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制度内部产生的私人助手(幕僚)制度为此提供了部分答案。私人幕僚是一种兼有旧学、法律、军事或者财政能力的人。但是这类人尚无正式官职,他不应公开露面,然而却经常担任他为之效命的官吏的代表。由于他不是这位官吏的下属,因而期望他自由提出批评,而且缓和学者兼官吏同富有实际经验的职员之间的长期冲突。
私人幕僚制在中兴期间特别盛行,而且在不损害文官制度的情况下,提高了制度的灵活性。有相当大比例的幕僚是来自文化悠久的绍兴地区。然而,通常雇用当地人作为幕僚是因为他们熟悉当地的环境,而且他们能操当地的方言。例如:左宗棠是一位湖南人,他曾在张亮基和骆秉章的门下做幕僚,十分得力,据称骆氏的成就便是左氏的成就。
然而,对于为数众多的目的而言,很难觅寻到技术上比较得力的私人幕僚,因为幕僚也同官员一样,如果他要有效地发挥职能,就不得不成为儒家传统的一部分。中兴的政治家们在处理专门化问题上的努力表明,这个时代的官吏能够充分掌握他想要掌握的新技术。但是,他们能自由作出这种选择又保持儒教改革家身份的领域实在是太狭窄了。
缺乏专门人才的其他政府,诸如彼得大帝时期的俄国、奥斯曼帝国和16世纪后期的英国有时能雇用外国人。中国政府仅仅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做到这一点,因为几乎没有外国人能够适应儒家价值观念体系。
由赫德设计并负责管理的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是中兴期间聘用外国专家的杰出范例,但是它对中国19世纪经济只产生了微小的影响。有些外国人受雇于厘金及盐政管理,但是在国家的主要行政部门中却无一位外国人受到聘用。外国雇员的态度常常加剧了这种困难,可是这种态度并未引发这种困难。不管外国人多么努力,他们都不能扮演好派给所有官员们的那些难以胜任的角色。
衙门胥吏
从中兴官吏的眼里看,对中国有效的儒家政府的最大威胁是握有实权的衙役。虽然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但是其严重性随着政府日益复杂化而日益加重。儒家的文官们发现他们自己随时随地都处于这些胥吏的包围之中。他们依赖于这些人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以及技术性的行政问题的知识。由于几乎没有专职文官曾在一个固定的岗位上工作足够长的时间,以便对其职责与管辖区问题拥有与胥吏相等的知识,因此胥吏经常处于破坏官员的政策并向百姓敲诈勒索的地位之上。改良派汪康年后来宣称:中国真正握有实权的并非是皇上,更不是高级官吏或者普通百姓,而恰恰是衙门胥吏。[54]
衙门胥吏这种事实上的权力使儒家政府的全部理论所依据的前提丧失了效力。人们视为自然的是:任何对学问、政治感兴趣或者热衷于权威的、有才能的人都想走仕途之路,除了直接个人收益外,仕途还集中了所有刺激人的东西。相对而言,衙门胥吏则被认为是精明而又不讲道德的趋炎附势者,这些人的经历否定了所有儒家的价值观念。
据估计,中兴时期整个帝国共有119万名胥吏。根据冯桂芬的说法,每一个部至少有1000名胥吏[55],而且每个部里的胥吏都利用职权之便中饱私囊。例如:户部的胥吏从到部里领取薪俸的每位官吏那儿扣银索费。[56]其中一位胥吏变得相当富有,以至于人们把他称作“第七号部级大员”,而法定的排号是六位。
整个清代,特别是在三次大改革(即17世纪末叶、19世纪60年代及19世纪90年代)的时期里,胥吏一直受到谴责。尽管胥吏的危害清晰可见,一再被加以讨论,但是批评者很少发现随着书面工作的增加,书吏的作用也必然会加大。他们也没看到儒教国家能够控制书吏的惟一办法是在儒家统治集团内部给予他们一席之地,从而使他们服从于国家的训导和控制。
像往常一样,冯桂芬提出一种激进的解决办法。他建议为了适应新条件,要重新解释并扩大儒教行政管理原则。他主张委任地方推荐的年轻人充当胥吏,从学徒性质的服务做起,一直过渡到终生供职。[57]
假如冯氏的办法证实是可行的,那么就会使胥吏成为已经扩大了的等同的统治集团的一部分。针对冯桂芬的建议,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仿效军机处,使用“军机”的字眼,而不用胥吏二字。李棠阶回答说:既得利益是很强大的,需要整个帝国都行动起来。[58]中兴不是一个彻底行动的时代,对胥吏仅有的控制仍是保持胥吏那种低下社会地位的不明确状态。
结论
关于贤人治理国内政府的儒家理论在同治中兴期间受到了严格的检验。中兴时期是一个享有盛名的时代,它同其先前的时代及紧随其后的时代形成鲜明的对比。纵观整个中国历史,有为数众多的“贤人取得非凡成功”的时期,但是这些时期总是短暂的。虽然清代的记录和其他朝代的记录相比十分有利,尽管中兴毫无疑问是那些短暂的偶然时期之一,但是结果却是短命的。这种制度甚至是在最佳年代里仍存有它的弊病。正如康有为所评论的那样,这种制度导致过分依赖于个别官员的特殊才能,如果巡抚是文人,那么通省便会文风大盛;如果他对财政有兴趣,那么通省便会着迷于货币改革。[59]
一部卷帙浩繁的普及性清代历史,反映出了由于人才极端匮乏而导致清朝灭亡的普遍性观点。[60]中兴说明传统国家政府已尽了最大努力。中兴具有令人印象深刻的表现,然而由于新问题接踵而来,中兴各项原则的不足便令人痛心地变得明朗起来。
注释
[1]秦翰才:《左文襄公在西北》(上海,1946年),第160页。
[2]例如:王信忠的《福州船厂之沿革》中的引文,见《清华学报》第8卷,1932年第1期,第5页;夏鼐的《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见《清华学报》,1935年第2期,第473页。
[3]曾国藩反对御史陈廷经奏折中的建议,见《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第7卷,第11页。
[4]见金召棠在1862年为《张公襄理军务纪略》(1910年第1卷,第1页)一书作的序。
