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萍说,买卖经济实用房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况且在签约时爱人不知情,没有义务和责任协助阿英办理有关手续。所以要求法庭判令此“协议”无效。她要收回房屋。
阿英又说:房屋属阿萍的婚前财产,买卖时只需阿萍同意签字即可,与夫妻有什么相干!
……
平心而论,真情和解
法官对双方做了细致耐心的说服工作,因为一点钱使友好了十几年的小姐妹闹到了法庭上,影响多不好。法官分析了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因为房价的疯涨,导致了阿萍对出手房屋的反悔,从法理上讲,阿萍是有些理亏;阿萍与阿英因为是交情至深的小姐妹,阿萍将8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123000元买给阿英,房价也是比较低的,从感情上说,阿英可以适当地贴补一些阿萍。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阿萍想想为了一点利益与十几年相好的阿英翻脸成仇,有些不合情理。阿英想想当时阿萍将8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低价卖给她,确是一番情谊,我不能见理不收,最后她愿意贴补阿萍2万元。
这起纠纷虽然平淡无奇,却给人们留下了耐人寻味的启迪,钱是好东西,但不是有了钱就能有一切,亲情、恋情、友情是钱买不到的,我们不能因为一点蝇头小利,把亲情、恋情、友情巅扑得支离破碎!把几十年缔结的友谊无端抛弃。人只有生活在充满希望,充满和谐、充满情谊的生活中才是最幸福、最舒心、最健康的。
(2009.8.6发于《江苏法制报》)
车祸赔偿以后……
对于李阿翠与张妹林来说,2008年6月2日是一个黑色的日子,那天,李东东骑着二轮摩托去上班,途经铁琴南路路口转弯时,与对面开来的由方明驾驶的重型“东风”卡车相撞,致李东东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突然降临的灾难,使母亲李阿翠与妻子张妹林悲痛欲绝。瞬间,一个鲜活的生命逝去了,母亲失去了儿子,妻子失去了丈夫,儿子失去了父亲。一家人跌入了痛不欲生的深渊。后经常熟市交警大队查实后认定,方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东东无事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后,赔偿是无可非议的,经事故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事故单位代驾驶员方明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75万元。其中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425000元,再由肇事驾驶员单位补偿给家属325000元。另外,经有关部门认定,李东东遇难于上班路上,他的死亡系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为丧葬费12552元,工亡补助125520元,合计为138072元。这样李东东的不幸死亡所得到的赔偿款总计为888072元。伤痛之后,一家人对于这888072元的赔偿金的分割出现了分歧。说也难怪,母亲要养老、妻子要治病、儿子要读书,谁不希望自己多得一点。谁多谁少,争执不下。在不能统一的情况下,李阿翠与张妹林走上法庭。
李阿翠请求法院对于这888072元合理分割,她要得到应得的份额。张妹林认为赔偿金可以分为二个部分,一个是正常赔偿部分,赔偿款为425000万元和工伤补偿款138072元,这可以依法合理分割,但要扣除已用去的医药费534元、交通费1000元、车损3650元及实际支出的丧葬费10万元后再按母亲、妻子、儿子三份进行分割。另一个是额外补偿部分325000元,因为她有病要动手术,她父亲身体又不好,儿子还在读书,需要抚养与教育。这是肇事单位补偿给她与儿子的,这一部分她不同意分割。
双方据理力争,各不相让。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是死者李东东的近亲属,应按法律对赔偿金合理分割。对于医疗费、车费应当扣除;丧葬费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采信;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车损3650元的一半归张妹林所有,另一半按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对于325000元说是单位补偿给张妹林与儿子的说法没有依据,法院不能认同。对于死亡赔偿金补偿款、精神抚慰金及一次性的工伤补偿应当合理分割,在分割时考虑到张妹林的身体等实际情况,可适当多得。法院最后判决为李阿翠得28万元、张妹林得33万元、死者李东东的儿子得28万元。
一场车祸后的赔偿分割已经落定尘埃,赔偿款的争论与分割,给了我们留下了沉重的思考,本来是一个完美和睦的家,只因是儿子李东东意外遇难,家就变成了一个支离破碎,反目争论的是非旋涡。为什么,为钱!有人说,钱是好东西,没有钱寸步难行的,但有时钱多了,会使人变异,使生活变异,使家庭变异,使亲情变异。我们不能因为钱而失去我们不该失去的一切!
