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分佃农耕作制度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来说也是由地主出的。不过,其中有一个根本的不同点,即对分佃农耕作制度下的佃农,是能够自己占有财产的自由人,他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生产物。而且,土地生产物的总量越大,他能占有的部分也越大。所以,他们自然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生产,能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一个没有希望占有财产的奴隶则刚好相反,由于他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所以他自然会出于自身舒服的考虑而比量着生产,以便使自己生产的土地生产物不至超过其自身所需。
也许是因为对分佃农耕作制度有利于农民,以及君主因妒恨大地主而鼓励农民反抗地主,所以大家才会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于发展,因而欧洲大部分地区就逐渐废止了奴隶耕作制。至于这样的大变革发生于何时,又是怎样发生的,都是近代历史中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罗马教会经常将其废除奴隶制的功绩拿出来夸耀。我们知道,罗马教皇按照天主教会的传统说法,耶稣基督的第一个门徒彼得乃众门徒之首,他于传教过程中去罗马担任了罗马教会的第一任主教。从此,罗马主教均为伯多禄的继位人,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这便是“教皇制”的由来。所以,“教皇”的全称为“罗马教区主教、罗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冈君主、教皇”,亦称“宗徒彼得的继位人”、“基督在世的代表”等。——译者注的确早在12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期,就发出了释放奴隶的训谕。但是,这个训谕好像仅仅是个谆谆的劝谕而已,因为它并没有处罚那些不遵守训谕的人。罗马的奴隶制度,保持了数百年,直到在上述的地主利害和君主利害的共同作用下,它才逐渐被废止。贱奴虽被释放,并可以继续保有土地,但他们却没有自己的资本,只有向地主借用资本才能耕作土地,所以他们自然也就演变成了今日法兰西人所说的“对分佃农”。
然而,即便是实施了对分佃农耕作制度,土地改良仍然不能大范围地进行,地主照样可以不费分文地享受一半的土地生产物。这么以来,对分佃农所占有的部分自然很少,他们所能节省的也就更加有限了,所以,让他们用这有限的节余去改良土地,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抽去生产物1/10价值的“什一税”,已经极大地阻碍了土地的改良;而在对分佃农耕作制度下,抽去的竟是半数的生产物,这无异于彻底阻断土地的改良。对分佃农所希望的,是用地主的资本尽量地从土地上取得生产物,而不是将自己的资本与地主的资本混合起来使用。据说,对分佃农耕作了法兰西5/6的土地。他们常常被地主指摘,理由是他们不用主人的牲畜来耕田,而是用牲畜来拖车。事实是,拖车的利润全部归农民所有,而耕田的利润却得由农民和地主均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区,还残留有这种被叫作“由地主借给种子、农具的佃户”的佃农。在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赖克司登博士看来,把英格兰古代的佃农叫作地主的仆役,比叫农户更恰当。这种佃农,大概也可以算作地主的仆役。
继对分佃农之后,才慢慢地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耕田资本,只是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给地主。由于他们所耕作的田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们有时会认为,只要在租期未满之前能够收回投资,并获得很大的利润,他们就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土地上投下改良资本。不过,即使是这种借地权,也是极不可靠的,而且是长时期的不可靠。这种情况,在今日欧洲的许多地方都很普通。比如,土地的新主人在租期未满的情况下赶走农民,并不算非法。英格兰的地主,甚至用虚构的退租法取回租地。当农民遭到地主违法的暴力驱逐时,往往找不到完善的诉讼章程来获取赔偿;即使他们得到了赔偿,也只是少于其损失的赔偿,他们不一定能重新占有原来的土地。
英格兰在所有欧洲国家中,还是比较尊重农民的。但是,即使是英格兰,也迟至亨利七世第14年(1498年)才确立了《改佃诉讼法》。该法律规定,佃农可以在改佃时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借地权。佃农的要求并不会只通过一次审问就被终结,所以这个诉讼法的施行效果也极其明显。所以,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状况:如果地主想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经常会以佃农的名义按退佃状起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按权利状起诉。所以,英格兰的佃户与地主享有同样的安全保障。英格兰的另外一条法律规定,只要每年纳租40先令以上,就可以获得终身租地权等可以终身保有的不动产,并有权选举国会议员。大部分耕农,都因为拥有终身不动产而有了不小的政治权利,所以也就不会轻易地被地主轻视了。英格兰的佃农,可以在未立租地契约时就出资建筑仓库,因为地主并不敢抢夺。但我相信,除英格兰佃农之外,欧洲其他任何地方的佃农都不敢这么做。这种法律风俗,对农民非常有利,它在促进英格兰的伟大光荣方面所起的作用,也许远远大于各种夸大的商业条例所起的作用。
