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正式颁布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职权、地位及产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必须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第一节 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
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运行的载体。要完善村民自治,首先要发挥好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
一、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三个特点:
(1)群众性。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而是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全体村民构成的组织。与按行业、性别、年龄等特点组成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相比,村民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群众性。只要是本村村民,就有权参加村里组织的自治活动。
(2)基层性。村民委员会建置于农村基层,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而设立,管理的内容是具有广泛性的基层社会事务。
(3)自治性。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其工作由村民进行评议,如果不称职,村民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由全体村民进行投票表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撤换和罢免。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完成,是靠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式来进行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2.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一般包括: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顿村容、美化环境,社会救济,拥军优属,组织业余文体活动等。
(2)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发生的以民事关系、社会道德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或争执。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农村中大量存在的民间纠纷既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如夫妻不和、婆媳吵架、兄弟分家、继承、赡养、债务、房屋、宅基地等一般民间纠纷,还包括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轻微侵占、伤害、斗殴、小额偷窃等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要经常性地向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村民真正做到不但自己守法,而且能自觉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的要求,抓好农村治安的预防工作,这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根本措施。要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群防群治”的要求,建立健全村级治安联防组织,为搞好农村社会治安提供保证。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村民委员会来自于村民,活动在村民之中,熟悉情况,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心声。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可以把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方面的意见,村民在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急需人民政府解决的问题,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议直接反映给人民政府,使人民政府及时了解工作情况、群众心声,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进工作,科学决策,更好地为农村搞好服务。人民政府通过村民委员会,可以发动、组织村民,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展农村经济,搞好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2)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
(6)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村民委员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主要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在加强民族团结方面的任务是指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5.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但具体到某一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该村村民会议决定。
二、建立健全其他村民组织
1.健全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这一规定说明,村民会议是按自然原则组成的,即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程序。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都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体中拥有最高决策权,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为有效。召开村民会议,除了告知性事项外,对事关本村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可有效。
2.健全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特殊形式,是农民群众在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中的一个创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确定。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大家认真执行。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提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3.健全村民委员会的下属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根据这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否设立下属委员会,设立几个下属委员会,要根据本村实际工作需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村民的意愿等方面的情况,不设下属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负责。
4.健全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还具有经营、管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职能。
§§§第二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村民委贵会主要职责
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决议,做好村民的教育工作,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3.带领村民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迷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7.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8.协助乡、民族乡、镇开展行政、经济等工作,完成乡、民族乡、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收集和及时反映村民对政府行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乡、民族乡、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二、下属委员会主要职责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通常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必要时还可以设立社会福利、经济管理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主任可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
1.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全体村民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搞好调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在邻里、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2.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发动和组织村民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为本村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3.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协助建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对本村村民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灭蝇、灭鼠,绿化、美化居住环境,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加强卫生保健;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的卫生制度,对村民进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改革婚丧嫁娶陋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向村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做好节育对象的思想工作,帮助计划生育对象排忧解难,开展计划生育的民主监督和优生、优育、优教活动。
4.社会福利委员会工作职责
举办本村的公益事业,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搞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搞好社会救济,做好扶贫工作;开展养老、抚幼、助残活动,安排好老、弱、幼、残村民的生活。
5.经济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做好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管理、服务工作;尊重各类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其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权益。协调各种经济组织之间及村民之间的经济关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依照法律管理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务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财务管理、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有关工作。
三、村民小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办好小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召开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5.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6.管理本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四、村民会议主要职责
1.讨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讨论制定村级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讨论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5.讨论制定村级规划,决定本村各项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
6.听取和审议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7.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及财务收支的情况报告。
8.决定给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
五、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