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看这一警备总部1975年度谏判字第四十九号判决书,发现所谓李敖叛乱的罪行,昭彰者仍不出上面所分的三类,但是在判决书行文之间,却动了手脚,略有增删。警备总部仍凭上面这三类罪名,判了我八年六个月大狱。判决日是1975年9月25日,审判长是王宗,审判官是徐文开、傅国光。这一复判,从十年降为八年半,显然已有很明显的政治转变,但转变中最令人惊异的,倒是我变成是唯一的‘叛徒’了。我的案子,同案共八人,其他七人是谢聪敏、魏廷朝、李政一、刘辰旦、郭荣文、吴忠信、詹重雄。两次判决对我所用的法条都是‘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第三项(俗称二条三),就是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第一次对他们用的,却是第二条第一项(二条一),这项罪判得要重,所以初判时谢聪敏、李政一、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各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魏延朝、吴忠信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都比我重五到两年以上。可是复判时,他们的罪名都改为第四条第一项第十款受叛徒之指使扰乱治安的罪名了,且把魏廷朝、吴忠信、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都判得跟我一样刑期了。这样一判,妙事来了,根据‘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称匪谍者,指惩治叛乱条例所称之叛徒。’再根据‘惩治叛乱条例’第一条:‘本条例称叛徒者,指犯第二条各项罪行之人而言。’换句话说,只有用第二条判的人,才是‘叛徒’;用其他条判的人,都不算叛徒。所以同案六个人中,只有我是‘叛徒’,他们都不是了,他们都只是‘受叛徒之指使’的罪犯而已,这倒真是令人会心的变化哟!
警备总部军法判决我的三类罪名,其实成立的关键只在我是不是参加了以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是不是做了‘台湾本部’的委员而已,其他的罪名其实都是笑话。例如:
一、说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狱后叛国之念未泯云云,事实上,我根本不知道,彭明敏脑袋里的念,泯也好、不泯也罢,我又从何知道?判决书上所说,都是诬我之言,都不能成立,并且认定这种事实也全无物证及其他必要之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二、说我秘密与彭明敏交往云云,事实上,我跟彭明敏交往,完完全全公然行之,毫无秘密可言。其没有秘密,甚至到了彭明敏要请情治人员吃饭,都托我代约的程度。1967年7月5日,彭明敏有信给我,想约调查局处长王淦吃饭,就是证据;又如调查局局长沈之岳请吃饭,也是专门请彭明敏和我两人的,说秘密与彭明敏交往,竟秘密到情治人员头上,天下有如此秘密乎?
三、说我介绍某外籍人士为彭明敏带信到海外未加检举云云,事实上,信是封口的,我又不是喜欢偷拆人信的情治人员,何能窥知其中内容?托外国朋友梅心怡带一封信,而不经过邮政局,难道就犯法不成?这犯了什么法?不犯法,又检举什么?带一封信,就判人十年徒刑吗?
四、说我接受谢聪敏交阅叛乱宣言及月刊多件云云,事实上,这是瞒天过海之言。因为谢聪敏给我的宣言,乃是五年前(1965年)他们那张宣言的英译本,它是历史文件,在我这学历史的眼中,它与兴中会成立宣言等所有宣言都别无二致,都是史料而已。如果交阅的是即将发出的新宣言,也许还可以这样罗织我,事实根本上没有这种新宣言。而该五年前宣言的英译本,还是国民党大员连战翻译的,译者连战无罪,读者李敖却何来刑责?至于说月刊多件,月刊都是外文杂志之类,又犯什么法?看看外国杂志,就判人十年徒刑吗?连军事法庭公设辩护人的辩护书,都说:李敖仅系阅读资料,收集叛乱犯名单,并无意图破坏‘政府’之组织,更不得指为‘预备颠覆政府’呢!
五、说我把泰源监狱名单交某外籍人士带赴外国,作为攻讦‘政府’之运用云云,事实上,1970年8月14日,‘国际特赦协会’秘书长马丁·埃纳到我家,我把泰源监狱名单给他,目的只是请他透过这一人道组织,对政治犯援之以手而已。国际特赦协会对共产国家的人权纠正报告,后来台湾的国民党都一再引用之大加宣扬,见于1987年7月10日《中华日报》,为什么我跟这个会有接触,就变为攻讦‘政府’了?难道一个‘政府’合法抓了了人,被抓的名单也是机密吗?这是‘哪一国’的机密?如果是机密,足见其为非法也无疑。是非法就休怪人揭发!但无论如何,这样子把名单带到外国却并不犯法的。
