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如此急迫的需要关税的收入,以致它专门发了一道“上谕”,就如何避免延长传递和交换关税收入支票的时间的方法作了规定。但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份要求采取措施,扩大对外贸易的数量以增加这些十分有用的收入的奏折。就整个中兴时期的书面材料来看,清政府感兴趣的是作为行政问题的关税征收,而不是作为经济问题的对外贸易。和中国官员所期望的相比,赫德和他的助手们能够更有效地“榨取”对外贸易,他们也上缴了全部所得。正由于此,他们得到了奖赏,他们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建议也受到重视。但他们提出的着眼于扩大商业来调整帝国总的经济结构的总建议,则受到冷落。
采矿和工业采矿在中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观点,比起那种认为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观点来说,较少遭到反对。从很早时候起,采矿业就已存在。在整个历史上,有关采矿业对社会之利弊得失的影响就一直存在着争论。明末时得出结论:采矿对社会是一种危害。17世纪晚期(康熙二十二年)的一份“上谕”断然宣称:“采矿无益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均不准行。”
当然,也有例外。盐矿是必不可少的,清政府也推进了云南铜矿、蒙古和新疆金矿的开采。早在道光时,就存在着一种强调采矿业在国民经济中之重要作用的理论。
但是,采矿业可能引起社会分裂的担心一直存在。直到光绪时期,这种担心才被消除。1868年夏秋,在烟台出现一股淘金热,据总理衙门称,一些外国人和中国人开采金矿的事件在山东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朝廷命令中国官员阻止这些中国人的活动,也要求外国公使阻止外国人参与这些非法活动。最后,军队奉命开进了有关地区,用武力阻止非法的开矿行为。
然而,从整体上来看,中兴时期对于采矿业的抵制,要比对其他任何经济发展之形式的抵制小得多。据报道,地方官员鼓励天津附近的私人煤矿的发展。中国人借助外国技术顾问,积极开采京西煤矿。中国读者写给《北华捷报》华文版《本地新闻志》的信,反映了围绕采矿业之利弊得失所展开的热烈争论。曾国藩、李鸿章和其他许多高级官员,不久就对实验现代化的采矿业变得热心起来,条件是雇用的外国人是在中国监督下的技术人员。[59]犹如曾国藩所指出,只要用人得当,发展矿业就不会扰民;在外国,采矿是一项经常性的生产,但并没有引起不安;根据外国人的理论,如果中国人自己不开采矿山,那么外国人将会开采。
困难在于中国无法找到一种组织起采矿企业的有效方法。除非采用现代的技术进行大规模开采,否则采矿将无利可图。外国的技术也许还能控制,但很有用处的外国资本也能控制吗?能够投资于矿业的中国资本——无论是国家资本还是私人资本都很少,而且缺少能干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中兴末期,曾试图用官督商办的体制来复兴云南铜矿业,但遭到完全的失败。[60]无论国家,还是个人,或两者的结合,都无法筹集到资本和发挥现代采矿业所需要的那种企业家的才能。
如果说中兴时期的政治家们对采矿业表现出了一定的兴趣,这就如同他们对商业表现出的必要的宽容一样,也不过仅此而已。工业被他们完全地忽略了。同治年间一直被认为是中国现代工业发展的第一个时期,但当时绝没有这样一种观念,即工业化应超出制造船舰和军器的范围。即使是冯桂芬,他所主张采用的外国制造业,指的也只是火器制造。最初的军事工业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为时短暂。那些提倡修建兵工厂和船坞的中国官员,没有人想到用机器和工厂制度来增加总的生产量。[61]
财政机构
中央财政的管理问题清代精心设置的财政机构从来都没有完全置于朝廷的控制之下。赋税的征收采取的是承包制,朝廷虽然知道除上缴北京的数额外,还存在着超征和中饱私囊,但它没有办法核查究竟超征和中饱私囊了多少。国库的分配虽为朝廷直接控制,然而那时的计算方法至少在实际的支出中允许误差。[62]任何悉知其情况的人都会同意中华帝国的最后一部百科全书《皇朝续文献通考》的作者的观点:清政府的财政犹如一团乱麻。
