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一、精神卫生法的概念
精神卫生法是调整公民精神健康保障与促进,以及精神疾病预防、治疗与康复等精神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是和躯体卫生相对又相平行的概念。精神卫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广泛的防治,积极地采取对策,改善他们的处境和待遇,促进其康复,减少复发率;同时,为患者及他人的安全实行必要的监护,对社会进行有关知识宣传,去除偏见,采取同情的态度,以及培训专业人员,推动社会保健工作。本书论及的精神卫生即属于此范围。广义的精神卫生,指使人们在一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保持并不断提高精神健康水平,从而更好地生活和适应社会,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现在世界各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狭义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变革,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传统儿童抚养方式和老人赡养传统的变化,以及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等,使社会生活中心理紧张因素、应急因素增加。同时,社会生活环境中的有害刺激因素,如噪声、污染、拥挤等,也对人们的心理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使人们心身疾病的发病率和精神健康问题大为增加。
所谓精神疾病,就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的不同程度的障碍。WHO曾报道,总体人群约有20%存在精神卫生问题或精神障碍,求医者中有30%~40%患有各种精神障碍,并估计全世界约有5 000万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约有4. 5亿人患有轻症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最大危害之一。WHO从1992年起把每年的10月10日定为世界“精神卫生日”。
在我国,精神疾病也同样成为当前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一类疾病。中国精神疾病患病率从20世纪70年代的5. 4‰上升到目前的13. 47‰。我国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 600万人,其中致残最重的精神分裂症占5. 69‰,痴呆占2. 88‰;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痴呆的人数日益增多;城区居民的中、重度老年期痴呆在65岁及以上人口中的患病率为1. 82%,80岁以上人群为10%;还有约600万的癫痫患者。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已排名首位,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此外,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3 000万。我国的自杀死亡率约为22. 2/10万,世界上20%的自杀发生在中国,各类精神障碍则是自杀的原因之一。另据一项在中国22个城市的调查,超过16%的大学生经常感到焦虑、情绪低落及精神紧张。1982年以来,精神障碍已成为中国大学生退学、休学的主要病因。同时,由精神障碍患者造成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精神病人在病情严重时出现的自杀、自伤、伤人、毁物、肇事等破坏性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精神上、经济上的沉重负担,是其他疾病患者所无法相比的,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包括法律的手段,来做好精神病的防治康复工作。
二、精神卫生法制建设
现代精神卫生运动1908年兴起于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精神卫生组织———康涅狄格州精神卫生协会。1930年第一次国际精神卫生大会在华盛顿召开;1948年第三次国际精神卫生大会在伦敦举行,并改组为世界精神卫生协会(WFMH),与WHO的精神卫生处共同推动世界精神卫生运动。联合国大会也就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性特别宣言,如1971年的《精神发育迟滞宣言》,1975年的《残疾人权利宣言》,1991年的《保护精神障碍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等。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组织还通过了确立精神科医生道德要求和社会责任的《夏威夷宣言》(1977年)以及《保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年)、《精神患者的人权宣言》(1989年)等文件。
现今,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进行了精神卫生立法。美国1946年公布了《国民精神卫生法》,1963年审议通过了《社区精神卫生法》。法国于1938年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英国于1930年制定《精神治疗条例》,1959年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前苏联曾在20世纪40~50年代颁布过《实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指示》和《关于强制医疗及其他医疗性办法》。日本在1900年制定了《精神病人监护法》;1950年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后经修订,1987年改称为《精神保健法》;1960年还制定了《精神发育不全福利法》。
在我国,为了加强精神病人的管理以及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1987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198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92年6月,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全国残联发布《精神卫生工作“八五”计划要点》。1993年5月,中国残联、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召开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对精神病防治工作的措施、扶持政策、经费筹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2002年4月10日,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提出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
目前,我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条款;在与精神卫生有关的《残疾人保障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精神病人管理的内容。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此外,我国台湾于1990年12月颁布了《精神卫生法》;香港也在20世纪90年代初颁布了《精神卫生法》。我国的《精神卫生法》现正在调研起草之中。
三、WHO精神卫生立法结构和全球新战略
1. WHO精神卫生立法结构
世界卫生组织每5年制定全球性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建议制定一个基本的立法结构,以作为评价一个国家精神卫生法的标准。其主要内容是:①政策。建立全面的公共政策和精神卫生的对象。②权力。制定计划和执行公共政策及管理精神卫生计划的权限。③预算。保证财政支持的条款。④职能。保证贯彻精神卫生计划,包括有说明的义务和评价作用。⑤研究和教育。规定与精神卫生有关的研究和教育,训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⑥服务。提供公正的、无区别对待的精神卫生服务。⑦个人保护。规定对精神病患者、精神发育不全者及其家属的权利、福利、财产和尊严的保护。⑧医疗机构。建立一个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规定标准的医疗保健,在有经济条件的社区也应为精神病患者和精神发育不全者建立这样的医疗机构。⑨治疗手段。调整治疗药物和其他治疗手段。⑩政府代表。即政府权力机构的代表,根据精神卫生法进行管理,并改善供应。
