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科是蜀汉的法律,刘备初入川时,百废待兴,乃命当时对典制、旧法熟悉者许慈、胡潜、孟光、来敏典掌旧文、草创制度。在平定益州之后,便着手制定典律,据《三国志》记载,参与蜀科的制定一共有五人,分别是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33]蜀科的具体内容已经丢失,但是据《诸葛亮传》记载,蜀汉虽然执法严峻,但公正公平,百姓无怨。[34]
刘备对刘表、刘璋的大赦制度作了批判,而诸葛亮也指出了刘璋治理益州弊政的原因。他认为,刘璋实施的所谓德政,是以小恩小惠拉拢人,哟美好高位尊宠臣下,僭越法度,积重难返,而树立法律的威严,法律施行则会感恩,并以爵位管辖百姓,爵位增加则知道荣耀,荣誉和恩典共同施用,上下便进退有度,这才是治理国家的关键。[35]不但包含了法家认为法治优於德治的观念,也体现了法家理论建立的基础——性恶论。
刘备诸葛亮治国是法、礼并用,威、德并行,强调“训章明法”、“劝善黜恶”,亦即以法为体,着重公平客观原则;以德为用,着重教化为本。以商鞅之法,却不迷信其权威主义,取其理法,结合儒家教化,把行法与教化合而为一。经过这样的“法治革新”运动,蜀汉政权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吏治也逐渐清明。而蜀汉后期,执政者费祎多次施行大赦,大司农孟光引诸葛亮、刘备故事对费祎进行了强烈的斥责。[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