像所有的政府机构一样,户部也被划分成一个带有地区性和职能性特征的复杂的官僚系统。这种臃肿的制度在稳定时期还能顺利运转,但到了有限的收入不得不用于支持农业复兴、军事和外交现代化的计划的时期,严格的中央控制就成了必要。
中兴初期,政府甚至缺乏传统的中央控制。税收制度是如此复杂[63],支出的管理是如此无系统,以致太平天国叛乱期间,中央权力的削弱导致了混乱。中兴时期,恢复中央控制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功,这种成功足以暂时阻止国家财政中的地方主义倾向。然而,颇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兴时期的计划所关心的是恢复旧的清朝制度,而不是建立一套能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财政机构。
第一步是改进赋税的征收。没有人主张由朝廷的代理人直接征收赋税,以及在其他经济方面采用海关那一套成功的方法。中兴计划仅限于公布传统赋税的法定数额,要求各省更详尽地申报情况[64],和改善地方官员的素质。如厘金,由于既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又没有传统的申报制度,因此,户部只能想法减少厘金税卡,并希望最终能制度化地管理那些保留下来的税卡。虽然许多呈送北京的报告和清单是不完备和拖延的,但政府的预期目的并不是完全没有达到。[65]由于改进了赋税征收方法,再加上其他原因,政府的总收入比太平天国叛乱开始之前的道光年间增加了许多。[66]
政府尽可能地委派廉正奉公的官员,努力改进核查账目的程序。有关日常开支的预算被询问、调查和辩论。虽然政府费用被挪用、侵吞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实际使用情况也并不总是符合政府的设想,但是中兴计划总的来说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中兴时期没有发生过像乾隆年间或慈禧第二、第三次垂帘听政时期那样的特大丑闻。
中兴时期的官员满足于修补旧的机制,他们从来都没有想到要彻底改造这个制度。只有冯桂芬看得更远一些,他主张对国库进行一次公开清理;要求每一部门公布其收入和支出,并鼓励人们报告他们所发现的任何与公布的收入不相符合的情况;统一度量衡的标准;政府提供费用的机构,包括宫廷,都要按固定的预算活动。即使说这些措施是旨在不引起传统的道德、社会和经济秩序变动的情况下增加中央政府的财富和权力,但它们未受到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中兴时期的一个主要缺陷。
货币和金融在货币和金融领域内,中兴时期所采取的同样是一些东拼西凑的改革措施。传统的币制的稳定依赖于银钱比价的稳定与银币和铜币供应的充足。[67]在1850年前的半个世纪,白银的外流和铜币生产的下降破坏了银钱比价的稳定,到1850年时,银价比钱价上涨许多。咸丰年间,如前所述,人为的铜币贬值和发行不能兑换的纸币及铁币,使清币制出现了混乱。只有币制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稳定,中兴才有其可能性。
主要的问题是稳定铜币。曾国藩建议朝廷公布全国每年的银钱比价,铜币与白银的比价应通过在主要经济领域增加其需要来维持:用铜币支付部分军饷,部分税款必须用铜币交纳,等等。冯桂芬也主张努力扩大铜币的使用。
不幸的是,强制实行银钱规定比价的措施最后证明在分散的中国经济中是行不通的。无论其比价如何规定,有些利益总会受到不利的影响,一些地方的经济也会被干扰。例如,传统的银钱比价是1/1000,但在河南的绝大部分地区,据巡抚张之万称,市场比价是1/2500或1/2600。要是这种市场比价作为官方的规定比价,那么,河南的赋税额要比原来的赋税额增加两倍之多。此外,还有一个在奏折中没有提到的问题,即那些按官价买银又按市价卖银的商行将会受到损害。但是,除非规定银钱比价,并强制实行,否则,普通百姓仍将按黑市价卖银,又按官价折算支付赋税。在河南,御史吕序程主张规定银钱比价为1/3000,他并认为如此百姓就可以从统一比价中获利,而且是政府而不是收税人将得到旧的官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这一主张被指为“有害和不切实际”遭到否决。而巡抚们继续维持旧的官价的建议则被采纳,因为这样不致有经济****的危险。[68]
