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将其年来诽谤行为,根据初步不完全之统计,计其对个人指名之诽谤,自孔子以至胡适、钱穆,凡57人。其对团体之诽谤,自台湾大学文学院、“中央研究院”、孔孟学会、“立法院”、“内政部”、各大学中文系、台湾研究中国文化者、全体较李敖年长之学人、“当官”官吏、国民党员,以至整个中华民族。谓孔子之像为“恐怖”,将孔子思想与西门庆、魏忠贤等列齐观。对研究孔子思想之人,除加以毒词秽语外,并谓“早应打耳刮子”。对祭孔子之礼童,诋之为“小鬼”。对主祭之台北市长,指为被杀作祭品之“牺牲”。称胡适为“大懵懂”,“把文史学风带到这种迂腐不堪的境地”,“脱不开乾嘉余孽的戏”。指钱穆为“大脑在休息,小脑正在反射”,“近乎卜巫之间的人儿”。指台湾大学为“分赃”、“腐化”、“遮羞完毕”、“拼命捞钱”、“与家里‘欧巴桑’先奸后娶者有之;奸而不娶者有之”。骂年老一辈之学人都是“吃闲饭黑心饭”“使他们的子孙因他感到羞耻”,“我们不复不狠狠地打它几年耳刮子”。骂“内政部”是“愚昧”、“落伍”。骂“立法委员”是“妄人”、“可耻”。指全“政府官员”及全国民党员是“这种人的耳括子早就该被打”、“没人格的知识分子”。骂各大学中文系是“脓疮”,是“义和团”,“准义和团”;“非狠狠开刀一次不可”。骂台湾之法律是“荒唐的法律,任何文明国家所没有的法律”。骂中国文化是“哪一点比那用叉子吃人肉的老哥高明”。骂我们民族是连“最野蛮的民族”都不如之民族。并向友邦挑拨“把洋鬼子绑起来,这是中华民族美梦之一”。所列资料尚极不完全而此处仅随意摘举一二。由此可知李敖不仅对一切用尽毒词秽语;且欲见之于开刀、打耳刮子之行动,不仅诬尽中国一切文化,且欲挑拨台湾与世界友邦之感情,使台湾受到世界各国之轻视与敌视。……李敖所发动之斗争清算之阴影,已笼罩干全台湾,举步方艰,而由李敖所出卖之民族立场,及向友邦之挑拨行为,已否定年来全朝野所作之“国际合作”之努力。(34)
看了徐复观陈列的他的“罪状”,李敖真该“感谢”,“感谢”他真是自己的知己。
李敖说,这些短于自知的大成绩和自己不好意思说的大成绩,竟这样简单扼要地肯定于亲爱的徐之口,足证我的努力是石破天惊的了!
“我在1964年5月1日改租水源路十九号之八‘水源大楼’三楼,在‘君子行’买东西时,认识了‘H’人或以为胡菌梦是李敖的女人中最漂亮的,非也,‘H’才是最漂亮的。我初次见她是在台大校园,她坐三轮车跟未婚夫(?)路过,我看到她,心想怎么会有这样漂亮的女人!谁想到三四年后,这漂亮女人竟跟我上了床!”
“亲爱的贝贝:
今天花320元换了一副新眼镜,黑边的。我左眼已75度,右眼仍是50度。中国眼镜公司的人都是本人的读者,一位张先生,一位赵先生,与我寒暄一阵,打了一个大折扣。
又去买书,书店老板又发现‘是李敖’,又打了一个大折扣。并指着书架上的《文星》丛刊说:‘别人的书还在,你写的却卖光了。’
我常常在书摊上看到《文星》丛刊,可是大多没有我的,都卖掉了。
文星书店中《传统下的独白》、《胡适评传》等都缺赁已久。
今天请徐讦在渝园吃饭,他刚由香港来,说最近在香港《新生报》上看到‘十三妹’论李敖辞去文星职务的事,‘十三妹’说是政治压力,并怪台湾连一李敖皆不能容。(香港的消息真灵,真快。)
徐讦比两年前老了,又胖了一点。更消极老惫。似甚怕得罪人。
久未上街,走动一下,甚累。
快寄照片来。
书稿脱期,现每天要赶七千多字。
今早参加教育召集,费去一上午。
敖之
1964年10月1日”
“……这篇《过早的答案》,写在14年前(1965年4月17日)……”
“在我跟徐复观的讼案中,有一妙事,即徐复观约我在法院开庭后一起喝咖啡,此中趣闻,我回信写给在澳洲的居浩然了:
……我们上次的笔仗,许多人(如范光陵、林语堂之流)都说我们在‘打情骂俏’,他们真不知道你我相思之苦!台湾方面,许多人开玩笑说我你‘同性恋’,我们这样心肝来心肝去,倒真的有一点弃假成真的呢!上次我在台中跟徐复观对簿公堂,他对法官大力描写我们同性恋的可能性,他怕法官是白痴,特别加说:‘同性恋的意思就是一个人在上面,一个人在下面……’结果法官不耐烦,大声呵止。我在旁边,实在忍不住笑。后来出庭后,徐复观请我喝咖啡,我们谈到这件事,两人又大笑不止。可惜当时你不在场,你若在场,我们两人合力把他按倒在地……该多好玩!唯一的问题是不知徐复观喜欢不喜欢洗澡,他如学王荆公(从不洗澡),那我们就划不来了!
