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一、中医药法的概念
中医药法是调整继承、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医药是在中国古代哲学的影响和指导下,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独特的医药理论体系及以自然药物为主的诊疗实践。中医药除了汉族医药外,还包括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中医药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具有灿烂而悠久的历史,它是我国各民族人民几千年来同疾病作斗争的智慧结晶,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但是,由于中医药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方法,所以不能简单地沿用西医药的管理制度。中医药管理的法律制度应当突出中医药的特点和活动规律,以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中医药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中医药事业极为关怀,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促使中医药事业不断发展。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充分肯定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把中医药确定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为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制定了《中医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设想》、《中医药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设想》。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中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卫生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年)》。2003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对中医药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行政法规。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中医药条例》。
三、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保障措施
《中医药条例》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同时要落实以下保障措施: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③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④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⑤奖励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中医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1.中医医院管理
中医医院是以医疗工作为中心,结合医疗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基地。《中医药条例》、《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中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行)》、《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等法规规章,对中医医院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医医院要办成以中医中药为主,体现中医特点的医疗单位。医疗工作必须以四诊八纲、理法方药、辨证论治为指导,在诊断、治疗、急救、护理、营养、病房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必须本着“能中不西”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医特长;同时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中医医院的业务科室设置和病床分配比例,可根据中医专科特色和各自的规模、任务、特长及技术发展情况确定。根据《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规定,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1: 1. 3~1: 1. 7计算。病床数与门诊量的比例按1: 3计算,每增减100门诊人次,可增减6~8人,或比同级西医综合医院的编制高15%~18%。医生和药剂人员要高于西医综合医院的比例。在医生和药剂人员中,中医、中药人员要占绝大多数。
中医医院要从实际出发,重视职工在职教育和进修培训,积极承担临床教学任务,加强中医文献资料整理、名老中医经验总结和临床科研工作,大力开展技术引进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增强中医药人员的技术素质。
根据《中药调剂室工作制度(试行)》和《中药库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中医医院应当做到:①中药加工炮制、贮藏保管、调剂煎熬配方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保证药品质量;②在坚持使用中药为主的前提下,应以饮片为主,中成药为辅;③重治轻补,严格中成药购销;④创造条件,开展中药剂型改革。
2.中医专科管理
综合医院中中医专科和专科医院的中医科是中医医疗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卫生部在《关于加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专科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强中医专科建设的通知》中指出,中医科的地位和作用,在医院内与其他各科同样重要。中医科在诊断、治疗、护理、病历书写、病房管理等各个环节,要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中医病床,一般应占医院病床总数的5%~10%。针灸、推拿、骨伤、皮肤、痔瘘、耳鼻喉、眼科、气功等中医专科都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要认真总结专科老中医的经验和技术特长,通过传、帮、带,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医专科人才,促进中医专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3.中医医疗广告管理
《中医药条例》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二、中医从业人员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中西结合医
中西结合医是指从我国卫生事业和具体情况出发,根据我国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由学贯中西医的医务人员,取中西两医二法之长,以达到更好的防病治病效果的一种与中、西医并立的医疗技术方法。目前全国有中西医结合医师1. 49万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中西医结合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关于组织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总结报告》、《关于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中医药条例》进一步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2003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1.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中西医结合方针政策,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吸收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特长,发掘、整理、研究、阐释中医药学的经验真知和理论精华,以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为核心,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研究中西医结合点为主线,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不断发展,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2.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主要任务
积极吸收和利用中医药及现代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深入探索中西医的结合点;广泛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特别是针对目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提出中西医结合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案和新方法;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揭示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原理,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和学科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显著、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基地;完善中西医结合技术标准规范,整体提高中西医结合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
3.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科研机构建设
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科室要以系统掌握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知识与技能的中西医结合人员为主体,设置及装备条件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条件的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设立研究机构,加强临床研究。按照“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的系统培训工作。加强中西医结合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4.开展中西药结合工作
遵循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先进方法,研究推广使用中草药,筛选验证秘、单、验方,合理保护开发利用药材资源,加速进行剂型改革,创制高效、安全、可靠的新型药物。
四、医疗气功管理
医疗气功是指对他人传授或运用气功疗法直接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一种活动。医疗气功是几千年来我国人民在与大自然和疾病斗争过程中,运用意识作用,对自己身心进行锻炼及自我调节的一种经验总结,是一种独特、有效的祛病健身方法,也是祖国医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医疗气功事业的健康发展,1989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气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0年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的颁布对于维护医疗气功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气功行为有法可依,惩治借气功诈骗钱财、宣传封建迷信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纯洁医疗气功队伍,保证气功科学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医疗气功机构和人员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同意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医药管理机构申办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医疗气功业务活动。经批准开展医疗气功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医疗气功人员应当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2.医疗气功监督管理
医疗气功由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负责医疗气功的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中药的概念
中药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独特的传统方法进行加工炮制并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有明确适应证和用法、用量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质及其天然加工品等。
《中医药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8部委制定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部中药现代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今后近10年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指出,中药现代化发展必须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共同推进,总体布局与区域发展相结合,与中医现代化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