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历史的视野来考察,任何存在法的社会都必然需要法律实施的人员,也必然导致社会对这些人员培养的需要。但是,在法律职业产生以前的社会即古代社会,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机构,法律规则定纷止争的功能是通过“个人”的经验和知识来发挥的。苏力教授曾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深刻剖析了其中的原因。他认为,由于社会生活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所发生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比较简单;特别是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大多都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依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做出判断。由于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人们无需职业训练也可以对案件事实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并依据常识做出比较恰当的因而也相当有效的判决。所以,社会所需要的司法、执法人员,靠个人的社会阅历、靠实践中的师徒传授即可培养,不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训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从而导致了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专门的司法机构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法律职业逐渐形成。为了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在数量上和规模上大大增加,“显然,通过社会生活阅历来培养‘法律’人员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近代以来先后出现了学徒制的法律人员的培养,后来又出现了专门的法律院校。通过对学生们进行学术的和专门的职业训练,大批青年人迅速得到一定的法律专门技术和知识,满足了社会的需求。而他们的出现又进一步促进法律职业的专业化”。
另外,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是人们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和技能的需要。在以法律作为主要秩序规则的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是个人生存、发展的一个选择方向。由于法律职业具有专业化的特征,任何人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首先掌握法律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成为以法律职业为发展方向的人们的绝对需要。
总之,法学教育价值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绝对性,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说它相对是因为主体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法学教育的具体需要是发展的、变化的;说它绝对是因为在以法律为主要秩序规则的社会,主体对法学教育的抽象需要是不变的、必然的。法学教育价值作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其特征在于这种统一是以主体需要的满足、主体尺度的实现为实质内容的。因此,主体对法学教育需要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完全可以说明法学教育价值的特征。
(二)法学教育价值的多维性与同一性的展现
从共时态的角度来考察,法学教育价值即具有多维性又具有同一性。“所谓价值的多维性是指,主体是活生生的个人或个人的社会共同体,它自身结构和规定性的每一点、每一方面和每一过程,都产生对客体的需要,都可能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一种以主体需要为尺度的关系,因此不同的主体由于其需要的不同,所形成的价值关系也具有差别性;就是同一主体,由于其需要的多样性,也使得价值关系呈现出多维性的特点。法学教育价值是一种精神价值。而人的精神生活包括了理性、感性、情感、意志等多方面的要素,每一种要素都分别有自己的需要,与法学教育这一客体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
首先,不同层次的主体,如个人、群体、民族、社会等每一层次的主体都具有其自身的结构和规定性,因而对法学教育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形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性。从个人和社会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来看,它们各自对法学教育需要的利益基点是有差异性的。在当代社会,个人接受法学教育的利益基点主要是为了自身的发展,包括两方面:一是发展知识、能力的需要;二是改变社会地位的需要。法学教育是在原有普通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因此,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受教育者自身知识质与量的变化,构建个人合理的知识结构,形成以普通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的具有法学专业倾向特征的知识结构。同时,接受法学专业教育也是个人获得法律职业技能的途径之一。在现代开放的社会中,高等教育还是改变个人社会地位的需要。法律职业是一种精英性的行业,它对其从业者有着严格的条件要求,其中接受法学教育成为当今社会法律职业的入门的条件。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只有接受法学教育,才可能以法律职业作为自己的择业方向,确立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
社会对法学教育需求的利益基点则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集中反映在法律人才的需求和繁荣法学研究两个方面。在当代,法律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要充分发挥法的这一功能,除合理地构建法律制度外,更主要的是如何确保良法的有效运行。事实证明,这两方面目标的实现都依赖于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因此,社会对法学教育需求的一个迫切的理由便是对法律知识阶层这一特权领域的专业化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深化法学研究,发展法律文化,提高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从而为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也是社会对法学教育需求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由于不同主体对法学教育的需要的利益基点的差异,使得不同的主体对法学教育这一客体的之间的价值关系呈现出多维性的特点。
