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的确定
一、两类经济非均衡的提出
《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是我在1987—1989年完成的书稿,于1989年12月交给了经济日报出版社,1990年8月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初版问世。我一直把这本书看做是自己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方面的代表作。
在该书第二章“市场调节与资源配置”第四节“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市场自我制约”中,对经济非均衡进行了分类。基本观点如下:
在均衡条件下,市场是完善的,价格是灵活的,微观经济单位的资源投入是受自身利益支配的,资源配置必将受到市场价格的制约,资源必将被投入有效的部门、地区和企业,而从无效的部门、地区和企业流出。
然而,经济均衡只是一种假设,现实世界则是非均衡的,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西方经济学家多年以来一直在讨论非均衡问题呢?非均衡的原因,据西方经济学家的分析,大体上在于:市场因有垄断势力的存在而是不完善的,价格因有预期因素的作用或信息不对称性而并非灵活调整的,资源的配置从而呈现低效率状态;加之,经济生活中只有极少数商品可以存在竞争喊价或采取拍卖形式,而只有像拍卖商那样喊价拍卖,才能使供求平衡;等等。因此,应对经济非均衡的基本措施无非是加大政府干预程度(以政府调节弥补市场之不足),或者完善市场机制,让价格处于更灵活的状态,使商品价格对市场交易发挥更大的作用。针对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改革思路而言,主张放开价格的一派,可能受到西方经济学界有关让价格放开和促使市场机制完善化的政策主张的影响。
我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有必要对经济非均衡状态进行分类,即分为第一类经济非均衡和第二类经济非均衡。
第一类经济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需求或超额供给都是存在的,需求约束或供给约束也都存在着,但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却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是标准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他们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他们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类经济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需求或超额供给都是存在的,需求约束或供给约束也都存在着,但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并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并非标准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他们没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他们也不自行承担或不充分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存在的经济非均衡属于第一类经济非均衡;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所存在的经济非均衡则属于上述第二类经济非均衡。
由此得出了以下两个重要的结论:
第一,正因为中国经济属于第二类非均衡,即处于市场既不完善而又缺乏真正市场主体的状态,所以中国的经济改革不应当以放开价格为主线,而应当以产权改革(包括明晰产权、界定产权、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为主线,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则是明晰产权、界定产权、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的最佳途径。
第二,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主要是通过产权改革而使中国由第二类经济非均衡转为第一类经济非均衡。第二步主要是通过市场完善化措施,使中国由第一类经济非均衡逐步向经济均衡状态靠拢。
这就是我对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
二、产权改革迄今取得的成绩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至2012年已经有30多年。这30多年来,中国在产权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些成绩可以大体上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大部分已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其中一部分已改制为上市公司
这是了不起的成绩。要知道,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曾经采取过的一些措施,如“放权让利”、“利改税”、企业承包制等等,都没有显著成效。尤其是曾经被政府公开倡导的学习首都钢铁公司的“承包为本”,实践证明,不仅弊大于利,而且是“学不像”的典型。后来其他企业才明白“首钢是特殊政策的产物”,没有政府的特殊政策,其他企业是无法效仿的。那么弊为什么大于利呢?这是因为,企业承包制促使企业承包者转向短期利益而缺乏长久考虑,结果大拼设备,直到设备拼光为止,根本不考虑实行承包制的企业未来发展战略和远景。此外,企业承包制始终把产权问题撇在一边,既不明晰产权,更不界定产权,企业的产权依旧是模糊不清的。
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以后,企业界才开始考虑股份制改造的方案。特别是中共十五大以后,国有大企业、大银行才把股份制改造列入重要课题,甚至研究上市问题。这样,国有企业的改革才步入快车道。
(二)民营企业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大发展,它们给经济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并逐渐被承认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时逐步成长起来的中国民营企业,已经是改革开放以后新的经济成分了。它们既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前的民族资产阶级的私营企业,也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资产阶级的私营企业(直到1956年私营工商业改造前)。改革开放后,一批又一批在各地逐渐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是响应中共中央号召而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这些民营企业家中绝大多数人出生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他们在新中国受教育,他们之中有些人是1977年恢复高考之后进入高等学校的。有些人曾上过山,下过乡,在农村中劳动锻炼。他们是响应党的号召投身于改革开放事业的,直接参与了民营企业的创业过程,有些人还是从体制内转到体制外的。
可以说,他们中绝大多数人都从实践中了解到明晰产权、界定产权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首要意义。没有明确的产权,民营企业谈什么产权维护和产权安全?所以他们既受益于产权改革,又是产权改革的推行者、促进者。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几乎全部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改制,成为产权清晰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民间资本经营的企业
在1956年进行工商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城市中产生了一批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它们的产权依然是模糊的。谁是投资者?始终是一个谜,因为“集体所有”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找不到具体的投资人。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的初期。在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产生了,当时笼统地称作“社队企业”,但也始终不清楚“社队所有”的投资人究竟是谁。