在中兴时期的官员看来,稳定银钱比价的努力不仅因为银价的继续上涨,而且也由于铜的继续短缺——它使得铸造大量的与票面价值相等的铜币成为不可能——而受到了妨碍。1867年的一份“上谕”宣称,铜的供给比漕粮的供给成了更紧迫的问题,并采取了一些强制但很不现实的措施,以便把铜送到北京。清政府坚持贮藏大量的铜币,和一再重申各矿的每年生产数额,而没有注意到云南的铜矿开采已全部停止。在四川和湖南,采取了一些复杂的行政手段来购买云南的铜。[69]
中兴政府的下一步骤则是授权地方官员进口日本的铜,在17世纪末云南铜矿业发展起来之前,日本是中国铜的主要供应国,但从这种进口得到的好处则很少。[70]国家在寻找易开发的小铜矿,但没有取得什么结果。最后,沿海和长江流域的各省巡抚得到命令,购买铜币,用船把它们运到北京,以代替税银,并准备予以重铸。
虽然这些措施不可能提供最终的解决办法,但中兴政府也只能做到这种地步。即使在1874年,当云南回民起义的被镇压使铜矿的恢复开采最终成为可能时,第一年的生产量也只有18世纪正常年份生产量的十二分之一,随后采取的一些发展铜矿业的措施鲜有成效。
在此情况下,货币形势仍在好转这一事实,与其说是任何具体措施成功的证明,还不如说是货币在传统的经济生活中作用有限的证明。伪造的银币和纸币的流通好像有了某种程度的减少。铜币与白银的比价逐渐有所上升。尽管价格持续上涨达几十年之久,投机活动增加了地方的波动,但没有迹象表明通货在继续以高速度的膨胀。一两纯银的价格大约保持在6∶5之间,自中兴后开始逐渐降低,到1895年降到3∶3。[71]
中兴时的金融制度,和那时的货币制度一样,不适合现代经济。从中兴初期开始,山西钱庄就是政府国库的代理者。尽管它们已经相当发达,并受到某些外国人的赞扬,但它们的汇兑制度仍不能满足左宗棠的军事开支。由于这一原因,大量的银锭不得不转运到西北。没有一个总的组织或汇兑机构,不同的钱庄只能彼此帮助,依赖于相互的信任。此外,整个系统都缺乏严格的监督,其职能依赖于人,而不是方法。如果人不可靠,那么这种制度就要受到损害。[72]
负责金融的官员的任期都很短。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要发展长期信贷业务,或利用信贷来扩大生产。他们只要求钱庄满足政府和他们自己的需要。像其他中国传统的行业一样,既然钱庄只有与官吏保持着友好关系才能运转,它们就不得不向这些官吏提供没有偿还保障的贷款。现代银行制度通过香港和上海银行团引进中国,但它的活动主要限于通商口岸,对整个中国的经济几乎毫无影响。
在一个资本短缺和分散的国家里,不存在本国银行能提供经济现代化所需信贷的任何迹象。中兴时期的政府对此既不感兴趣,也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
军费中兴时期财政制度的基本局限,在军事财政领域里得到最直接的表现。由朝廷控制的传统税收,仅够负担八旗和绿营的费用。没有任何固定的收入来负担各地新建立的军队——它们是中兴时期最主要的作战部队——的费用。这些军队已不再是地方武装,它们经常远离本省外出作战。它们的费用主要来源于厘金和其他由省控制的税收。更糟的是,单独一省无力负担自己军队的费用,即使它获准为此截留应上缴朝廷的税收也是如此。然而,因为朝廷不能有效地控制新的收入,因此,北京政府至多只能在不同省份所报的收入上做些手脚。
一次军事行动的费用必须从各方面筹集。如果满洲需要一大笔钱,那它可以从户部的府库、本省的盐税,过期未缴的山东地税、过期未缴的河南各种税收以及山海关关税中得到。如果在甘肃的军队急需费用,那么可能由山西、山东和河南提供一半,另一半则由湖南、江西加上四川送去的谷物来提供。山西、山东、河南和直隶有可能得到相同的命令,把它们的钱送给蒙古和新疆的驻军。不仅为边远地区筹集军费采取的是这种措施,就是为内地筹集军费也是如此。例如江西、浙江、湖南、湖北就曾得到共同命令,要它们提供驻扎在江苏北部军队的费用。
户部几乎不能给急需粮饷的军队拨款,而且军队本身也在试着向地方征集粮饷。一般情况下户部除了向地方征集之外没有更直接的款项来源。甚至当驻扎在贵州的无饷、受冻挨饿的军队拒绝打仗时,当新疆的驻军断粮时,当甘肃乃至北京近郊的部队因断炊而即将哗变时,也没有任何应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