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确资金投向的信托理财品种,投资者可以进行具体分析。而有的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些泛指类信托理财品种,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项目名称、最终资金使用人、资金运用方式等必要信息,只是笼统地介绍资金大概的投向领域、范围。因此,不能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何在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手段,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残缺不全,无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这类产品,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3. 信托产品的期限
资金信托产品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就越多,如政策的改变,市场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信托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品种相比,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这也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因此,在选择信托计划时,应结合该产品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期限,并尽量选择投资期短或流动性好的信托产品。
4. 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信托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样,都具有风险。但风险总是和收益成正比的。由于当前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界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而收益比较可观,该类品种自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现了排队购买的景象,这充分说明资金信托产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投资者也应该看到,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时,是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的。同时,由于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出租、出售、投资、贷款、同业拆借等形式进行产业、证券投资或创业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用途的差异性很大,其风险也无法一概而论。所以,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资金信托产品(计划)时,还是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结合前面的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产品的特点,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5.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担保问题。对于有担保的信托计划,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还应看担保的主体是否合法,切实了解担保方的经营状况。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的大小,其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良好的利润率,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对于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的义务情况等,也要特别关注。勤勉尽责的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一般会完整、客观地告知各种具体的风险因素,分析其主次,不隐瞒,并设计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投保、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等。提供的保障措施越多,越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委托人(即投资者)的权利。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0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同时,第22条还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另外,第23条则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委托人的这些权利,投资者可以在信托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
信托的税收。在国外,信托税制多奉行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的经济意义,因而在税收上也就不像对普通交易行为那样课税。根据税负不增加原则,信托本身作为纳税人虽应进行纳税,但受益人因信托收益分配而取得的收益免于被重复征税。目前,由于信托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到位,资金信托产品的税收还是空白,也基本上都不用缴税。相信我国在建立信托税收制度时,应该会采纳国外通行的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资金信托产品时,要关注具体产品的赋税情况,以免增加机会成本。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信托投资理财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但由于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加上与信托相关的法律和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运用信托理财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知识,做到有备无患。但无论如何,信托已经来到我们身边,随着信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会出现更多更好的信托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理财需求,使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创造更多的财富。
女性信托知识一点通(之二)
信托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其能很好地平衡财产安全性与理财效率两者间的关系,在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方便了受托人管理财产,因而使其在个人理财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护家庭财产。世界各国和我国的信托法都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合法设立的信托,其名下的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产、法律诉讼的影响,这三方的债权人均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这就为保护家庭财产,避免因各种原因受损而建立了一道法律屏障。我们常听到一些西方的富豪在自己事业顶峰时将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到独立的法律主体名下,其作用就在于防止因诉讼等意外发生而使自己和后人变得一无所有。我国信托法同样为合法财产提供了这种合法的保护手段。
2. 合法的节税功能
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信托财产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在时间和空间上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身的收入和利润,这就为合法节税创造了条件。另外,在信托关系中,虽有各项税赋的发生,不过比起单纯的赠予及遗产继承,虽然可能需缴交赠与税,却有助于降低委托人的所得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这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阶层如何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累积下去,保持家族荣耀特别有意义。因此,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国的财产移转大都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实现,但相信不久后赠与税或遗产税必将实行,参照国外的类似法律,此二者的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考虑税赋,就成为富裕阶层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就成为个人信托财产规划的重心。
3. 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
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就把收益权分离给受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现定,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与公司制相比,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另外,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称号,经营灵活,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又可以从事实业投资,还可以贷款、租赁、同业拆借、项目融资等。这在业务范围上保证了可以实行组合投资、化解了金融风险。
合理利用遗嘱信托
陈女士是一个外企高级管理人员,这几年工作赚了300万,自己的孩子还尚小,但她生病已来日不多。关于身后的财产,陈女士的愿望就是在孩子长大后把钱交给较穷的孩子2/3,较富裕的孩子1/3。通常在法律上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但是按前一种方式会因还无法确定两个孩子中哪一个将来更穷,无法实行;而法定继承则一般是平分,也无法实现她的愿望。陈女士该如何来完成她的心愿呢?
其实,陈女士可以提过遗嘱信托来达成她的心愿。
执行遗嘱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遗嘱的执行,其出发点在于谋求遗嘱上各种事务的便利,以表现遗嘱意志,按遗嘱处分遗产。遗嘱执行上的事务分为债权的收取、债务的清偿、遗赠物的交付、遗产的分割四大类。遗嘱执行人根据遗嘱,参照法律办理清理遗产等事务。执行遗嘱事务大都由信托机构承担。
1. 执行遗嘱信托的有关原则
信托机构办理执行遗嘱信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信托与管理遗产信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信托契约的规定。
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信托机构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信托机构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2. 执行遗嘱信托的执行程序
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收集遗产。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拥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交付遗赠。
分割遗产。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执行遗嘱信托直接体现在实现该种信托的各种目的上,如不使遗嘱受到损害、不给受遗赠人增添任何负担、满足死者的子女们的特殊需要等。
女性信托知识一点通(之三)
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
谋求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便利。信托机构根据遗嘱的要求,并参照有关法律,对遗嘱人身后的财务加以整理、清理,对遗产进行分配,以实现遗嘱人的意愿。信托机构在执行遗嘱上具有优势和方便:
信托机构是独立法人,在遗嘱执行中可以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公平客观。
信托机构社会联系面广,对债权债务的清理较为方便。
信托机构拥有专职技术人员,对遗产的分割处理有丰富的经验。
信托机构较个人受托执行遗嘱更具安全性。
信托机构永久存立,不像个人受托人会因事务繁忙而中断或拖延遗嘱的执行,而且信托机构都有固定的办公时间,便于各方联系。可减少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纠纷。信托机构经营执行遗嘱信托业务必须依法办事,一切工作以遗嘱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终止,都有明确的规定,便于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团体都很少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