那天开庭后喝咖啡时,徐复观心血来潮,说了一段真心话,他说:‘你李先生真是怪人,你念古书,念得比我们还多还好,你却主张‘全盘西化’!如果你来宣传中国文化,你宣传的成绩,一定比我们都好!’徐复观说得没有错,我真是对中国文化最有理解的人。”
(25)《给G的九十四封信》(1965.5.7)P111—112
“我现在的官司情形如下:
一、台北高等法院——胡秋原告我,我反诉。
二、台北地方法院——我重新告胡秋原,让他也尝尝被告的味道。(另外雷啸岑马五先生、萧孟能太太也分别把胡秋原告进去。)
三、台中高等分院——我告徐复观。
四、台中地方法院——我告“中央书局”。(为了他们印发徐复观骂我的话。)
“四个官司集于一身,这真可说是‘官司缠身’了。”
“声庭大律师:
这次你的五四演说,可谓‘声’震于‘庭’,看到这些青年朋友们的热烈发问、讨论,足可证明你这几年‘声’公说法的成绩了。”
台中地方法院的传票又来了。是5月10日下午4:50的庭,兹随信附上五四度易字第一五五三张焕珪妨害名誉案传票一纸,请查收。并请代表本人‘准时出庭’,看看我们的李声庭,如何跟他们对簿公庭。
“中央书局”方面,如他们的态度良好,我们也良好;如他们摆出战斗姿态,缺乏谋和的诚意,要给他们一点颜色看,不必客气。”
“海光老师:
《文星》终于在连遭两次查扣、一次搜索、一次没收印刷厂稿件等大大小小困扰以后、今天证实被‘罚’停刊一年。
我重新找出你那篇《我看雷震与新党》(1950年10月1日《民主潮》第十卷第十九期),抄出最后一节里的一段:
……虽然,我置身于这小书室中,我正神驰于古今的兴亡历史,可是我毕竟与这样的一群人处在同一个时代和同一个岛上。我底身体,正像一切讲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人之身体一样,毫无掩蔽地暴露在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之下……
夜色真深,在深暗的夜色里写这封信,真凄厉。
李敖敬上
1965年12月26日”
“亲爱的贝贝:
我前天傍晚到台中,办三件事:一、看老太病;二、校老子遗稿《中国文学史》并写序;三、跟徐复观打官司。现在三件事都办完,一小时后,就要北返。
两天来睡眠极少,有点累。
我控告台中“中央书局”的官司,终于在二审(“高等法院”)打赢。“中央书局”诽谤罪成立,被罚银五百元折合新台币1500元。“中央书局”请了两个律师来跟我打,我没有律师,可是打赢了。这是我有生以来完全打赢的第一个官司。“中央书局”这次败诉,被罚之款乃是给当局,不是给我。我将另外要求民事赔偿,我已登报表示,要两万元赔偿,1万元捐给东海大学法律系给专门研究诽谤法的人,1万元捐给台大医院,给专被老疯狗咬过的倒霉者,我自己一个钱也不要。
《中央日报》广告课长为了登过这个启事,竞被警告一次,表示以后再也不登他妈的李敖的启事了!
还有十多分钟就要开车,先写到这儿。
敖之
1966年3月22日
(1)《李敖快意恩仇录》P178
(2)《李敖快意恩仇录》P180—181
(3)《给谷莺》(1964.3.31)P127—128
(4)《李敖快意恩仇录》P182—183
(5)《李敖快意恩仇录》P185
(6)《李敖快意恩仇录》P183—184
(7)《李敖快意恩仇录》P184
(8)《李敖快意恩仇录》P184—185
(9)《给H的十三封信》P134—137
(10)《李敖快意恩仇录》P165
(11)《李敖快意恩仇录》P185—186
(12)《给G的九十四封信》P105
(13)《李敖快意恩仇录》P180—181
(14)《李敖快意恩仇录》P162—163
(15)《李敖快意恩仇录》P188
(16)《给G的九十四封信》(1964.11.9)P107—108
(17)《过早的答案》(1965.4.17)P377
(18)《过早的答案》(1965.4.17)P370一371
(19)《过早的答案》(1965.4.17)P371—372
(20)《过早的答案》(1965.4.17)P373
(21)《过早的答案》(1965.4.17)P375—374
(22)《过早的答案》(1965.4.17)P374
(23)《过早的答案》(1965.4.17)P374
(24)《李敖快意恩仇录》P222
(26)《我们要像清除恶人一样地清除烂好人》(1965.5.7)P76
(27)《家报之一》(1965.5.21)P78
(28)《给殷海光的六封信》P66—67
(29)参考本章的(28)
(30)《给G的九十四封信》P114
(31)《为自来水而战》(1966.2.4)P91—94
(32)《论打官司的必要》(1966.2.24)P106—107
(33)《给G的九十四封信》P119
(34)《李敖回忆录》P17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