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老屋断了兄弟情
最近常熟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亲兄弟的房产纠纷,最后,兄弟间的房产帐是算清了,但几十年的兄弟情份也就此了结。
为房产,兄弟翻脸
李小妹共生有王康,王生,王保三个儿子,在五十年代李小妹去了******佣,后来大儿子王康也跟母亲去了上海工作。五十年代,李小妹经手在老家建造了三间平瓦房,在1970年,李小妹从上海回来后与王生,王保二个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因为王保拆了一间出宅在外重新造了新屋,剩下二间母子二人修理了一下一直住到1991年母亲病故。母亲病故后,王保要想把这二间老房重新翻建,老大王康知道了,就从上海赶回来跟王保说:“要翻建你只能翻建你的一间,我的一间你不要翻建。”王保说:“房子是母亲造的,母亲已经给我了,你管不着。”话不投机半句多,为此兄弟俩就翻了脸,最后闹到了村委会,村委会就劝阻了王保不要翻建房屋,等处理好了兄弟间的矛盾后再说。当老大回到上海时,王保就擅自翻建了二间老房,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登记了自己的名字,并一直独自使用到现在。现在老大退休了,要回到老家来定居,但没有了房屋,便与兄弟王保商量,王保一口回绝。王康便一纸诉状把老三王保告上了法庭。
亲兄弟对薄公堂
本是一根藤上的二个苦瓜,为了房产竟然在法庭上反目成仇。
老大王康说:这三间老房是母亲和他在50年代共同建造的,那时王保还小,在读书,不懂得什么。
老三王保说:王康那时刚到上海工作,那里有钱与母亲一起造屋,他根本没有出资,这屋是母亲一个人建造的。
王康说:造好后我在最东的一间内结婚的。母亲也说过,这三间房我们兄弟三人每人一间,现在二弟一间已经拆去了,明摆着,剩下的二间是我与你的了。
王保反驳说:母亲到死时也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你在外工作,户口又在外,你在乡下是没有宅基地的,这房屋是我在母亲在世时翻建的,母亲在去世时已经把房子给我了,她也同意在土地使用证上写上我的名字。
王康见王保越说越离谱,明明是想独占这二间老房,于是有些急了,说:你翻建这二间老屋时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是不合法的。
王保仍是理足气昂,说:村委会不同意,怎么能登记上我的名字!
公堂上,兄弟俩,你一言,我一语,毫不相让,争论不休,忘却了兄弟情份,倒像是冤家对头。王康请出了证人,证人证明这二间房屋是他们母亲留下来的,王康是有份的;王保也请出了证人,证人证明这二间房屋确是王保翻建的,土地使用证上是王保的名字,当时村委会也是默认的。总的一句话,老大王康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间房,而小弟王保却是不肯放弃自己已经化了心血翻建好了的房屋。那怎么办呢,只能等待法庭的最后判决了。
经审理法院判决
在审理这起房产纠纷时,法庭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取证,弄清了房产的来胧去脉。这老屋是他们的母亲李小妹在1954年造的,建造时没有任何手续,而到现在,原来的土地使用证也已经作废。老房三间是其母亲一手建造的,在造屋时,老大王康从上海回来过,是做了几天的小工,当时,王保还小。房屋造好后,王康是在最东的一间结婚的,婚后,夫妻两人回到了上海,房屋便由其余二弟使用,1970年母亲从上海回来后一直与二个儿子在一起生活,当时二儿子王生拆去一间出宅重造也是母亲同意的,之后,王康与王保为了翻建房屋引起争吵,母亲也是无力参与了。到1991年母亲病故,也没有明确,这房屋的最后归属。
法庭经过调查取证,结合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这三间老房确是由其母亲经手建造,母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按农村的习惯,三兄弟应该是每人一间。现二儿子王生已经拆去属于他的其中一间,当时,王康、王保都没有意见,剩下的二间应该明确为王康与王保兄弟俩人的了。于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新老房屋进行了评估,得出了老房二间价值为8000元,新屋二间价值为48000元的鉴证结论。于是法庭最后判决,新屋二间,兄弟二人一人一间,王康贴补王保新老屋的差价20000元。
最后,兄弟间的帐是算清了,但几十年的兄弟情份就此了结。这不禁给了人们一个沉重的思考:倒底是金钱重,还是亲情重?其实只有“重情重义”之说,没有“重钱重财”之理!为了钱,亲兄弟成了仇人,不值呵!
(2010.3.23《姑苏晚报》改为《六旬老哥俩……》发表于2010.3.26《扬子晚报》)
责任难认定合理赔偿
常熟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交警大队也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判令肇事司机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8日,对于李阿明一家来说,是一个灾难降临的日子,阿明的妻子阿娟骑着电瓶车回家,在幸福路口斑马线上穿过马路时被王斌驾驶的货车撞倒,后送到市医院抢救,三天后死亡。后经市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因阿娟在穿过马路时无法认定当时红绿灯情况,所发事故责任无法判定。王斌驾驶的货车是某镇砂洗厂的,事故时正送完货回厂,当时为了息事宁人,妥善处理这一交通事故,由镇调解委员会组织阿娟家属与砂洗厂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共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砂洗厂补偿阿娟家属人民币10万元,砂洗厂在履行完该赔偿款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该协议又说明砂洗厂对阿娟的死亡赔偿必须通过依法诉讼后,以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纠葛。
事后,阿娟家属依法将驾驶员王斌、砂洗厂、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60余万元。
在法院审理中,驾驶员王斌认为,自己是为砂洗厂开车,事故赔偿由厂方负责;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砂洗厂认为阿娟是横穿马路时闯红灯所致,是自己的责任,厂方已经补偿了她家属10万元。况且在协议中“砂洗厂对阿娟的死亡赔偿必须通过依法诉讼后,以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纠葛,”的内容是在受到害人家属胁迫的情况下写上的,显失公平,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来确定赔偿比例,按照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起事故发生在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交警大队根据掌握的情况,只证实了受害人阿娟驾驶的电瓶车刹车不合格,不足以确定受害人阿娟有违反路口信号灯的规定,对事故的责任未作出认定,结合受害人阿娟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决定由肇事方按90%的比例进行赔偿。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12万元后,砂洗厂赔偿受害人家属35.5万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无异议,这起在没有认定双方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责任的大小,涉及到赔偿的多少,这惨痛的教训时时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前车之辙,后车之鉴,这是世人人懂得的的箴言,可有多少人真真切切地把它记在心上。
(发表于2010.1.8《姑苏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