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月累计或连续旷职一日者;
3、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4、为了自己购买而遮掩促销条款或私自改动价格;
5、制造谣言、恶言中伤其他员工、在公司范围内骂人、吵架的;
6、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者;
7、违反重大安全卫生规定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者;
8、聚众闹事,在公司范围内动手打人或互相殴斗的;
9、在公司内聚赌者;
10、无故毁损重要公物或携带违禁品如凶器进入公司者;
11、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12、泄露或偷窃公司的机密,情节严重者;
13、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4、工作时饮酒滋事,携带毒品者;
15、在公司内有伤风化行为情节严重者;
16、营私舞弊,侵吞公有财物者;
17、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18、擅离工作岗位,滋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9、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公司误信而受损者;
20、对公司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扰乱秩序者;
21、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审查有罪或被判有期徒刑者;
22、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23、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2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做任何有损公司权益,情节严重者;
25、有贪污、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经查明属实者;
26、散播有损本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27、蓄意策划及参与罢工的;
28、把公司财物私藏于更衣柜内;
29、偷窃或非法占有客户、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
30、向公司的竞争者或其他任何机构泄露保密信息;
31、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携带枪支、炸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32、未通过计算机跟踪而变动价格标签;
33、偷窃、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34、污辱、袭击顾客,工作态度恶劣;
35、污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
36、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客人财物或他人财物;
37、聚众怠工、造谣生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38、在社会上违法乱纪,被收容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39、在一年内员工如犯有一次一般违纪行为和一次以上较重违纪行为;
40.在一年内员工犯有两次以上较重违纪行为。
(二)如犯有严重违纪行为,员工将被勒令暂停工作二日,在此期间工资不发,公司将于调查后做出最终决定。
(三)如经过公司调查,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无正当理由,公司将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失职行为。
(一)以下行为构成一般失职行为:
1、在工作时间内谈天、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或其他玩忽职守,而致使生产工作受到损失者;
2、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和程序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3、泄露商业秘密;
4、丢失公司重要资料及物品或找回物品而未及时汇报;
5、在售货区、实验室、仓库、洗手间、更衣室或接待室吃任何食物;
6、未经许可启动或操作公司的车辆、机器或设备;
7、员工损坏或遗失公司财物,拾到物品不处理、不上交,据为己有;
8、上班时服装或制服不整洁;
9、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对下属的过失行为不处理、不报告被检举揭发);
10、当班睡觉、下棋、玩牌、玩电脑游戏;
11、重要岗位工作时违反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即使尚未酿成事故;
12、无故脱岗达一小时以上;
13、与上述条款性质类似的其他过失;
14、员工违反从业常识造成损失或违反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岗位职责造成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财产等损失;
15、其他因过失而损失公司财产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构成严重失职行为:
1、凡上述(一)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额达到1000元或以上,构成重大损失;
2、凡营私舞弊或个人过失造成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一般失职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四)严重失职造成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惩处程序。
(一)任何违纪处分,都必须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1、口头警告,由部门主管决定,并填写“违章违纪单”,交人力资源部留存;
2、书面警告,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决定;
3、辞退决定,由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做出,由店长或区经理批准;
4、如对员工进行书面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应及时将所有的证据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5、如对本员工手册中未做直接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不论该行为的严重性如何,应事先征求人力资源部的意见。
(二)员工在受到第一次违纪处分后,12个月内如再有处分,则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如下:
1、一般违纪+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
2、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可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3、较严重违纪+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可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三)每项违纪处分都应当通知受处分员工,并要求该员工签收,员工有权对处分提出意见:
1、如员工对工作不满意或对上级的任何指示、决定不服,可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意见,但是员工不得以此为理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2、员工应首先将其意见告知其直接上级;
3、如直接上级无法解决或员工对该上级的意见仍不满意,则应将其意见书面递交二级主管,并抄送人力资源部主管;
4、如果员工觉得未充分听取其意见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则有权将问题直接提交人力资源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将协调各方解决;
5、最终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员工必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确认,如员工不签字,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人员将以挂号信或其他法定形式送达员工,处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任何处分决定均须归入员工在企业的内部档案中,并可根据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归入人事档案。
解聘。
第五十条终止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临近期满,公司提前30天通知,欲继续录用者,双方商谈续订合同。未接到公司通知者,其劳动合同按期终止。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续定意向,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三)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以下条件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不符合录用条件者,通过隐瞒实情获得转正;
2、政府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如司机、财务人员等其持证资格丧失;
3、本公司合营期满;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员工:
(1)被证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2)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3)有重大隐瞒及虚假申报的;
(4)不能或不愿服从公司正常调动的;
(5)公司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难以接受的。
第五十一条协商解聘。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如员工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第五十二条辞退性解聘。
(一)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因公司缩减业务范围或因公司经营条件或管理方针变化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依法裁减员工人数。
第五十三条辞职性解聘。
(一)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员工可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员工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公司未按照薪酬政策支付员工薪金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如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
2、不遵守以上程序的员工,赔偿公司本人离职当月一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属“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公司将其行为记入其人事档案。
3、凡员工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该月合同工资暂不发给,待离职手续完成后予以补发。
(三)辞呈一经提出,除当年年休假之外,公司不再有其他给假。当年年休假视提辞者当年工作时间长短酌情考虑。提辞者如已休满合同规定的年休假,应将多休的天数的工资退还公司;如未休够截至准辞日应休的年休假,则公司用工资予以补足。
(四)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以旷职处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有服务期的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3、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五十四条退休解聘。
员工男60岁、女55岁,无论合同是否到期,均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年龄已到,但仍可胜任工作,经店长或区经理特别批准者例外。
第五十五条移交手续。
(一)员工无论何种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1、员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离职手续表”交人力资源部:
(1)所经营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装备和工具等);
(2)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了的事项;
(4)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
(5)所经办业务之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
2、移交应亲自办理,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移交,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员工之移交注册应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一份。
(二)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导致公司财物缺少、损坏,以及使公司蒙受其他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及违纪责任。
争议。
第五十六条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员工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二)如果员工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的,将视为严重违纪。
(三)如果员工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借故闹事或者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权将其立即辞退。
第五十七条争议解决途径。
(一)争议发生后,员工应首先同其直接上级主管人员进行口头或书面沟通,以促进争议的协商解决。
1、如直接上级主管人员无法解决或员工对该上级主管人员的意见仍不满意或者争议涉及该直接上级主管人员,员工有权将争议直接提交人力资源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将协调各方予以解决。
2、如果员工不满意人力资源部主管的处理结果,可要求公司工会代表员工与店长或区经理协商。
(二)如果争议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得到解决的,员工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员工手册范本三。
华为集团员工手册。
公司简介。
(略)
员工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华为。
2、遵纪守法,服从公司管理。
3、顾全大局,善于合作。
4、努力学习,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一切为用户着想,减少人为差错,努力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6、团结互助,尊重他人,树立集体奋斗的良好风尚。
7、严守公司机密,自觉维护公司安全。
8、待客热情礼貌,服务周全,维护公司形象。
9、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10、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不做有损公理道德之事。
11、爱护公司财物,坚持反贪污、反腐败、反盗窃、反浪费。
12、保持环境整洁,注意仪表、仪容。
13、加强品德修养,倡导精神文明。
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他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另定之。
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本系统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3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五)试用同意书;
(六)其他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裁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他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单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工作。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