然而,在农业实行家庭承包制之后,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了,农村中多余劳动力也出现了,于是农村和小集镇上纷纷办起了乡镇企业。这些乡镇企业是新建立的,通常由农民集资而成,采取了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尽管原有的“社队企业”产权不明确,但也都改称为乡镇企业。这样,新建的乡镇企业和原有的“社队企业”这时统称为乡镇企业,都纳入集体所有制企业范围。此外,在20世纪80年代,还有一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城乡都有,实际上是私人投资和私人拥有的,但在当时形势下,根据惯例,都要“挂靠”在集体组织之下,按期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于是也称作“乡镇企业”或“集体企业”。
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种各样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都经历了一个产权界定的过程,有的仍称作集体企业,但投资人已明确,究竟包括哪些股东,企业形式也已转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原来“挂靠”在某一集体组织之下的“集体企业”,陆续摆脱了“挂靠”关系,返其本来面目,是民营独资的,还是民营合伙的,或是民营股份制的企业,清清楚楚,这就是产权改革的成果。
(四)20世纪90年代以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越来越多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有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联合组成的,有国有资本与外国资本联合组成的,有民间资本与外国资本联合组成的,还有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联合组成的。
其实,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成为股东之一,这样,上市公司就已经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了。如果职工持股,即使企业并未上市,同样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只是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者因企业具体情况而异。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都以产权界定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产权依然虚位,产权未能落实到投资者,这样的企业是无法持久维持下去的,更不必说进一步扩展了。
(五)名副其实的合作社同样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成果。任何一个合作社,必须依法建立,依法经营管理
在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近几年内得到很大发展的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
正如下一节中将提到的,农村的产权改革一直进行得比较缓慢。从1979年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无疑是一项意义深远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大改革措施,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产权改革,而只是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农村的产权改革的真正启动是2008年全国推行的集体林权改革,林农承包了集体林地,不仅有了明确的林业产权,可以用于抵押,而且颁发了落实到承包户的林权证。
尽管如此,不能不指出,在农业承包制这种经营方式的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纷纷建立了,这主要是最近10年来的新情况。至今,不少农民承包地尚未确权,但土地可以入股却已成为农民们的共识,至于不以土地入股而以现金入股,则更为普遍。实际上,这就是农村产权改革的试点,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是市场主体,产权界定、产权清晰是必备的前提。
与农村土地确权和农民获得承包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产权三权的过程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改革无疑是先行了一步。
三、有待于继续推进的产权改革问题
应当承认,改革开放30多年,在中国的产权改革领域内,进展是相当显著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结果是,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成为上市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中它们陆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当然,即使取得这样的成绩,仍应当清醒:国有大企业,尤其是作为上市公司,距离产权改革的最终完成还有一段距离。比如说,要让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还需要使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章程发挥应有的作用,使这些上市公司行为公开化、透明化,使股东们放心。
民营企业,包括大、中、小、微企业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建设也取得明显的成果。按照常理,民营企业选择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是符合民营企业发展趋势的,也是民营企业投资者们自愿作出是否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的选择的。但民营投资者在产权问题上却依然存在着顾虑,这就是担心产权的安全,往往产生“见好就收”、“见好就向境外转移”等现象。为什么会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对中国国内的投资环境仍有疑虑,信心不足。只要企业做大了,民营企业投资者们的不信任感就会加剧。他们希望政府和社会更关心民间资本的安全性,希望民营企业不受歧视,在法律上、司法上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这实际上仍然表明在对待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果民间投资得不到公平待遇,民间投资者就总是不能踏实。
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产权改革和市场主体地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相比,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还有相当多的不足之处。这是因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产权改革的重点一直放在企业方面,而没有认识到农村的产权改革要受到同样的重视。这首先是一个理论认识的问题。
长期以来,一些从事改革理论研究的专家认为,农村最主要的财产是土地,农村土地在宪法中已被明确为集体所有,农村承包制作为适用于现阶段中国的土地经营制度正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因此,农村的产权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家庭承包制实施和推开之后,便被认为已经基本完成,尚未了结的任务只不过是继续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这种对农村产权改革的认识不足严重地阻碍了农村产权改革的深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这么多年,为什么广大的家庭承包户依旧这么贫困?不少人认为这是由于三个原因:一是,农民只知道如何种粮食,种粮食能收入多少钱?承包户如何不穷?二是,农民不知道如何办乡镇企业,在某些乡村,没有能人出来牵头组织,既然如此,承包户不可能不继续贫困下去。三是,农村承包户在外地、在城镇没有亲戚、朋友和老乡,不知道到何处去打工,去做小买卖,他们外出完全碰运气,有些在外面有了工作,有些在外面折腾了一阵子,结果无钱可赚,又回乡了。一些研究者不了解,承包了农田的农民之所以依旧贫困,同农村产权改革拖延不决有极大的关系。农民没有财产权,从而没有财产性收入,除了种些粮食或者喂几只家畜,养一群家禽以外,还有什么致富的途径?不仅如此,由于承包户没有财产权,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家里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盖的房子,说被拆迁就被拆迁了,土地说被圈占就被圈占了。他们也许可能领到土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但数额太少,农民怎能不贫穷?失地农户怎能不上访诉苦?