以上五点,都分别驳斥了警备总部给我的三类罪名,都是笑话,都不能成立。剩下来唯一成立的关键,就在我是不是参加了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是不是‘台湾本部’的委员了。这一罪名如被推翻,其他的依法都无所附丽、都不成其罪名。但是,耐人寻味的是,在复判中,这一参与‘台湾本部’的重大案件,居然暗中消逝了,最后,反而用了无所附丽的一些浮词,罗织定罪,这是完全站不住的!这一判决后二十一年,我在路上碰到当年整我的‘保安处’处长吴彰炯,他早已退休,改在仁爱路远东百货公司五楼富贵楼当总经理,他约我到他办公室小坐。我问他:‘你现在还相信我是台独分子吗?’他笑着说:‘你是啊,当时我们的情报你是‘台湾本部’五委员之一咧,你不但是台独分子,并且是大官哩!’我说:‘我最后的判决书上,已经完全没有了‘台湾本部’这一事实了,五委员之说,复判时根本被推翻了,我有幸做了这么大的官,也给暗中解职了。你知道吗?’他听了,大为惊讶,说:‘这怎么可能?我们当年是根据你是台独大员才抓你的啊!’我笑着说:‘怎么办?你赶快给我补开证明吧,现在台独走红了,我可以凭你的证明去做大官呢!’——整个所谓‘台湾本部’之说,都是吴彰炯这些又混又坏又可恶的特务们信以为真俯张为幻出来的。谑画的是,李敖是台独大员也好,不是也罢,都无碍于军法大审下的大狱伺候,反正要你坐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下之狱,何愁无罪?所谓李敖是台独大员的荒谬剧,洵可如是观。”
“就这样的,我的牢狱生活就接近了尾声。国民党放我以前,依法要有人作保才能出狱,我拒绝,我说我朋友全跑了,没有保,只剩下一个‘朋友’,就是你们‘仁爱教育实验所’的教导长汪梦湘上校,此公笔名东方望,给文星写过稿。汪梦湘跑来,说他有职在身,不便保我,我说你老婆没有职务啊,就由你老婆保吧,他还是不敢。后来所方人员偷偷同我母亲商量,提议改由我母亲保我,我得知后大怒,我说保人就可能是每周一次向警察告密被保人一周行踪的人,如我母亲保我,母亲就有每周做线民一次之嫌,这成什么世界!他们无法,就暗示我没保人就有被继续’感化’的可能,我说没保人而继续坐牢的人,我知道不少,可是我就是没保,你们不放我可也。到了1976年11月19日,我终于胜利,破例无保释放。我出狱那天,他们交给我‘国防部绿岛感训监狱开释证明书’一纸,上面有例行印好的‘行状及后悛悔情形’专栏,中有例行的思想已改正字样。我既未去绿岛,也未悛悔,收到这张证明书,我真又好气又好笑。后来凭此证明书,领到身份证,又重新开始我的‘没有青春只有斗’的生涯,这时我41岁了。”
“我特别留意到囚犯的交保问题。留意之下,发现政治犯胡虚一他们所说‘从没见过一位难友是无保放人的’之言,确是实情。不过,在我入狱之前,我却听说有过无保放人的例子,那是魏延朝对我的一段自述。魏廷朝第一次坐牢出狱时,是没有交保的。这一自述,给我很深的印象,所以记得清清楚楚。魏廷朝这次跟我坐牢时,他因为早我二十四天被抓,所以早我二十四天出狱。他出狱后,‘仁爱教育实验所’负责人告诉我:现在你李敖要出去了,依法要有人做保才能出狱,你随便找两个朋友保你吧!我一听,就立刻拒绝了。后来他们纠缠不止,我这时记起魏廷朝无保放人的自述,我说,保什么啊?魏延朝就无保释放过,为什么老找我麻烦?不料他们说,谁说魏廷朝没交保了?我们拿证据给你看!随后他们果然拿出证据给我看,原来魏廷朝是交了保的!看了证据后,我心里一阵沮丧,在我眼中的台湾英雄,原来如此!不过,既然事已穿帮,我还是‘执迷不悟’,我说,不必管魏延朝如何了,反正我自己去英雄就是,我就是不肯交保。所方看我态度强硬,就暗示我没保就不会放人,我说我就是没保,你们不放我可也。最后他们屈服,破例无保释放。后来得知,我是国民党所抓成千上万的政治犯之中,唯一一个无保释放的个例。”
(1)《李敖回忆录》P223—224
(2)《李敖回忆录》P223—224
(3)《李敖回忆录》P223—224
(4)《李敖回忆录》P223—224
(5)《李敖回忆录》P224—225
(6)《李敖回忆录》P224—225
(7)《李敖回忆录》P226
(8)《李敖快意恩仇录》P325
(9)《李敖回忆录》P229
(10)《李敖回忆录》P229—230
(11)参考本章的(10)
(12)《李敖回忆录》P230—251
(13)《李敖回忆录》P231—232
(14)《李敖回忆录》P230—231
(15)《李敖快意恩仇录》P334
(16)见本章的(15)。
(17)《李敖快意恩仇录》P334—335
(18)《李敖快意恩仇录》P335—336
(19)《李敖快意恩仇录》P337
(20)《李敖快意恩仇录》P337—338
(21)《李敖快意恩仇录》P338
(22)参考本章的(21)
(23)《李敖回忆录》P248—249
(24)《李敖回忆录》P231
(25)《李敖快意恩仇录》P346—347
(26)《李敖快意恩仇录》P347
(27)《李敖快意恩仇录》P347—348
(28)《李敖快意恩仇录》P349一350
(29)《李敖快意恩仇录》P350
(30)《李敖快意恩仇录》P350—351
(31)《李敖快意恩仇录》P351—352
(32)《李敖快意恩仇录》P351一352
(33)《李敖回忆录》P232~237
(34)参考本章的(33)
(35)《李敖回忆录》P253—254
(36)《李敖回忆录》P255—256
(37)《李敖回忆录》P256
(38)《李敖回忆录》P257
(39)《李敖回忆录》P258—259
(40)《李敖回忆录》P241
(41)《李敖回忆录》P258—259
(42)《李敖回忆录》P258—259
(43)《李敖回忆录》P242
(44)《李敖快意恩仇录》P354
(45)参考本章的(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