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令我们震惊的是当我挖开沙子的时候才发现海滩的表面覆盖着数以百万的塑料颗粒。塑料不会生物降解。相反,它会分解成更小的颗粒。因此,海滩其实是满地的沙粒包裹着数以亿计微小的塑料颗粒。当意识到沙滩正在逐渐转化成一个充满了塑料的海滩时,不禁打了个寒颤……”
由于近年来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各种活动的规模非常宏大,向海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以及给沿岸海域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巨大。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绝大部分最终直接或间接进入海洋。当这些废物和污水的排放量达到一定的限度,海洋便受到了污染。诸如海洋油污染、海洋重金属污染、海洋热污染、海洋放射性污染等。受到污染的海域会降低海水质量、造成海洋生物死亡,危害人类健康,妨碍人类的海洋生产活动,破坏优美的环境等。海洋污染已成为当今全球环境问题之一。
你知道突发性环境污染吗
改革开放30年来,环境污染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社会高度的关注,特别是直接威胁公众的安全与健康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与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不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往往具备突发性明显、破坏性强、难以有效预防以及时间紧迫,压力大的特点。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定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一般称之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即瞬间或较短时间内大量非正常排放或者泄漏剧毒、高剧毒或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污染环境的物质,给人民生命和安全造成威胁,给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恶性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来说,突发性环境事故发生具有明显的偶发性,应急部门无法了解和控制事故发生,难以预警,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和资源,应急处置压力大等特征。突发性环境事故往往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更大的破坏,更加难以预防。常见的突发性环境事故包括化学品泄漏,即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在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脱离控制,向外部环境释放的过程;有毒有害气体的事故性排放,即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引发有毒、有害气体大规模排放,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的事件;固体废弃物非法丢弃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相关单位和个体责任人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导致重大环境污染的事件;放射性污染事故,即放射性物质在生产、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导致核辐射污染环境的事件。在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是此类污染事故中最常见的污染事件。相关安全管理措施落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频发,从而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不论是一般性环境事件还是突发性环境事件,都属于生态破坏事件。通常生态破坏事件是指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活动中,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导致生态环境无法保持原有的形态而引起生态系统的变异、中断甚至崩溃。常见的生态破坏事件包括自然因素,例如:
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对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也包括人为因素,例如:经济建设、开采矿藏、砍伐森林、猎杀某一类动物、影片拍摄以及工业事故导致的污染破坏等类型。生态破坏事件往往导致生态系统变异或者中断,进而引发严重的生态灾难。此类事件往往具有破坏范围广、恢复难度大、持续时间长、受到生态系统复杂性影响难以界定等特征。
一般来说,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是生态破坏事件的主要类型和主要诱致性因素,但生态破坏事件要比单纯的环境污染事件更严重,更难以恢复。
后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持续性地采取措施,才能减轻和消除污染,减少生态环境因受到破坏导致的各种问题,例如:食物链中断、物种变异与灭绝等问题。
突发性污染事件原因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造成的原因,又有大自然及人类社会活动产生的破坏性作用,突发事件有两种因素,一种是天然的人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比如出现台风与地震;另一种是人为的因素,是可以克服的,大致可归为技术、自然、战争、人为等四种因素。
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类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违反自然规律。如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一味追求高额经济回报而忽略安全生产、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事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恶化。
1.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一般指人们在化工生产、贮存及运输等过程中,未能达到工作任务的技术要求,或是违反操作程序,引发事故的原因。
技术因素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概率最高,也是引起事故的最复杂原因。
(1)工厂选址不合适
一些生产、贮存大量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工厂建在重要江、河、湖泊附近,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大量有害化学品流入河道,引起重大污染事件。
(2)工艺落后、设备陈旧
生产工艺流程设计不合理而生产设施又缺乏及时维护检修以及更新改造,久而久之就容易发生事故。
基础设施的薄弱、生产设备落后以及违反客观规律的人为干预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先决条件。
(3)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
工作责任心不强,散漫懒惰,甚至为泄私愤蓄意破坏,都可导致有毒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
2.自然因素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潮汛、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及太阳黑子周期性的爆炸引起地球环流的变化等自然因素,都可能造成大型化工企业设施破坏,使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外泄,引起燃烧、爆炸,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这类事故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引起,虽然目前还无法正确预报并采取预防措施,但在厂址选择、建厂设计时应当有所考虑。