这都是土地未确权所带来的问题。在研究农村、农业、农民的专家中,有些人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认识到土地确权的关键意义,但势单力薄,未能引起社会上更多的人关注农村产权改革的问题。进入21世纪以后,农村土地确权受到较多关心“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人的注意。新一轮的农村改革究竟怎样推进,逐渐被大家关注并研讨。在21世纪初,关心继续深化农村产权改革的人察觉到两个新情况,这大大激发了他们要求农村加速产权改革的热情。
第一个新情况是:正如本书导论中已经指出的,拖延多年未能启动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终于在2003年开始试点了,试点是在福建、江西等几个省份。很快,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尽管集体林权改革相对于农业家庭承包制而言是“迟到的改革”,但在林地确权方面却先行一步,即林地在丈量面积之后,林权落实到户,林业承包户领到了林权证,林地可进行抵押。这一新情况不仅使林业承包户受到鼓舞,也使得农业承包户受到极大的启发,认为只有土地确权,农民们才能安心下来,不必担心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会被强行侵占、施行拆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扎扎实实地深入广大农户心中,他们呼吁土地确权工作和颁发权证的工作早日在农区铺开。
第二个新情况是:进入21世纪以后,农村中的土地流转现象大为增加。转包、租赁、土地入股等做法日益在农村中推广。准备向他人转包、出租自己承包地的人,希望能由此得到转包费、土地租金,从而便于自己外出务工、开店、开作坊。准备租入土地、转包土地到自己名下的人,则希望走规模经营之路,在农业生产中扩大耕地面积,提高效率,提高产量,成为种植大户。至于把自己承包地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通常出于以下三种考虑:一是打算到城镇去务工、开店、开手工作坊,赚取较多的收入,没有劳动力来种地了,不如把土地入股,既可取得收益(股金红利),又不让土地荒芜;二是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比出租或转包给其他农户可靠些,因为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者、管理者能把土地利用得好,不会坑害自己;三是万一在外务工或做生意不顺利,由于土地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城镇返乡还可以在合作社内找一份工作,相形之下,如果把土地转包或出租给其他农户,在租约或转包合同未到期前不便收回承包地自营。这样的话,土地确权对农民就显得更加重要,也更有现实意义。这是因为,在土地流转加快的条件下,农民担心自己的承包地转包、出租甚至入股之后,会不会在土地流转时自己的产权发生变化,如被别人侵占,或被别人置换,甚至又被别人再度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将来会引起产权纠纷。他们最担心的是土地未确权,土地流转时间长了,自己的产权会不会不明不白地丢失了。他们会感到,宁肯让家里的老弱病残粗放地经营这块承包地,也比未经土地确权就把土地流转出去稳妥。
由此看来,农村新一轮的产权改革就在于对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确权。目前这项巨大的工程正在逐步推开。这正是农村新变化的开端。
四、中国经济非均衡的现状
根据前面所述,第二类经济非均衡的特征是市场既不完善又缺乏真正的市场主体,第一类经济非均衡的特征只是市场还不完善,因此,产权界定、产权清晰、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是从第二类经济非均衡过渡到第一类经济非均衡的关键所在。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产权改革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是取消行业垄断,实现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以及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等。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也已确立,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是对民间投资者实现产权的依法保护,以及实现与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消除所有制歧视。当前急需推进的产权改革主要是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一再被耽搁,以致拖延了很长的时间,到现在才开始试点。只有实现这项改革,广大农民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在中国经济中。
因此,如果有人问我:“你认为现阶段的中国正处于经济非均衡的什么状态?”我将作如下的回答:“由于产权界定和产权明晰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市场主体的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比如说,好几亿农民还没有确定产权,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所以中国目前仍属于第二类经济非均衡状态。产权改革仍应继续推进。”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回答,是以中国经济目前的实际状况为依据的。尽管30多年来在产权改革方面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农村产权改革长期不被重视,也没有被认真对待,以至于至今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才刚刚启动。只有当土地确权工作深入到农户,当农业承包户成为产权清晰的家庭农场主,成为自主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市场主体时,中国才能被认为跨越了第二类经济非均衡而进入第一类经济非均衡状态。然后,通过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经济也将逐渐由第一类经济非均衡状态向经济均衡状态靠拢。
经济均衡毕竟是一种理论的假设,更可能是无法完全实现的。这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竞争的不完全性、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以及人们不一定按最大利益原则来从事个人的经济运作,是客观存在,而且不可能完全消失。但由第一类经济非均衡状态向经济均衡状态逐渐靠拢,仍是可以期待的。也就是说,市场越来越完善仍是一个可以实现的目标,这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