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外生枝
一场婚外情的闹剧终于平息了,可是有谁能意料,平地又起了风波,“好戏”又来了一个小小的高潮,宓敏拿了钱想想还是舍不得儿子,心头肉呀,十指连心,那一个母亲愿意与之抛弃与分离。宓敏又找到了周信,提出要看望自己的儿子,并向周信提出,每月让她看望儿子二次。周信对于这个突如其来要求简直是有些措手不及,他心火了,就说:“不是我们讲得好好的,你拿了钱走人,怎么又变卦了。让你接触了儿子,你不声不响把儿子带走了,我到哪里去找你。”周信说什么也不答应。周信的老婆王英一听,一跳八丈高,开口便骂:“你这个不脸的骚狐狸,怎么不说人话,拿了十万块钱还要来纠缠,嫌少,要看儿子,你是屎克螂出气——放屁!”
宓敏遇上这样一个泼辣的女人有点招架不住,但她绝不放弃看望儿子的权利,她知道要看自己的儿子,谁也阻挡不了的。但是周信死也不让她接近儿子。于是宓敏把周信告上了法庭。王英一气之下也与周信离了婚。
法院支持了宓敏的诉讼请求,周信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是违法的,不道德的。这种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小孩是二人的孩子,小孩是无过错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周信与宓敏都有抚养及探望孩子的责任和权利。双方所写的协议中“女方不得来探望小孩”既剥夺了宓敏对孩子的探望权利,又未能保护孩子需要母爱和亲情的权利,这是无效的。所以,宓敏是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周信应当配合与支持。
此时此刻的周老板心潮起伏,千怪万怪,要怪自己太贪花,现在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人财二空,到这时他才真正醒悟了,一时图快活,终生悔过错。但懊悔无用,只有教训。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发表于2007.10.17《江苏经济报》(纪实版))
半路夫妻房产纠纷
在江南一个小镇的司法调解室里,一场极为普通的离婚纠纷调解正在循序进行着:
“什么时候认识的?”调解员问。
“198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的。”男的阿坤回答说。
“什么时候结婚?”
“1988年农历11月初三办了结婚酒,没有领结婚证。当时她是48岁,我是42岁。”
“结婚十几年了,你们年纪也不小了,还要离婚。”调解员想劝说他们不要为一点小事就闹离婚,可是阿坤却说:“我们合不来,她整天的唠唠叨叨,说那个看不起她,这个看不起她,常常为一点点小事吵得我头脑子发胀,还是离了算了。”阿坤说完后,看了一下坐在一旁一声不响的阿珍。
“人年纪大了,说话总是会多一点,口碎一点的,你们是都是过来之人,走到一起也是不容易,有什么矛盾心平气和地勾通勾通,不要一碰就吵,一吵就离,像你们这些年纪的人离了再想找一个合适的结婚就很难了。”调解员推心置腹的话使阿坤沉默了几分钟,可是阿珍却又说:“离,一定得离,他们家中没有一个人看得起我,我成了他们家中多余的人,再赖在那里真是太没有意思了。”阿珍说完,两眼泪汪汪的,像是受了不少的委屈。“谁看不起你了,你自己说话太噜苏你不觉得。”阿坤的气又上来了,冲着阿珍顶了一句。
“好了,别吵了,要离,也要好好商量,孩子怎么安排。”
“我们二人没有生育小孩。”阿珍说。
“那有没有共同财产?”