据我所知,一项英国特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长租期,以确保各种土地继承人都遵守契约的规定。这项法律,早在1449年就由詹姆斯二世传到了苏格兰。但是,由于当时限嗣继承的财产承继人一般不得以多于一年的期限出租田地,所以这项法律在当地并没能广施恩泽。即使近期进行了立法补救,但其中的束缚力仍然非常强大。另外,由于苏格兰的租地人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所以他们也不能像英格兰农民一样大受地主的重视。
保障佃农权利不受土地继承人和购买人损害的法律,在欧洲其他地方也有出现,但其期限却非常短。例如,法兰西的土地租期,最初定的是9年,直到近年来才延长为27年。但是,27年的期限也仍然太短,根本不足以鼓励佃农投资于各种重要的土地改良。我们也知道,在古代欧洲,地主们原本都是立法家,所以土地法都是根据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制定的。他们出于地主利益的考虑,认为要想充分地享受土地的价值,不应该长期出租土地。贪而不公使得他们目光短浅,根本没有想到这种规定会妨害改良,并最终损害了他们自身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不但要向地主缴纳地租,还要为地主提供各种劳役。而且,这些劳役既没有明明白白地写在租约上,也不是任何约定俗成的规定,只是单纯地由庄主、诸侯的意愿决定的。只要庄主、诸侯们需要这种劳役,农民就得随叫随到。这种无规定的劳役给佃农们带来的痛苦,不知道有多少!近期,苏格兰废止了一切无规定的劳役,使得国内农民的境况在几年之内就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农民承担的私役是非常横暴的,公役也同样如此。比如,建筑和修补公路的劳役,也只是一个例子而已。我相信,这种劳役至今还没有被各地废除,只是横暴的程度不同罢了。当国王的军官经过时,当地农民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车马、粮食;即使得到这些物品需要代价,但那代价的大小也是由征集食物的官员决定的。在欧洲各个君主国当中,我相信只有英国消除了食物征集的压迫,法国和德国都没有。
农民不但要负担上述劳役,还要承担横暴程度与劳役不相上下的、不规则的纳税义务。在古代,贵族们不愿意为君主提供金钱帮助,只会果断地听任君主向佃农征税,而没有看出这种苛税终将严重影响自己的收入。法国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个例子,就是至今仍然存在的贡税。贡税是一种利润税,它是根据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以及农民可能获得的利润来估定的。因此,农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量地装穷。这么以来,他投在耕作上的资本,必然会减少到不能再减少的水平;而他投在改良土地上的资本,最合适的就是减少到零。所以,即使法国农民有一些资本,他们也不愿意在土地上投资。事实上,贡税几乎是一项禁令,禁止了农民把积蓄投资在土地上。
另外,这种赋税似乎会将纳税人的身份降至乡绅和市民之下。由于纳税人是租借土地者,所以无论是绅士还是有产市民,都不愿意投资于土地,以免遭受这种身份被降低的耻辱。所以,这种赋税的实施,实际上禁止了一切能够用于改良土地的资本。英格兰以前曾有过的“什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对土地的影响似乎和贡税相同。
由于存在害农政策,所以耕作者很少会在改良土地上进行投资。这一阶级的人民,虽然能够在自由和安全上得到法律的保障,但在土地改良中的处境却非常不利。在这里,可以把农民比作借钱经商者,而把地主比作有资本并能亲自经商的人。诚然,无论是借资经商还是用自己的资本亲自经商,只要慎重经营,都可以增进资财。相比之下,借钱经商者资财的增进速度要迟缓得多,因为其利润的一大部分都要用来偿还借款利息。同理,即使佃农与地主一样慎重,佃农耕地的改良速度也要比地主迟缓得多,因为佃农的大部分生产物都要交租,而地主的大部分生产物却可以用来进行更深入的土地改良。而且,农民的地位也低于地主。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农民都被看作不如小商人和技师这类有些地位的下等人。在欧洲各地,农民的地位普遍低于大商人和大制造商。在这个世界上,愿意舍弃高位而与下等人为伍的大财主没有几个。所以,即使在今天,欧洲资本仍然很少会从其他行业转到农业中去,所以土地改良的程度自然也不大。
英国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也许比其他欧洲国家要多一些。事实上,英国许多地区投在农业的大资本,原本大部分也是从农业中获得的,只是农业资财的积蓄速度是所有资财中最为迟缓的。不过,我们应该知道,一国最能改良土地的阶级就是小地主,其次是富农和中农。这种情形在欧洲各个君主国中出现的情况,以英格兰最为明显。据说,荷兰共和政府和瑞士伯尔尼伯尔尼位于瑞士西半部领土中央偏北之处。——译者注共和政府的农民,拥有和英格兰农民一样高的地位。
欧洲古代不利于土地改良和耕作的政策,并不止上述这些。当时,进行土地的改良和耕作的无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要受以下两条法令的限制:第一,未经特许,各地谷物一律不得输出;第二,通过限制谷物甚至其他农产物的内地贸易来确立市场集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政府实行了禁止垄断、零售、囤积的错误做法。我在前面提过,虽然古意大利拥有肥沃的土地,又是世界上最大帝国的中心,但其农耕的进展却受到了许多阻碍,就因为当地禁止谷物输出、奖励谷物输入。至于那些土地不够肥沃、位置不够有利的国家,其耕作事业受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和禁止谷物输出的阻碍程度,就更加难以想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