市取得全部供应,无须任何实物交换,城市官员发出这些供应时是毫无议价麻烦的”。如果在城市之间调剂余缺,也都实行免费供应,无酬支援,总之,“每户的户主来到仓库觅取他自己以及他的家人所需要的物资,领回本户,不付现金,无任何补偿”。有趣的是,乌托邦人把金银财宝视为贱品和可耻的标记,他们用金银来铸造便桶溺盆,对于犯罪分子都给他们带上金耳环、金戒指、金项圈等等。
17世纪,康帕内拉在他的《太阳城》里,主张在新的公社组织中,没有穷人和富人的差别,没有“我的”、“你的”的界限。他在《论最好的国家》一文中写道:“千真万确的是,按照自然法万物都是公有的”。因此,居民之间不存在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和乌托邦岛一样,太阳城的货币只供驻外人员和对外贸易之用。
18世纪的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规定,未来社会的工农业产品全部归公,公民所需要的一切都由国家统一平均供应。因此,他仍然主张在国内公民之间,一律不得发生商品交换关系。
19世纪伟大的空想家欧文,认为他的“合作公社”是全新的、合理组织起来的社会。在公社内部不再存在私有制,“纯粹个人日常用品以外的一切东西都变成公有财产”。在那里,货币也是“毫无用处的”,什么工厂主、商人、银行家、经纪人等等,“他们将没有存在的余地,其中没有一种人是社会所需要的”。
可见,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商品生产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主张在新的社会组织中,实行纯粹的公有制,取消商品货币。
二、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原则也是排斥商品经济的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的优秀成果,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他们设想,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商品经济不再存在。
首先,马恩认为社会主义是实行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就是“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
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在马恩心目中,其形式是一元化的,没有任何非公有制形式并存和补充。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实行“社会的所有制”。恩格斯也说过:“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便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的直接占有”。这种社会所有制是与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成熟的标志。
其次,“在社会公有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产品不再转化为商品。因为在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每一个人的劳动,从一开始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这样就避免了过去那种迂回曲折的交换活动,克服了给产品规定价值的那种间接的和无意义的行为。
总之,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是被马恩的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所抛弃的。
三、在列宁和斯大林那里,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是从无到有,但被限制在一定的阶段上和一定的范围内社会主义从科学到实践的发展,使列宁和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一)
列宁在马恩的直接影响下,认为社会主义要实行一切生产资料“国有化”,“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设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既然如此,商品货币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了。这就是他在1894年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中说的,“首先就必须消灭社会经济的商品组织,代之以公社的共产主义的组织”。1908年他指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只要仍然有交换,那谈什么社会主义是可笑的”。直到1920年5月,列宁还在布哈林的《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中关于主张消灭商品经济的观点旁边注上批语写道:“对!而且说得很好”,“应该发挥这一点”。
在以上“国有化”和消灭商品经济的方针指引下,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碰了“钉子”,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造成工人罢工,农民暴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陷入了混乱。事实充分证明,对于一个落后国家来说,列宁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不现实的。
从1921年国内战争结束以后,列宁提出了“新经济政策”,开始了他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转折。这时,列宁果断指出:“应当把商品交换提到首要地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他号召:“现在,所有经济委员会和所有经济建设机关,都必须特别重视商品交换问题”。
但是,由于列宁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始终保持在一切“国有化”、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的认识上,这就决定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是缺乏客观依据的,而这样的理论最终是不能成立的。
比如列宁指出:“商品交换这个概念包括一些什么内容?商品交换这个概念所预定的建设计划是怎样的呢?它预定在全国范围内,或多或少地按照社会主义方式用工业品换取农产品,并通过这种商品交换来恢复作为社会主义结构唯一基础的大工业”。他说,“用来交换农民粮食的国家产品,即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已不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商品”。
这就表明了:
第一,列宁的“商品交换”仅仅限制在工农之间,并且是一种作为改善工农关系的策略。
第二,列宁的“商品交换”实质上是有计划的产品互换,并不是商品买卖。
第三,用来交换的工业品不是商品。
第四,列宁的“商品交换”只是在短暂的过渡时期存在。
尽管他在1921年10月还提出过要“再退却”,但在同年11月就立即宣布:“他们的退却是有限度的。现在已经有些迹象可以使人看到退却的终点了,可以看到我们停止退却的时间已不太远了”。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二)
忠实于列宁的斯大林,在十月革命前和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和列宁在理论上的认识是一致的。他认为,既然社会主义是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那么,就应该消灭商品生产。早在1906年他就指出:“实行社会主义就要消灭商品生产,就要废除货币经济,就要彻底破坏资本主义而使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还指出:“未来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也就是说,那里随着剥削的消灭,商品生产和买卖也会消灭。”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斯大林的产品生产理论开始发生变化,即从消灭商品生产转变为保留和发展商品生产。但是,和列宁一样,他仍然认为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不是商品,甚至主张在过渡时期以后的社会主义,就要消灭货币。
列宁逝世后,在斯大林领导的苏联实现了农业集体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时,斯大林总结了苏联经济学界几十年来关于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理论问题的争论,于1952年发表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斯大林的这部著作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的光辉著作。他在书中认为:
第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单一的,而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存,因而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第二,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三,社会主义的“特种的商品生产”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
第四,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只要有商品生产存在,价值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它是一所很好的实践的学校。
斯大林的这些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是一大贡献,它为我们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统一的认识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斯大林的商品经济理论也是不彻底的。第一,他规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能在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之间进行。第二,由于他为了把集体提高到全民的水平,主张集体农庄的生产资料也归全民所有,因此,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仅仅是消费资料,不包括生产资料。第三,他认为价值规律仅仅在商品生产存在的范围内起作用,全民和集体内部不仅与商品生产无关,而且也与价值规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