(发表于2009.9.8《江苏法院报》)
离婚不能解决一切
常熟市人民法院最近处理了二件离婚案,同样是离婚,给人的印象却截然不同。
王某与张某于1985年结婚,生育一女(现已成年)。2000年12月,王某下班骑电瓶车回家,在穿越马路时被汽车撞倒,脑部受重伤,经医院抢救后虽拾回了一条命,但是因脑部重伤,定为一级伤残,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张某含辛茹苦、无微不至地照顾了他8年,王某突然提出要与张某离婚,理由是,张某还年轻,不能因为他这个“活死人”拖累了她。开始时张某死活也不肯,离了婚,你怎么办?我不能没了良心,丢下你不管!但是王某离婚决心已定,协商不成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一次、二次、三次。法院多次做王某的工作,可是王某却是铁了心,坚决要求与张某离婚,女儿也同意父亲的离婚要求,劝说母亲还是同意了父亲的要求。最后张某同意了,不过,她承诺,即使离了婚,她还是要与她的女儿一起照顾卧病在床的王某,即使今后她组成了新家庭,这个承诺一成不变。这是真爱夫妻演绎的一只感人的故事。
另一件离婚纠纷中却给人带来沉重的深思。李某与金某经人介绍,于1988年结婚,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儿子。三年后,金某出现了精神异常,生活颠三倒四,说话语无伦次。经检查,金某是患了中度精神病,接下来是她不能工作,生活也很难自理。更糟糕的是,儿子也是一个重度智障儿,虽已成年,也不能工作。李某想想,我那能对付得了这一大一小二个傻子。他想摆脱这个窘境,想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于是提出与张某离婚。村委会、镇里都调解不了,离婚了,这二个痴人谁负担;几经折腾,镇村就是解决不了,后来,李某索性搬出来租房一个人居住,金某与儿子与她的父母居住。这样又折腾了三年,李某还是向法院提出与张某离婚的请求。法院一次判不准离婚,二次判不准离婚,三次判不准离婚,可是李某第四次又来了。法院认为,你先要妥善安置好母子二人,离婚再协商。金某答应儿子他负担,妻子由她的父母照顾……
离婚,有时能给双方带来解脱和自由,但留下的隐患太多,有时却会给家庭带来纠纷与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在离婚纠纷中,人情之厚薄,相差甚远。离婚不能只想到自己。但是我们做人都要有一个尺度,有一个底线,越过了这个尺度、这个底线,那你今后怎么能立足于亲戚朋友面前?离婚要好聚好散。不能是吵了,闹了,打了再分手。不能我不管你死活,你不管我苦难,人心都是肉做的,夫妻间小吵小闹,纠纷矛盾总是免不了的,床头吵架床尾和,一日夫妻百日恩,这是人之常情。不要总是用离婚来解决一切,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要提离婚!万事不要光想着自己,要多想想平日里夫妻间的情谊,多想想对方的好,多尽到责任与义务。那就很少会滑到妻离子散这一步。
(2009.7.15《江苏经济报》)
租户热水器漏水赔了三万五
王阿姨新买了一套房,装修后暂时不住,想租出去,一来有人照管,二来也多几个钱还还买房的借款。想好后便委托朋友小朱寻找合适的住租户。不几天小朱介绍了某公司的张经理,张经理一看新房,120多平米,空调、家具一应俱全,再看看这里是一个新开发的小区,青草茵茵,绿树成荫,空气清新,环境悠静。张经理舒心惬意。便和王阿姨讲定,每年房租二万伍千元。王阿姨有些不放心,再三叮嘱张经理,不能私自接水接电、不能转租给出他人、不能在住宅区房内做违法的事……张经理有些不耐烦地说:知道了。也难怪,王阿姨买了新房,装修好了自己还没有住过一天,真的有些不放心。
张经理入住了,可是他觉得这房屋内部装修清雅宽爽,洁净明丽,使人有一种悠闲舒适的感觉,但有一点点美中不足,就是厨房内没有热水装置,用热水麻烦,张经理有一个习惯,洗菜、洗碗都得用热水,这厨房内没有热水实在是不方便,于是想在厨房内装一只热水器,他想只要能按合同约定,不破坏墙壁、不破坏房屋内部结构,就可以了。于是张经理安排了公司的管道工从电器公司买了一台小型电热水器,为了不破坏墙壁,便安装在厨房的洗碗池下面的橱柜内。
