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政策于文化研究之中
托尼·贝内特
我有意使这个标题产生歧义。因为,一种读法似乎表明,我只是想证明,在文化研究关注的范围内,应当给政策考虑一个更为核心的位置。然而,另外一种读法似乎表明,我提议将“政策”置于“文化研究”范围之内,目的在于使后者被置换或转换为别的事物,即文化政策研究。让我说得稍微清楚一点:我的观点并不含有第一种读法所暗示的那种适度。但是也没有包括第二种读法描述的范围,而且有充分的理由。目前“文化研究”的取向如此不确定,以至于我所倡导的视角要么包含在这个题目下未来研究的本质内容,要么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用自己的术语将自身关注的内容与文化研究关注的内容区分开来。哪一种证明是必要的将取决于在未来几年中如何处理和解决这次会议上的各种争论。
然而,就目前而言,除了承认“文化研究”这个术语的用法灵活,我几乎没有别的选择。现在,使用这个术语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权宜之计,用以说明相当纷乱的理论和政治立场,尽管这些立场在其他方面大相径庭,但却都从它们与权力错综复杂的关系角度并从这种关系内部共同致力于考察文化实践。[2]既然认为这个领域的研究将来如何发展目前仍无定论,我想就此提出四项主张,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上令人满意地参与文化与权力关系研究所必需的条件。这四项主张是:第一,在将文化视为政府的一个独特领域的同时,需要将政策考虑包括在文化的定义中;第二,需要在文化这个总的领域之内根据其特有的管理目标、对象和技术区分不同的文化区域;第三,需要识别明确界定的不同文化区域所特有的政治关系,适当地在它们内部发展研究它们的特定方式;第四,进行智力工作需要采取一种方式,即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方法上,策划影响或维护相关文化区域内部可识别的能动者的行为。
然而如果说这样做是在为文化研究勾画可能出现的前景,那么显而易见,这个前景需要在许多方面与它的过去决裂。因此,与其细致绘制这种可能出现的前景,不如试图识别出各种政治和理论取向,我认为这正是沿着我曾经指出的改变文化研究方向的道路前进所需要的。我的做法主要是批判地研究——过去与现在——英国文化研究的一些发展轨迹,以便识别它们在哪些方面阻碍我勾画的各种立场的形成。我尤其将聚焦于这个传统的葛兰西式分析阶段,以及后来在与后现代主义的冲撞中流溢而出的差异政治学,我将指出,现在需要在三个关键方面看到它的不足:它的文化定义,它对由葛兰西霸权观念所提供的理论和政治参照术语的支持(不管它有多么胜任),及其能动作用(agency)理论。
鉴于在批评英国文化研究的这些方面时,我将使用贯穿于我本人早期著作的一些观点和立场,同时作一个简历式的注释也许是恰当的。事实上,在某些意义上,以下内容将在形式上对我以前的一些立场加以澄清,这是我最近在建立格利弗斯大学文化政策研究所时关注的问题。即在理论上、实践上和机构上将“政策”置于“文化研究”之中。[3]这是一个全面的合作项目,在这个意义上,我的这篇论文是集体撰写的,融会了有助于这项工作发展的许多交谈和争论。[4]
文化,政策,政府
让我首先谈一谈文化的定义问题。但是我谈论这个问题,要间接地通过思考它与在文化研究内部提出和理解文化政治问题的典型方式的关系。我在此区分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是人际关系的变化——无论是读者、亚文化成员还是时尚的狂热追求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到这些关系的形成的那些文化形式。这里,政治的主要工具是批评,它的首要目标是改变诸如文本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所论文本作为手段服务于读者的自我政治改造的实践。自我的这类实践所应该导向的地方,当然,随它们用以训练和提高读者文化能力的特定方法的变化而变化。它们会脱离意识形态的幻觉,达到真正的意识,并以此而导致革命,或者脱离父权制批判而在话语中寻求一种女性立场。然而,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这类批评政治通常有两个共同之处:首先,它们总是要为主体制定出一个方向,绘制一条路线。其次,它们生产出它们自身程序的产品,也就是既能够为它们提出的路线充当资源又能够充当风景的文本。阿尔都塞的马克思主义批评为读者绘制的路线,就是这样一个被设计成穿过文学文本的认识论风景的路线。文学文本被悬置于意识形态产生的虚假认识效果和科学认识之间,这样塑造文学文本是为了帮助主体从意识形态转向科学,这就为读者提供了手段,通过经常衡量文学文本和意识形态文本之间的差异,读者借此摆脱了意识形态虚无缥缈的幻想从而踏上科学认识的金光大道。
这类旅程是如何被精确绘制的,文本的领域是如何被精确布置以支持这些旅程的,随着对文化和权力关系的叙述的不同而变化。如何看待这类关系也影响了与文化研究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种文化政治。这包括在自我的不同转换轨道和所预示的各种政治主体或构成成分之间的那种联系,一方面,自我的不同转换轨道是根据批评政治的行为而设计出来的,另一方面,各种被预示的政治主体或构成成分可能是为支持特定的集体政治规划而被组织和动员起来的。尽管这个观点不止一种说法,但是,葛兰西或文化研究的传统特点,首先注重生产与各种多元权力形式相对立的主体,而这些相对立的主体就处于那些权力形式之中,其次,通过致力于系统的政治表述,将这些主体组织成对抗权力集团的集体政治力量,无论其组织多么松散、不稳定和仓促。
