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在村民自治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不可忽视。要不断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在全体村民的民主监督上下
§§§第一节 坚持民主监督,健全相关制度
(一)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制度,以确保村民监督权的行使
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参加评议的人员主要是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必要时,可以扩大到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派员参加。评议时,村干部要向与会人员实事求是地报告自己的工作,虚心接受监督和批评,评议者可以通过民主测评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评议结果要与被评议人见面,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可劝其辞职,或依法罢免;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二)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以确保村干部接受村民有效监督
村干部离任必须进行审计。对任期内的审计方式以及审计项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审计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县级审计部门、乡镇经管站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果要及时公布。对以权谋私、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退赔;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三)建立村务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
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造成工作失误、带来重大损失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其责任,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依法罢免其职务。是党员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各项处理结果要公告全体村民。
§§§第二节 村务公开要规范化、制度化
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开的内容要全面、具体、真实、明了,从事后结果公开,逐步过渡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公开。做到村务大事讨论决定之前村民要了解,讨论决定中村民要参与,讨论决定后的执行情况村民要监督。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日常收支状况应及时公布。重大经济项目涉及的财务情况,应在不同的进展阶段分步进行公开,以利于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对拒不公开村务的,要严肃批评,责令改正。对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要及时查清,严肃处理。
要制定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党支部的领导,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促进农村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坚持民主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村务公开,按其内容,可分成三个方面,即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这三个方面内容的公开,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载体。
1.村级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其新近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
(2)本村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
(3)农民承担税费义务、订购粮任务等完成情况;
(4)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的各项任务,如婚姻登记、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有关指标及其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社会治安情况等。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政策法令调控范围内的自治。因此,以政务公开的形式,对现行政策法规的精神和党的号召等内容,向广大村民进行明了醒目的宣传、引导、提示,对村民自治和农村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
2.村级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重要决策;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宅基地审批、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人股、出让,各类承包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结果及进展情况。
3.村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各项收入包括:各业收入,“四荒”使用权转让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拨的优抚款、救灾救济款物,各项暂收款,集资及其他收入;
(3)各项支出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开支、管理费(含招待费)开支、村组干部误工补贴、计划生育补贴、义务兵优待金、民兵训练补贴、优抚费及其他开支;
(4)专项收支(资金预算、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决算等)包括:修路、建村办公室、建厂、添置农用机械等重大项目的经费的收支;
(5)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6)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
(7)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实行村财务公开,有利于遏制不合理开支,有利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增进干群之间的信任和团结,有利于村级经济的巩固、发展、壮大。
(二)村务公开的时间
村务公开,一般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以利于全体村民在村务办理的全过程中实施全面监督,从而促进村民自治质量的提高。
1.事前公开。是指对一些需要村民知晓的与全体村民利益相关的事务,在正式进行办理之前,进行信息公开。凡是本村事务能够事前公开的内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都要把初步打算尽快让群众了解。
2.事中公开。是指对村民关注的事务在村内已经正式运行,但是结果尚未确定,而将其运作状态随时公布。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集体经济立项后或者“一事一议”的公益事业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展不同阶段,将进展情况,包括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随时向村民公布,以便村民随时了解情况,参与事中的民主监督。
3.事后公开。是指对村务管理的事项中,经过程序性运作后,已经得出明确结论的,随时或定期公布,向村民通报情况,便于村民对其事务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进行监督。
(三)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村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方便村民实行民主监督,什么形式的村务公开更适于接受民主监督,就应当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公开。
1.采取公开栏、明白纸、有线广播、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
2.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把需要向村民公开的事项定期、及时公布出去。有些时限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件大事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3.将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人及群众提出的意见和答复情况及时整理归档,按规范化要求建立档案备查。
§§§第三节 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村级财务行使监督权。
1.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包括:公开的期限是否拖延;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张榜公布的地点是否方便群众阅览;重要的财务活动是否逐项逐笔公布;公布的内容与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是否一致。
2.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群众要求或者理财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将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
3.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经过村级财务公开,发现问题,对这些问题怎么处理,民主理财小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4.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发现本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时,可以向本村党组织负责人提出,可以向本村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或直接承办人提出,可以向村民会议详尽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二)村民群众的监督
作为本村的群众,可以行使多方面的监督权。
1.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村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之后,作为本村村民,对哪一项有怀疑或认为公布的情况不真实,不应该那么办,不是那么回事,可以依法按程序提出质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置之不理,不得压制,不得打击报复。
2.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村民除本人经财会人员进行查阅外,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账目的记载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接受委托后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拒绝。
3.要求有关人员对村务公开内容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或作出回答。
4.就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逐级向上反映,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村民发现村务公开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村党支部反映,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处理,也可以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去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还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实行监督,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以保证村民会议监督权利的行使。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随时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不召集会议,拖延召集会议,不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都是不接受监督和逃避监督的表现,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乡(镇)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务工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1.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对不按照规定、不真实进行公开的,都应当进行及时的调查和纠正。村民委员会或村级组织任何人不得借故拒绝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和指导。
2.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村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组织审计部门对村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负有指导、支持和监督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帮助、指导各村减少不必要的失误,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使村民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