“也没有共同财产。那房子是我的。”阿坤说着又看了一下阿珍,只见阿珍低着头没吱声。
最后,他们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新村的新屋为阿坤及儿子所有;阿珍自愿放弃一切权利。之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阿坤仍然住在自己的那幢房屋中,阿珍住到了外地阿姐的家中。
一对普通的半路夫妻像是平静地分了手,但一场反而激烈的析产纠纷又拉开了序幕。
阿珍想想自己与阿坤相处了18年,一起在他家把旧房改建了新屋,最近又拆迁,拿到了十几万元的了拆迁款,还分到了安置房。现在离婚了,我怎么说走就走,竟连一块砖、一片瓦也没有分到。为这事她与阿坤一再交涉,最后又一次走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阿珍提出,那安置房是他们婚姻持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得到应得的份额。阿坤听说阿珍要求房产分割,说什么也不同意,他说那房子是自己的老屋,翻建时阿珍根本没有出资,况且,在当时经镇政府司法所调解离婚时,阿珍愿意放弃对一切权利。阿坤认为这房屋是他与自己的子女的,阿珍是没有份的。
后经法庭调查,老屋是阿坤祖传的,1992年以阿坤的名誉在原宅基上建造了四上四下楼房,一间转基与一间猪棚。2003年2月,房屋拆迁,阿坤一家被安置在新村的新屋中,阿珍也一起住到了新屋中。在2006年离婚时,因为房产涉及到阿坤几个儿女的利益而未作处理。当时,阿坤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是15万元,并由政府安排了一幢安置房,事后阿坤带着自己的二儿二女住进了新村的安置房中。而当时在司法所的调解协议中,因为房产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没有明确处理,阿珍也表示自愿放弃一切权利。现在阿珍重新提出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可是现在双方各不相让,在法庭上争得如同仇敌。
法官在庭后的调解中说:“大家要退一步想,‘一日夫妻百日恩’有情结为夫妻,离婚不能反目成仇。解不开的结,只有在心平气和中才能处理好。”阿坤听着,火气似乎是消了一大半,说,“那法官你说该怎么办,我听你的。”
最后,阿坤与阿珍达成了协议,安置房归阿坤及他的子女所有,阿坤一次性补偿阿珍1万5千元。
这场离婚后的析产纠葛并不波澜起伏,但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半路夫妻的再婚再离要必须谨慎,房产分割儿女抚养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纠纷。产生了矛盾要冷静思考,好聚好散更不能反目成冤家。这是为你,为你的儿女,也是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2008.3.17发表于《常熟日报》社会生活版)
打起无名架,法官巧调解
春节的早晨,天空湛蓝,阳光普照,鞭炮声此起彼落,人们走亲访友,拜年祝贺,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中。可是在这欢乐祥和的喜庆气氛中,在王明家的屋前场地上却正发生了大刹风景的一幕。
“你是不是畜生养的!”王明对着在他家场边阿发出口便骂。
阿发不是善人,那肯受这窝囊气,马上回骂了一句。你一句,我一语,谁也不肯相让。一阵恶意粗鲁的对骂之后,紧接着就是劈雳啪啦一阵搏打,你扭我推,你打我踢,一场混战。结果是王明流了血,捂头叫痛;阿发伤了眼,倒在了猪棚边……
是什么原因使邻里如此翻脸无情?有什么冤仇大恨使相处和睦的乡亲大动干戈?说来也真是好笑,引起这场混战的竟然是一次让人实难启齿的琐事——随地小便。
春节里,阿发去了老丈人家拜年,随后想去老乡家看看,走到王明家的场边,想小便,便在王明家场边,对着小河就小便,被正在自家屋前场上与家人晒太阳,玩牌的王明看见了,王明就骂他乱小便不讲文明,阿发想这又不是在城里,乡下人没有那么多的讲究,于是便说:你出去不是也这样小便的吗?就这样,你骂一句,我还一语,谁也不让谁,话越说越多,火气越变越大。真是叫相骂无好话,相打无好拳。这边王明的老婆孩子看到王明与阿发干了起来,就走了上来;那边阿发的老乡看到阿发在与人争吵,也过来了。于是就无名着落地演译出开头那丢人显现的一幕。
再说阿发因为被打伤了眼,晕倒在猪棚边,大家心急慌忙地又报警,又送医院,最后为了赔偿又闹到了法庭上。
法官在处理这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作了庭前调解,首先对王明作了批评:人家在你家的场边小便,你可以委婉地劝一下,人家也会接受的,这事不就不会发生了。你出口便伤人,在扭打中还把人家的眼睛都打伤了,幸好伤轻,要是伤重,人家还起诉你刑事责任,你吃不了还要兜着走。何苦呢,邻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为这么一丁点不起眼的小事,伤了和气,结了怨气,还要背一个赔偿责任。