当然,这些粗略的总结不啻便捷。然而,我想表达的观点关注这两种政治所依赖的一种文化观的那些方面,这种文化观认为我想表达的观点属于指意实践领域。此外,在这两种情况下,文化政治的核心任务都要通过文化(指意的或话语上的)手段才能得以实施:在第一种情况下,对文本/读者关系进行特殊技术化,在第二种情况下,借助于不同的压迫和反压迫斗争形式之间的等价链的话语组织。在这方面,二者都容易招致这样一种批评,即它们没有充分地注意到制约文化的不同领域的制度状况。这反过来会导致对这类状况产生特定种类的政治问题和关系的方式的忽视,在发展受到适当注重的和实用的政治参与形式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特殊种类政治问题和政治关系的细节。
然而,要说制度状况以及更宽泛意义上的政策、政府状况和实施过程,是文化的不同形式和领域的构成因素,则要求重温“文化”这个术语的流行,因为它在文化研究的主要问题框架内举足轻重。在这方面产生最重要和独一无二影响的当然是雷蒙·威廉斯的著作,尤其是他在著作中对不同文化的区分,作为“一个民族、一个时期或一个群体的特定生活方式”的文化,和在更严格的意义上,作为“知性的、尤其是艺术活动的作品和实践”的文化(Williams,1976,p.80)。尽管这种区分价值很大,但是它往往转移了人们——包括威廉斯本人——对以下这一事实的注意力,即他辨识出文化在现代的第三个用法,这就是“描述知性、精神和审美发展的一般过程的独立和抽象的名词”(p.80)。威廉斯认为这一用法最初在18世纪晚期固定下来,他同时指出,它在这一时期的流行并非没有前兆。实际上,当威廉斯阐明这个用法时,他极为详尽地论述了17世纪晚期的一个例子,即弥尔顿的《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现成和容易途径》(1660),弥尔顿竭力主张有必要通过将政府自然的热情关怀和文化更广泛地传播到现在所有被忽视的和默默无闻的最边远的地区,从而将更多的知识和文明,对了,还有宗教,扩大到全国各地。
对此,威廉斯进一步评论说,我们能够“在非常现代的意义上读解政府和文化”。不幸的是,他没有说明这么说的用意是什么。然而,显而易见,他认为将政府与文化放在等式的同一边没有什么矛盾之处。因为在弥尔顿的那段话中,文化既不是政府的目标,肯定也不是它的颠覆性的对立面;相反,它是政府的工具——这不但带有早期园艺意义的残余,并且具有社会和政治过程的观念性质——它将以政府的服务应用到所有那些“被忽视的和默默无闻的地方”。然而,在指出这种用法之后,威廉斯几乎立刻移开了视线,开始讨论另一种更为熟悉的轨迹,他首先追溯“文化”与“文明”(它们在弥尔顿的段落中还仍然结合在一起)逐渐剥离的过程,以及后来19世纪关于“文化”的意义发生了自相矛盾的转移,一方面,文化的意义受到了更严格的限定(限定在美学方面),同时又被进一步扩展(始于赫尔德尔,终止于威廉斯本人的“整体的生活方式”这条文化意义发展路线)。
解读和重新界定这两种“文化”意义可以作为撰写大部分英国文化研究史的根据;使用扩展的文化定义可以使对亚文化、大众文化和生活方式的研究合法化,并为它们找到依据;这种扩展的文化定义,为把文化建构作为与严格的主导和美学形式的文化相对立的象征性文化形式的有力依据。[5]然而,尽管受到充分重视,却几乎没有对上述区分的方法论假设进行批评检验,而这些假设正是构成威廉斯对“文化”的这些现代用法进行谱系叙述的基础。因而在此应当小心谨慎。正如肯·卢文审慎提出的,威廉斯“深信历史的隐蔽进程以某种方式积淀于少数所谓关键词中”(p.112),在这方面威廉斯的著作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剑桥英语的影响范围之内。然而正如卢文进而指出的那样,威廉斯提出的这种观点的独特是很有用处的,他“将单个词的历时经与同类词产生的共时纬结合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威廉斯提供的与其说是对制约话语场各组成部分的条件分析,不如说是对词典学家所追溯的转换语义视域的点滴认识。
组织威廉斯的关键词之间关系的指涉系统突出了这种局限。承认只有根据它与其他关键词的关系才可以说一个关键词的历史和意义是可书写的,所以,这些所指也充分表明,威廉斯对每一个关键词所处的语义域作出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是武断的;对一些语义搭配的选择是以另一些语义搭配的损失为代价的。在威廉斯看来,“文化”的历史与意义就这样依据“文化”与“审美”、“艺术”、“文明”、“人文学科”和“科学”关系角度而被设想为可写的。尽管不否定这些选择的重要意义,它们的不完整性依然显示出来:如思考“文化”与“道德”和“礼貌”关系将会产生一些极不相同的后果——将分析指向话语的一些极不相同的领域的结果。
事实上,威廉斯——和随之而发生的,英国文化研究内部后来出现的大量定义讨论——由于没有进行这类思考而忽略了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的转变一个最独特的方面,这种转变暗含变迁和冲突的“文化”的语义命运。这包括新的社会管理领域的出现,在这个过程中,文化既表现为管理的目标,又表现为管理的工具:只要这个术语指的是道德、礼貌以及社会从属阶层的生活方式,它就是目标或对象;只要它是较严格意义上的文化——艺术和知性活动领域——为政府提供干预手段,将文化当作道德、礼貌、行为准则等领域的制约手段,它就是工具。
在界定文化目标方面,认为威廉斯的扩展的文化定义具有丰富的人类学内容,并与严格的审美意义形成对立,那么文化研究便至少误解了其研究领域的组织的某些方面。我想说明的是,将文化看作特定历史上的一套内在于制度的管理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不断增多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成为改造的目标——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审美和知性文化的形式、技艺和养生法的社会身体的扩展来进行改造时,对文化的看法就更令人信服。就其本身而论,或许它的出现最好被当作逐渐增强的社会生活管理化过程的一部分,是福柯等人用训导(police)观念所指称的现代早期社会生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