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即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该衍生工具是否被指定为而且能够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如果是被指定且能够作为套期,则其会计处理取决于持有该衍生工具的原因。
对于未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其利得或损失在当期收益中确认。
被指定为且能够作为公允价值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抵消损失或利得,应同时在当期收益中确认,由于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变动)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金额。
被指定为且能够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其利得或损失的有效部分应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在收益之外)的组成部分报告,并应在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影响收益的相同期间计入收益。衍生工具如果有剩余利得或损失,则应在当期收益中确认。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的金额应在被套期交易影响收益的同一期间重新计入收益。如果被套期交易导致了一项资产或发生了一项负债,则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利得和损失应在该取得的资产或发生的负债影响收益的同一期间计入收益。但是,任何时候,如果实体预期,在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持续报告损失将导致在未来期间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交易(及有关取得的资产或发生的负债)的组合确认一项净损失,则应立即把预期不能弥补的损失金额重新计入收益。
被指定为且能够作为外币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或非衍生金融工具,其利得或损失应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第一,在对以外币表示的确定承诺的套期中,套期衍生工具或者非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的确定承诺上的抵消损失或利得应同时在当期收益中确认;第二,在对待售证券的套期中,套期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的待售证券的抵消损失或利得,应同时在当期收益中确认;第三,在对以外币表示的预期交易的套期中,套期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的有效部分,应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在收益之外)的组成部分报告,并应在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影响收益的相同期间计入收益,套期衍生工具的剩余利得或损失应在当期收益中确认;第四,在对国外营业净投资的套期中,套期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应在其他综合收益(在收益之外)中,作为累积折算调整项目的一部分来报告,并达到这样的程度,使该利得或损失正好能够成为一项套期。
不将收益作为财务业绩报告中单独项目报告的实体(非营利组织等),应将套期工具和非套期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作为变化期内净资产的变动处理,同时将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这些实体不能进行现金流量套期)确认为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变化。但对于被指定为对国外营业净投资的外币敞口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应采用上段的第四种情况下的方法处理。
4.衍生工具的披露
持有或发行衍生工具(或指定为而且能够作为套期工具的非衍生工具)的实体,应披露其持有或发行这些工具的目的、理解这些目的所需的背景资料以及实现这些目的的策略。这些披露应当能够区别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指定为国外营业净投资外币敞口套期的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这些披露也应当指出实体对每种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对其风险进行被套期的项目或交易的描述。对于未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指出该衍生交易活动的目的。如果实体的整体风险管理描述中包括了使用衍生工具的目标和策略,则定性披露这些目标和策略可能更具有意义。如果合适,鼓励但不要求实体提供这种附加的定性披露。具体说来,在每一个报告期,实体呈报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区别情况披露相关内容。
(1)公允价值套期
对于可以产生第52号准则中所述的外币交易利得或损失,并被指定为且能够作为公允价值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以及非衍生工具,以及对于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应披露:①在报告期内确认的净利得或损失,该净利得或损失代表套期无效部分的金额及从对套期有效性评估中排除的衍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的组成部分(如果有的话),以及对此净利得或损失在收益表或其他财务业绩报表中位置的描述;②当某被套期的确认承诺不再符合公允价值套期条件时,在收益中确认的净利得或损失金额。
(2)现金流量套期
对于被指定为且能够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以及对于相关的被套期交易,应披露:①在报告期内确认的净利得或损失,该净利得或损失代表套期无效部分的金额及从对套期有效性评估中排除的衍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的组成部分(如果有的话),以及对此净利得或损失在收益表或其他财务业绩报表中位置的描述;②对该交易的描述,或其他对导致在累积综合收益中报告的利得或损失重新计入收益的事项的描述,以及在报告日预期的在将来12个月内重新计入收益中的利得或损失的估计净额;③实体对其预期交易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化风险进行套期的最大时间长度(在此未来预期交易中,不包括与现有金融工具浮动利息支付相关的预期交易);④由于最初的预期交易很可能不会发生而导致现金流量套期中断,而重新计入收益的利得或损失额。
(3)对国外营业净投资的套期
对于可以产生第52号准则中所述的外币交易利得或损失,并被指定为且能够作为国外营业净投资外币敞口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以及非衍生工具,应披露在报告期内计入累积折算调整中的利得或损失净额。如果一项经济活动既涉及衍生工具又涉及其他金融工具或非金融资产与负债,且其他金融工具或非金融资产与负债的信息已作相应披露,则对衍生工具的定量披露可能更加有用、且不易使人产生误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鼓励但不要求实体提供这些定量披露以更全面地反映其经济活动的全貌。
§§§第三节其他国家和地区衍生金融工具准则
除上述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外,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制定情况。
一、加拿大衍生金融工具准则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在IASC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前面提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研究项目是在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建议下开始进行的。1997年3月IASC公布的综合性讨论稿《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会计》就是IASC与CICA合作而成的。1996年1月,CICA发布《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规范了金融工具的披露与列报。由于双方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的合作,这个准则与IAS32极其相似。
二、英国衍生金融工具准则
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AccountingStandardsBoard,简称ASB)于1996年7月发布讨论稿,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多方面问题进行讨论。1998年9月,为提高金融工具的披露程度,ASB正式发布第13号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FRS13)《衍生及其他金融工具———披露》,用以提高金融工具披露程度,要求提供:金融工具对整体风险的影响;金融工具的风险对实体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如何管理金融工具风险。该准则的披露分为描述性和数量性的披露。描述性披露包括持有或发行金融工具的目标、政策及策略。数量性披露包括利率风险、货币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允价值风险和套期活动的相关披露,并针对非金融机构、银行及类似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提出了不同的数量性披露要求。
2002年5月,ASB发布财务报告讨论稿《金融工具———披露、列报及确认计量》。该讨论稿也是试图通过建立公允价值计量的手段实现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并对有关套期活动进行规范。
三、澳大利亚衍生金融工具准则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6月发布了修改后的准则《金融工具的披露及列报》,详细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披露及列报问题。1999年10月又发布该准则的修改稿,要求2000年12月实施。但目前,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决定,到2005年,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计划。
四、日本衍生金融工具准则
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BusinessAccountingDeliberationCouncil,BADC)在1990年发布了《关于期货期权合同会计准则的意见》和相应的准则,对期权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披露作了规范,并将其逐步扩展到外汇远期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1999年1月,BADC又发布了《对建立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意见》以及《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五、中国台湾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我国台湾1997年6月发布了会计准则《金融商品之披露》,对金融工具的披露问题作出了规范。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和非衍生金融工具作出了不同的要求,主要包括:持有或发行金融工具的目的、政策和策略;公允价值;合约内容和性质;相关的价格风险、现金流量风险、信用集中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