2. WHO精神卫生全球新战略
1999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在中国/ WHO精神卫生高层研讨会上宣布,它正在制定一套旨在改进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精神和神经保健的人口覆盖率和质量的新的精神卫生工作战略。主要内容包括:①为精神障碍治疗护理制定指南;②通过卫生教育和宣传,减少对精神障碍者的歧视,尽可能发挥社区在精神障碍治疗领域的作用;③研究和推广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经济有效的精神障碍宣传、治疗和预防措施,并加强卫生工作者充分利用这些措施的能力;④持续地为严重的精神障碍者的治疗提供必要的药品。
四、精神疾病的分类
世界各国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对精神障碍的分类也不尽相同。我国借鉴WHO《国际疾病分类》(ICD)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SM)的分类方法原则,1989年由中华医学会神经精神科学会制定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2001年4月,我国公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该标准将现代精神疾病分为以下10类:①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②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③精神分裂症;④情感性障碍;⑤偏执性精神障碍;⑥心理生理障碍、神经症及心因性精神障碍;⑦人格障碍及性心理障碍;⑧精神发育迟滞;⑨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⑩其他精神障碍及与精神卫生相关的几种情况。
§§§第二节精神疾病预防的法律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精神健康是健康的重要内容。精神卫生工作是社会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民精神健康和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公民的精神健康,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广泛覆盖、重点干预的原则,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卫生、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医保、计划发展、财政、人事、科技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
二、精神健康促进
1.精神健康的宣传和普及
我国人口的文化素质较低,又有相当数量的文盲,对于精神卫生缺乏了解,加上某些旧观念和习惯偏见,对精神疾病有许多不正确的看法。如不加以改变,必然阻碍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因此,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预防精神障碍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精神卫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应当积极参与健康教育活动,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提供技术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组织、残联等群众团体和组织,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预防精神障碍的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2.心理健康促进
(1)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工作,配备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高危人群心理健康咨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基层组织应当为所属范围内的人群创造有益于精神健康的条件,并对在职妇女、在校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受灾群众等高危人群定期开展精神健康普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
(3)孕产妇和儿童心理健康促进。家庭、单位、社区和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期妇女创造有利于亲子双方心理健康的环境条件。禁止对儿童进行生理或者心理虐待。禁止对妇女进行生理或者性虐待。
3.开展精神卫生教学
各类医学院校应当开展精神卫生教学和研究,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开展精神卫生科学研究,培养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才。
三、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1.精神卫生机构
精神卫生机构是指精神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精神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和标准。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为精神障碍者就近提供康复场所的原则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精神卫生专业人员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是指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注册护士、临床心理工作者、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他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和心理咨询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开展非专科精神卫生服务
开展非专科精神卫生服务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其他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精神卫生的需求,开展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是指通过书信、电讯、门诊、访问和专栏咨询等方式,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借助于开导、帮助及教育手段,帮助来访者认识和解决存在的心理问题,增进其心理的健康发展,改善人际关系,提高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是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精神疾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节精神疾病诊断、治疗与康复的法律规定
一、精神疾病的诊断
精神疾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对人的社会活动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疾病,其诊断必须十分慎重。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做出,没有国家现行医学标准的,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做出。首次诊断为精神障碍的半年内,精神障碍者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或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进行诊断复核。
二、精神疾病的治疗
1.自愿入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