3.战争因素
包括两类,一是战争破坏工厂、仓库、设施、油田、输油管道等;二是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核武器、生化武器等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战争会造成工农业设施的破坏,也可能使大量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产品外泄发生燃烧、爆炸,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当今世界动荡不安,局部战争不断。战争不仅造成大量生物、人员伤亡,而且随时可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以及工厂、仓库、油田、天然气运输管道的破裂等引发恶性环境污染事故。如今为了掠夺资源引发的战争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令人恐慌,在战争中使用各种化学武器、核武器和生物武器等现代杀伤性武器,也会给人类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灾难。
4.人为因素
新的社会问题引发灾难性事故与事件增多。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引发冲突,恐怖事件。如经济发展使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但由此带来的贫富差距、社会矛盾和纠纷会使一些人出现心理失衡,对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表示不满,进而将自己与其他人在生活质量方面的差距归咎于社会和政府,产生报复心理,稍有不如意,就会以疯狂的方式报复社会(如爆炸袭击等)。
突发性环境事件及其分类
我国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做了明确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总称。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突发事件由于发生的规模不同,地点不同,危害性质不同,事前准备不同而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后果,这些事件的发生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如果应对不当可能发展成为更大规模的事故,会对生命、财产产生伤害、损失和破坏。对这些事件的处理都可以看成是应急管理的内容。
应急管理中的主体指的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人员、组织和机构,客体指的是处置对象,即各类突发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可根据其如下情况进行分类。例如,按表观特征可分为危险品的溢出、爆炸、火灾、意外事故等;按事故性质可分为核污染事故、剧毒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易燃易爆物的泄漏爆炸污染事故、大量废水非正常排放造成的污染事故等;按危害对象可分为主要对人、对动植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危害事故;按污染载体(要素)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土壤(含地下水)污染事故、海洋以及上述四种的混合型污染事故;按污染源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按污染行业属性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生活污染等;按污染持续性可分为瞬间、短期、长期、永久性污染事故;按事故发生的空间位置可分为空中、海(水)面、陆地污染事故,或者城镇、乡村、旷野、山区污染事故等。
国内的大众媒体、一些非专业文献资料乃至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所编制的应急预案中通常采用的环境污染事故描述可归纳为以下5大类:
1.有毒化学品和剧毒农药的泄漏污染事故。2.易燃、易爆气体或有害液体泄漏的污染事故,如:煤气、苯、甲苯等易挥发的有机溶剂造成的事故。3.厂矿和城市污水废水突然泄入水体。厂矿废水突然泄入水体的事故相当常见。4.核污染事故。
核电厂发生火灾、核反应堆爆炸、反应堆冷却系统破裂、放射化学实验室发生化学品爆炸、核物质容器破裂、爆炸等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辐射伤害与环境破坏事故等。
国内一些专业刊物关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较为详细,一般是根据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污染物性质、事故表现形式等进行描述,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描述主要有如下7种:1.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
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排放不当,导致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或废水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污染事故。2.毒气污染事故。这是前类事故中的一种。将毒气泄漏所导致的污染事故单列出来另成一类,是因为毒气污染较为常见。主要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等。3.爆炸污染事故。由一些易燃易爆物引起的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污染事故。此类物质包括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木材、油漆、硫磺等;另外,也包含一些垃圾、固体废物因堆放或处置不当引起的爆炸事故。4.剧毒农药污染事故。剧毒农药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因意外或操作不当引起泄漏所导致的污染事故。常见的剧毒农药有有机磷、有机氯类农药等。5.放射性污染事故。由于放射性物质泄漏,以核辐射方式所造成的污染事故。6.油污染事故。原油或各类油品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因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污染事故。7.废水非正常排放污染事故。主要指,含大量耗氧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废水突然发生泄漏流入水体,致使水质急剧恶化或毒害动植物的环境污染事故。这种分类方法多见于专业文献中,较之非专业的分类法要详实,更具科学性,但对环境污染事故类型的概括仍然不全面。
一般而言,根据事故产生的污染结果对事故进行分类,则有助于辨别事故性质,而性质相同则可采用相同或相似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结合我国以往对污染事故的普遍分类形式,尽量保持过去所采用的分类习惯和连贯性,同时着重体现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将污染事故分为以下6类较为合适:
1.水污染事故;2.大气污染事故;3.土壤污染事故;4.生态环境破坏事故;5.放射性污染事故;6.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这种分类方法便于污染事故及污染源的识别、评估,便于污染事故及污染源有针对性地预防、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也基本沿用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城市垃圾污染《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对污染事故分类的主要原则,这种分类基本能覆盖所有已知的污染事件的种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影响程度,将突发性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污染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