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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1](1)

一关于中国的奴隶社会

什么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基本特征?这是从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中国历史以来,就存在的老问题。我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十批判书》、《青铜时代》、《奴隶制时代》等书中,讲过这个问题。这些著作,有的是很早以前写的,其中有些意见考虑不周,已作了修正。但我的基本见解,现在仍未改变,因为近些年来还没有发现新的反证,所以我还是保留着原来的意见。

我认为,中国奴隶社会不像所谓“古代东方型”的奴隶社会那样;只有家内奴隶,而生产者则是“公社成员”。严格按照马克思的意见来说,只有家内奴隶的社会,是不成其为奴隶社会的。家内奴隶在解放前的汉族和某些少数民族中都还存在。如果太强调了“公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都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正如太强调中国封建社会中还是和奴隶社会一样,是土地国有制,则中国就没有封建社会一样。这样,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原理,也就成问题了。当然,如果事实如此,我们也只好尊重事实;可惜事实并不是这样。

原始公社在我国古代存在过,是不可否认的。它是原始社会的共同细胞组织。马克思所说的日尔曼人的“公社”,德文是Volksland,意即人民的土地;拉丁文是Ager publicus,意即公地。马克思讲的印度“公社”,德文是Dorfssystem,英文是Village System,意即村庄体系。马克思讲的巴黎“公社”,德文又是另一个词Kommune。这些本来意义不同的词,在我国都译为“公社”,不一定都适当。原始公社在中国古代应该有,但名称是什么?我们弄不清楚。我们只能就商、周社会中的某些基本社会单位作些推测。甲骨文中有邑字,形作,像人所住居的区域。邑有大有小,商的首都叫做“天邑商”,各地有小邑,甲骨文中屡见“乍(作)邑”的记载。邑的起源应该很早,不始于商。因甲骨文字已经相当发达,商代文化是很高的,根据安阳及其他地区的发掘物即可知道。邑中的组织最初应是原始公社组织。直到春秋时代,楚人仍称当时社会发展较为原始的百濮人的住地为邑,说是“百濮离居,将各走其邑”(《左传》文公十六年蒍贾语)。

但邑的性质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它作为商、周社会中的基层单位,其中的组织就不再是什么“公社”了。《汉书·食货志上》的一段材料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勉强)也。……

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db}邑}/db}。……

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

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这里的邑,很像是劳动集中营。里胥、邻长就跟哼哈二将一样,坐在居邑门口,监视着“民”之出入。其他材料(包括地下发现的材料在内)都可说明这个问题。古代有“受民受疆土”的事,邑可作为生产资料赏赐;邑与田又可交换。金文中有好些这样的例子,我在这里只举《镈》一例,是把邑作为赏赐品的。

镈氏易(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之民人都(鄙)。(《镈》,《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二一〇页)

又有《人盘》(一称《散氏盘》),是人破坏了散人的邑,由人用两处的田地来赔偿的纪录。文太琐碎,可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此外邑与田的交换则有《从》。

和邑相当的有里,也可用以赏赐。再晚则有县和书社,古物中所见关于县的资料,以齐国为最早。齐灵公灭莱,赐叔夷“厘都,其县三百”(《叔夷钟》,同上书,第二〇三页)。这种县一定很小,恐怕与邑、里、书社等是同物而异名。县的本义是悬首级的意思,甲骨文中不见此字,可能出现较晚。把脑袋子挂在一个地方为县(悬),把人(奴隶)集中在一个地方为县,从字义的引伸中可以看出县邑的性质。

因此,如果说邑最早是原始公社组织,那末后来就变成为奴隶主控制下的劳动集中营,变成行政机构了。所以一有机会,邑人就会集体地或个别地逃亡,这是奴隶反对奴隶主的一种形式。《易经·讼》九二:

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

《讼卦》的邑是相当大的邑,逃跑了的有三百户人之多。《论语》:“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只有十户人,那是很小的邑。

邑的这种变化是从两方面来的。一方面,经济发展了,公社内部就会产生贫富分化,耕种方式就会由本族自耕变为用奴隶耕作。邑中的组织就蜕变为奴隶制性质。当然,孑遗形态是有的,如“同宗共财”之类;就是解放前的祠堂、会馆、公产、常平仓之类,也何尝不是原始社会的孑遗。但把孑遗形态或一时性的逆流夸大成社会制度,就不合乎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了。即使承认有孑遗形态,那也是变了质的。在奴隶社会里,它的内部结构是由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封建社会里则取决于封建生产方式。

另一方面,有的种族被别族征服了,就会部分地或全部地降为种族奴隶——“黑劳士”(Helots)。商代已有种族奴隶是不成问题的,所谓“纣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便是。周是以少数人征服了商,又把殷民降为种族奴隶。如“殷民六族”、“殷民七族”都是殷之遗民。“怀姓九宗”,则是属于殷的种族奴隶。但以后都成了周的种族奴隶了。《左传》上又有“九宗五正”参加重要会议,“九宗”自即“怀姓九宗”,有人据此否认“怀姓九宗”为奴隶,其实参加会议的是九宗之长,即管家头子。在被征服族中,原有贵族会部分地保留下来,成为征服者的走狗,是不足为奇的。周的统治进一步发展了中国的奴隶制,把更多的种族加以奴隶化。这在《诗经》里面也是有反映的。如:

或燕燕居息,或尽瘁事国。或息偃在床,或不已于行。或不知叫号,或惨惨劬劳。或栖迟偃仰,或王事鞅掌。或湛乐饮酒,或惨惨畏咎。或出入风议,或靡事不为。(《小雅·北山》)

东人之子,职劳不来;西人之子,粲粲衣服。舟人之子,熊罴是裘;私人之子,百僚是试。(同上,《大东》)

前一段材料反映出阶级之间的悬殊,也反映出殷人所处的奴隶状态。《大东篇》中的“西人”就是周人,“东人”则指殷人或其同盟种族。“舟人”的“舟”字恐怕是谐“周”字的音,不敢直言,故借音近之字来回避。“百僚”的“僚”分明是“隶臣僚”的僚,是一种奴隶。

总之,到了奴隶社会,邑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把它看作行政单位还可以,解为“公社”、借以确定社会性质,就未必适当了。不但不宜于古,而且不宜于今,因为这容易和我们的伟大的人民公社发生混淆。

弄清了“邑”的性质,土地所有制的形态和耕作者的身份就容易明白了。我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过井田制,但它不是公社土地所有制,而是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同上,《北山》),说明了这一点。当然,中国最早是存在过公社土地所有制的,这是一种萌芽状态的土地制度,土地完全由本族人自耕。但后来它就起了变化。一种是夺取异族之田,将原有耕作者降为奴隶;本族自耕者,在有了奴隶可供榨取之后,也会采取奴隶耕种。公社土地所有制因之就转化成为贵族土地国有制。

井田本身也会发生变化。田是人为的,甲骨文中打猎也称田,当时休耕,应是在休耕地上打猎。天然的田是不可能有的。田最初是方块块,取其象形;后来便发展成有严整的沟洫畎浍系统的井田。在井田之外慢慢出现了私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小雅·大田》),是说所有的井田都是“公田”,不属于井田的便为私田,并不如孟子所解释的“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诗经》的“中田有庐(芦),疆埸有瓜”(同上,《信南山》),庐是芦菔,并不是中央百亩的公田里有人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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