法官又对阿发教育说:现在城里、乡下都是一样的,都讲文明,讲和谐,邻里乡亲和睦相处,你不分场合,新年新势在人家妻儿老小的眼皮底下,随地小便,这成何体统。要是你也是受不了的。说轻一点,是不文明、不礼貌;说重一点,你是在侮辱他人人格。人家虽然说了你一句,你姿态高一点,要意识到自己有失礼貌,只要向人家说一声对不起,不就完事了。你还要与人家无理找理,胡搅蛮缠,还要让老乡朋友齐上,把小事闹大,你不是错上加错。一只碗不响,二只碗丁当。现在虽然人家会补偿一些医药费给你,但吃苦头的还是你自己。现在你要认识自己的错,不能占理不让人,能商量商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解决了最好。
最后二人在法官的规劝与教育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王明赔偿阿发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15000元。
处理完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在平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在一些不宜小便的地方有人写上“是猪在这里小便”“在这里小便者不是人”等等,这不免也有些不妥,既然是“劝”那语言就应当文明一点,不要这样粗鲁与庸俗。万事要适可而止,有理有度,一旦越过了这个“度”的底线,那好事就不会有什么好结果了。你看,就连“随地小便”这种上不了台盘的小事,处理不当,也酿成一个15000元的赔偿纠纷。
(发表于2008.9.12《常熟日报》生活版)
商品房变脸,赔了11万
星期天,陈明与汪琴有一件特别高兴的事要去办,那就是他们在凌云小区购买的商品房已经竣工,拿到钥匙就可以装修了。今天他俩要去看看新屋。你说这高兴不高兴!可是事情非但高兴不起来,反而给他们带来了恼人的纠纷。
凌云小区座落在市里最最热闹的海虞路的南端,是市区首批高层住宅小区,据说是环境优美、闹中取静、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虽然房价高一些,但他俩贪的是市区,且又高贵典雅,最终还是选择了这里。两人进入小区,乘上电梯,一刹那就到了19楼,真快,爽!这是他们的第一感觉。进了1904室,三四个回合看下来,陈明一句话也没说,眉宇间渐渐地打了个结。
汪琴问他:“房子怎么样?”陈明有些疑惑:“好像房型有些变了。”
“怎么变了?”“卧室中怎么没有卫生间?这个储藏室也变小了。”
汪琴听他这么一说,存细又看了看:“是呀,我看看这个储藏室是小了一点,不实用。那怎么办?”
我们回去看一下购房合同与平面图,如真的有出入,那就去找房产商交涉,如果不行的话,我们就退房。
“退房,能行吗?那我们不就亏了。”汪琴有些耽心,付了首期购房款后二年来,房价节节攀升,他们一直感到房子买得蛮及时,如现在按原价退房,真的是大亏了。
陈明回到家里,拿出购房合同与平面图一看,真的是房屋的结构与户型变了。于是他就去找房产商交涉,但是房产商说房型没有改变,也不同意退房,更不愿意赔偿他的损失。
于是陈明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双方激争于公堂之上。
陈明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如数退回购房款及贷款利息;赔偿购房后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房产商辩说,根据施工图纸,房型没有改变,如果与原来的平面图纸比较,稍有变化,但是绝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不同意陈明的诉讼请求。
陈明诉说:房屋的套型、结构与原有平面图有明显的不同,原来的多功能储藏室改成了卫生间,卧室中的卫生间也取消了,因为房型结构的改变,影响了我对房屋预期的使用规划。
房产商说:我们交付的房屋与施工图纸是一致的,且购房合同第三条中也明确约定:买受人的平面图如与实际施工图有出入的话,那么就以实际工程图为准。
陈明说:实际上房屋附图与施工图是存在很大的差异,房产商再三强调的购房合同第三款说的“以实际施工图为准”,这是带有欺诈性的格式条款,是有违民意的霸王约定,这种单方约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房产商非但不承认自己格式条款上的疵点,反而振振有词地向陈明提起了反诉: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第六条约定,房屋交付时,购房者需一次性交清购房余款,第七条又约定,逾期回约超过30日的,出买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房价的1%的违约金,现在陈明在接到入住通知后至今未来结清购房余款,因此其已经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53000元。
争来争去各说各的理,那谁在理呢,看法庭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