其次,同一主体由于其精神生活的多样性,因而对法学教育的需求也是多维的。法学教育价值就其属性而言属于精神价值范畴。也就是说,法学教育这一客体主要在于满足人的精神生活的需要。对于接受法学教育的每一主体,他对法学教育的需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具体来说,包括了知识、技能、思维、道德、信仰等多方面的需要。因而,法学教育也就具有了知识价值、法律技能价值、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价值和法律信仰价值。
从终极的意义上来讲,法学教育价值统一于高素质法律人的人格塑造。尽管不同层次的主体之间和同一主体的精神需要的差异导致了法学教育价值的多维性特征,但多维之间是相互联结、相互补充,而最终统一于对主体法律人格塑造的根本目标上来。“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们的适用与执行,适用法律的人必须使法律贯彻它的功用。除非把法典的适用与立法任务,付诸受过训练有经验有能力的法官,否则便不可能有健全的司法。高尚品格的要求自不待言,不过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而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得来。”因此,当代法学教育将知识的传授、法律技能的训练、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的熏陶于一体,培养全面发展的法律人、高素质的法律人。可见,法学教育价值又是多维性和同一性的辩证统一。
法学教育价值观
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看法。法学教育价值观在本质上是客体——法学教育在人的头脑中的能动反映,表现为主体通过法学教育这一客体的属性、功能,同本身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认识而形成的观念模式,反映了主体对法学教育价值的不同态度和评价。
无论从共时的角度,还是从历时的角度,人们对法学教育价值认识的角度和深度是不同的,那么所形成的价值观也不尽一致。但是在一定的历时条件下,在一定的范围内,总是有某种价值观占主导地位,并支配着法学教育发展的路向。由于法学教育的实质是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人,因此,从古至今人们关于法学教育价值的认识和评价大都围绕这个中心展开的。但是,人们对法学教育所培养之人素养的内在规定性的认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国度有所不同。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在历史上曾是主导法学教育价值取向的两种主要价值观,并且当下各国法学教育之间的种种差异性也都可以从这两种价值观中找到理由。
一、法学教育价值观的意义
法学教育价值观在法学教育的实践领域中起着观念性的指导作用,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包括法学教育目标、教学活动和对教学结果的评价等。
首先,法学教育价值观对一定时期法学教育目标的确立具有导向作用。法学教育是一种有着强烈意识性、目的性的活动。这种目的性、意识性,最终体现为对教育对象应有素养目标的预想。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法学教育系统的总体目标,甚至每一所大学的法学教学目标,都是在一定的教育价值观的指导下形成的。美国法学院之所以一直将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问题的解决技能、事实调查技能、交流技能、咨询技能、谈判技能和诉讼技能等)为目标,是基于对法学教育的满足法律职业需要属性的认识,是基于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技能训练需要迫切性的认识,即是在职业素养价值观的指导下形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学教育价值观在人们关于法学教育的认识活动中起着规划人们认识方向的作用。如果没有教育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人们就不会提出任何教育认识的要求,更不可能确立明确的教育目标。
其次,法学教育价值观对法学教育模式的确立有定型的作用。本书所指称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法学教育模式确立的实质在于满足主体对法学教育的需要。但是,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对法学教育的需要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模式的建立首先就要对多样化的需要进行选择,从而确立满足被优先选择的模式。在对主体需要进行选择的过程中,法学教育价值观起着关键的作用。也就是说,由于法学教育价值观的不同,导致了不同法系甚至不同国家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不同特色。例如,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是为满足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的法律技能的需要;德国的讲授法则是为了满足学生对系统的法律科学知识学习的需要。因此,法学教育价值观是决定法学教育模式的思维框架,决定着人们对法学教育价值关系的取舍态度。
最后,法学教育价值观是评价法学教育结果的标准。法学教育的成效如何,结果如何,需要特定的价值标准来衡量,这个标准就是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教育价值观。法学教育的结果实质是关涉法学教育目标实现的程度,而法学教育目标的形成依据是法学教育价值观。因此,衡量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主要看其是否满足了价值观所选择的主体的需要。例如在美国,评价一所法学院的教育结果主要是衡量法学院是否提供了法律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等;评价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结果则主要是看法学院是否使学生真正在理智、修养、个性等方面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我国建国初期的法学教育的评价标准则是考察法科院校是否培养了“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好的思想修养,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人才。
二、法学教育价值观的概括性考察
从宏观角度考察曾经主导或正在主导法学教育的价值观,根据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认识而形成的观念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学教育价值观归结为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在这里,笔者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分别考察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分野和成因,然后考察当下两种法学教育价值观的发展及融合的趋势及其背后的推动力量。
(一)职业素养价值观的概括性考察
职业素养价值观是主体对法学教育价值的认识,主要定位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换言之,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因此法学教育应侧重实用技能的训练。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多是以这种价值观为主导的观念模式。追溯英美等国家的法学教育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培育职业法律素养一直是法学教育价值取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