[5]密福特:《使馆馆员在北京——书信集》(1900年)第85页。
[6]同文馆的英文教习(无其他身份)写给《北华捷报》的信,见1870年1月25日的该报,这封信引自方根拔:《蒲安臣使节真相》(1872年),第656页。
[7]见1868年2月29日《北华捷报》。
[8]见1867年2月14日《北华捷报》中登载的驻天津通讯员发来的文章。
[9]《阿礼国致斯丹莱》(1868年1月1日),见《英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号(1871年),第114页。
[10]引自丁韪良的《花甲忆记》(1876年),第360—363页。
[11]《蒲安臣致西华德》(1862年10月25日),见《美国的对外关系》(1863年)第2部分,第831页。
[12]卫三畏:《中国总论》第2卷,第715页。
[13]裴丽珠:《赫德爵士传奇》(纽约,1909年),第221页。关于赫德与文祥之间的密切关系,见魏尔特的《赫德与中国海关》(1950年),第198—199页。
[14]丁韪良:《花甲忆记》(1876年),第360—363页。
[15]翁同龢著作的摘录,引自金梁的《近世人物志》,第50页。金梁:《四朝佚闻》,第17页。
[16]梁启超:《李鸿章》,无出版日期,未注明出版商,第5页。
[17]原文见李棠阶的著作——《李文清公遗著》第1卷,第1—8页。
[18]吴廷栋:《拙修集》第9卷(1871年),第19页。
[19]金兆梓:《近世中国史》(上海,1947年),第122—123页。
[20]濮兰德与巴克斯合著的《慈禧外纪》(1910年),第64—65页。
[21]哈克:《太平军叛乱中的事件》(伦敦,1891年),第463页。
[22]见1865年1月7日、8月5日、12月9日和1868年8月28日《北华捷报》。又见1868年9月19日《每日新闻》,1868年12月11日的《北华捷报》转载其文。
[23]见1868年10月31日《北华捷报》。
[24]引自秦翰才:《左文襄公在西北》(上海,1946年),第160—161页。
[25]根据曾氏的一位私人幕僚的日记看,曾说过:能“寻到”第二及第三流的人并进行储才,而第一流的“则可遇而不可求”〔陈乃乾:《曾文正公语录》,见《古今》(1944年第41号),第27—31页,这段语录引自赵烈文日记。〕
[26]引自王之平:《曾胡左兵学纲要》,第80页
[27]同上书,第81页。
[28]1868年10月3日的奏折见《丁文诚公奏稿》第6卷,第17—18页。
[29]郭嵩焘:《养知书屋全集》,《奏书》第10卷,第1—3页。
[30]1866年7月14日的奏议,见《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42卷,第45—48页。
[31]例如:王凯泰的奏折,见《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第1卷,第36—42页。
[32]见引自《汉口时报》的文章,该文被1867年11月4日《北华捷报》转载。
[33]《皇朝道咸同光奏议》第42卷,第6—7页。
[34]《皇朝续文献通考》,第8453页;《大清历朝实录》(同治朝)第22卷,第25—26页。
[35]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第27页。
[36]《皇朝道咸同光奏议》第42卷,第3—4页。
[37]1868年5月13日的上谕,见《清实录》(同治朝)第230卷,第1—4页。
[38]见1867年5月23日《北华捷报》。
[39]见1866年4月14日《北华捷报》。
[40]张之洞:《劝学篇》,《变法》。
[41]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变捐例议》。
[42]同上书。
[43]大概对于户部书吏的损失比户部本身的损失更严重。
[44]《皇朝续文献通考》,第8531页。
[45]《皇朝续文献通考》,第8531页。
[46]王氏建议:通过考试从已在各类衙门等候任命官职的捐纳者中淘汰70%到80%的人(《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第1章,第36—42页。)有关王氏奏折及皇上批谕的概述,见《清史稿》,《选举制》第5部分,第14页,时间是同治十二年,即1873年。
[47]见1868年8月14日《北华捷报》。
[48]《清实录》(同治朝)第22卷,第9—10页。
[49]整饬官僚制度比这一小段论述所提示的要复杂得多。它不仅仅限于简单的罢免和降级。被降级的官员可以指望立功赎罪。被“罢免”的官员可以无衔留任,因此,他有各种动力,通过出色的表现来恢复自己的头衔。
[50]《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第2卷,第27—30页。
[51]1866年5月29日奏议,见《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41卷,第43—50页。
[52]1866年7月30日奏折,见《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42卷,第60页。
[53]冯桂芬:《免迴避议》,见《校邠庐抗议》第1卷,第6—7页。
[54]《皇朝经世文新编》(上海,1901年)第18卷,上,第12页。
[55]冯桂芬:《易吏胥议》,见《校邠庐抗议》第1卷,第12—14页。
[56]《清实录》(同治朝)第1卷,第12—14页。
[57]冯桂芬:《易吏胥议》,见《校邠庐抗议》。
[58]李棠阶:《李文清公遗书》第2卷,第29—30页。
[59]康有为:《康南海文钞》(上海,1916年)第4册,第28—43页。
[60]蔡东藩:《清史通俗演义》(上海,1921年)第8册,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