热水器安装后,张经理称心如意了,洗菜、洗碗、淘米……随时可以用上热水了。谁知就是这台小小的热水器给张经理与王阿姨带来了理不清、争不完的纠纷。
一天,张经理出门后,租房内却“水漫金山”。那白哗哗的水流从门缝里惨到了屋外……
邻居看到了。知道屋内出事了,敲门没人应,找人没人影。于是就电话通知了房东王阿姨,王阿姨心急慌忙地赶回来开门一看,原来是热水器上的热水管裂开了,水流进房间、客厅、厨房。王阿姨这一气非同小可,立即通知张经理,张经理派人来一看傻了眼:地板跷起拱了背;踢脚线受潮离了墙,门套松动裂了缝;衣橱撑门变了形……
王阿姨看在眼里却是痛在心里,这好端端的一套房竟然变得这样狼藉不堪,现在还怎么住人?这是自己一天也没住的新房啊!王阿姨请人粗估了一下,重新装修被损坏的部份,不会少于3万元。于是王阿姨向张经理提出了赔偿损失3万元的要求。可是一方代表认为房东的水管质量差而漏水,房东也有责任,双方争持不下,商量无果,争论无休。王阿姨便将张经理告上了法庭。
法院通过实地调查核实,觉得王阿姨的要求并不过份,承租人不小心损坏房内设施理应赔偿,但就赔偿金额上是能商量的。于是在法官本着以劝为先,以和为贵。进行了多层次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张经理赔偿王阿姨损失25000元。
到此为止,一场租房赔偿风波算是平息了,但通过这次意外的纠纷,我们热诚地忠告广大房东及承租户:有房屋出租是好事,能助人燃眉之急,解一方之困难,但一定要与承租方签订合情、合理、合法的合同,履行正常的租房手续,以免后患无穷;承租方也应以合同为本,遵纪守法,文明使用租房。在租房内如需要安装设备预先告知房东,获得许可,并且不得损坏房屋的内部结构,一旦损坏房东的设施或家具,应当无条件地赔偿。
(2009.2江苏法院网新闻案件聚焦、2008.10.31《姑苏晚报》)
小区出怪事搬运打破头
金黎明与浙江老乡在建材市场搬送建材已经有七、八个年头了。他年青力壮,肯吃苦,建材市场的许多老板都喜欢请他为客户搬运建筑材料。今天下午,刘老板请他为幸福小区的业主小伟运送一车建材。他答应一声,立马叫上十多个同乡,随车直往幸福小区,业主小伟在小区12幢12楼,金黎明他们要把一车的装修板材搬送到12楼,这不是一件简单事,幸好他们做熟了这种劳动,只见他们四个人上了12楼,其余的人在下面,捆的捆,送的送,吊的吊,分工自然明确,运送井然有序,正当他们干得十分得劲的时候,突然来了个戴眼镜的小胖子,小胖子走上来拦住他们说:“你们停下来,不要搬了。”金黎明奇怪地问:“为什么?”小胖子说:“到这里搬运东西都要到小区的物业去登记。不经物业同意,任何人都不能进小区搬运东西。”金黎明一听有些不服贴:“我们在常熟做了七、八年的搬运工了,小区也进过几十个了,从来也没有听说过有这种规矩。不管他,我们照搬。”说完便招呼其他同伴继续搬运。小胖子看他们不听劝说,继续搬运,就说:“你们不听,我去叫物业人员来。”说着便离开了小区,不一会儿,小胖没有领来物业人员,却是领来了十几个青年,气势汹汹地走上来拦住金黎明,不许搬运。金黎明他们那里肯听他们的:“我们是在为业主小伟搬东西,关你们什么事!”“你们没有去物业登记,不经物业的允许就是不准在这个小区搬运东西!”就这样,你一句,我一语,越争越烈,越吵越凶,双方互不相让,争执、吵嘴、继而扭打起来了,真是相骂无好话,相打无好拳,小胖的脸上遭到突然一击,顿时鲜血直流,人们见出事了,立即报警……
小胖被急送到市二院进行救治,虽无大碍,但用去了3000多元医药费,医生还吩咐他要休养二个月,这下,小胖损失可大了,用去3000多元医药费不说,还要休息二个多月,打工的人一天不做,是一天不活,哪里有闲钱来休息二个月?在派出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小胖便把金黎明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金黎明及其老乡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