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是中国人民的理想,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而民主法治建设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全面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所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民主法制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是多么重要。这也正是本书的主题所在。围绕这一主题,本书进行了以下的论述。
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集中民意,反映民智,是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人大制度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意,健全完善的人大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保障。
其次是实行法治。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工程。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加强立法工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证。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研究,使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以促进高度文明的民主、法治、和谐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一个国家的法制健全程度,不仅体现在立法方面要民主化和科学化,还体现在执法方面,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接受监督。为了保证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有必要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就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现代行政法部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各国法制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分支。
实行法治,还必须健全司法体制,保障公民权利。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实际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组成的司法体系,以及它们的职权划分关系。应当适应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进行改革。必须保障公民权利,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公民宪法权利从最初非可诉性到当今的司法适用,是现实的迫切需求,是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也是人权宪政理论的本质要求。
§§§第一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全面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所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集中民意,反映民智,是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人大制度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意,健全完善的人大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保障。
一、和谐社会与民主政治
根据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精神,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条基本特征,内容十分丰富,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既为我们描绘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蓝图,又给我们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而民主建设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民主既是一个基本目标,又是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和重要手段,是贯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每个目标、每项内容、每个环节无不渗透着民主因素,离开了民主这个基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民主是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和谐是更高级的稳定。所以,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凝聚整合各种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和谐社会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畅通的、有序的利益表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和谐社会绝不是没有利益差异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通过利益表达规范化、制度化的途径动态地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从理论上说,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与利益表达的充分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在现实的政治过程中,利益表达越充分,政治受社会的影响就越大。而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则是提高利益表达充分程度的保障。利益表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方面是社会秩序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利益表达能够影响实际政治过程的基本条件。要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必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多元的,肯定存在矛盾,需要有表达渠道。我们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建立顺畅的利益诉求机制,民主政治可以扩大群众的政治参与,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个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逐步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从而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是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基层民主自治等制度形式,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共产党领导的实质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只有推进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才能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才能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最终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只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健全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基层民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实行民主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上,采取法律、舆论等多种手段对党和政府以及干部实施监督。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了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愿,离开人民当家作主,不受人民监督,党的领导和法治就会偏离正确方向,就会变质。只有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推进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才能使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不断前进,最终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充分发挥人大制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在当代中国民主制度的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和全国各族人民,都有责任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50多年的实践证明,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关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为保障、推动和实现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人大制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政治制度,必然而且应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程中发挥根本性的和关键的作用。如果在根本政治制度上未能做到和谐社会的要求,则必然影响到整体和谐社会的建立。
人民主权或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其他制度的产生和运行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从人民主权原则出发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是最为核心和根本的政治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体现这一基础的制度;要夯实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就应该特别关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制度的地位、结构和功能问题,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建设和谐社会中,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职能?推进民主法治,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立法权是最为重要和根本的权力,是宪法民主价值的体现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依据和源泉。立法权能否公正而有效地行使是法治国家实现的前提和关键。改进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尽可能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是加强人大职权,树立人大权威的最为有效的方式。胡锦涛同志也曾指出。“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建设和谐社会要求人大加强立法工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和谐社会是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权的社会,但目前的法律未对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对旁听的程序、对象、数量、范围、旁听的发言方式等作出法律化规范化的规定。人大在建设和谐社会工程中的首要任务,就是充分发挥人大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立法职能作用,将人大立法作为民意表达的途径,通过立法等方式转化为宪政框架下的法律行为和程序。
在建设和谐社会中,要充分发挥人大的利益表达渠道的作用,平衡各方面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节 强化民主法制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经济体制、经营机制和农民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利益格局对参与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中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很不适应,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加强制度建设,把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以民主、公开和法制为核心的农村制度建设,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具体体现。它不仅能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经济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而且能促进农村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是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化解农村各类矛盾,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各项制度,把农村改革中的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对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关系加以确认,使农村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决策民主,办事公开,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和社会新秩序,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近十三亿人口,八亿在农村,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历来是党和国家关注的大事。没有农村的全面小康,就不会有全国的全面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保障和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