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是债权人基于执行名义,请求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实现私权的法律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应为的只是单一给付,即只对一个债权人为一项给付,执行程序相对简单,执行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执行名义确定的债务人义务,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如果债务人应为的给付不是单一的,即债务人应对多个债权人为给付,那么各个给付之间就可能产生排斥与冲突,这种现象称为执行竞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方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执行竞合的研究,完善执行竞合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节)民事执行竞合的表现
执行竞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竞合,是指相同或不同的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就已开始实施民事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以实现自己的私权。狭义的执行竞合,是指相同或不同的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依数个执行名义,就同一执行标的,同时或先后申请实施民事执行,以实现自己的私权。可见,广义的执行竞合中包括参与分配,狭义的执行竞合中不包括参与分配。因参与分配有其特殊性,将对此进行专门探讨,本节所指的执行竞合不包括参与分配。
一、民事执行竞合的构成条件与特征
(一)民事执行竞合的构成条件
1.执行债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执行债权人为多数,并以数个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申请执行。而执行债权人是单一的,即使有数个不同的执行根据,并针对同一义务人同一特定财产,虽得不到全部满足,但各请求之间不会产生排斥,也就不会发生执行竞合的问题。
2.执行根据为多个
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执行根据,是执行竞合的前提,即不同的给付之间可能存在互相排斥的现象。而同一执行根据中,即使存在多个给付,各个给付之间一般不会相互排斥,所以不会发生执行竞合。
3.执行标的是债务人的同一财产
执行根据是多个,且执行根据指向的对象是同一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产生执行竞合的现象。如果多个执行根据所指向的是债务人的不同财产,则不会发生执行竞合的问题。
4.申请执行发生在同一时期
多数执行债权人基于多个执行根据的请求是同时或先后提出,为执行竞合的发生在时间上提供了可能。如果多个执行根据在给付时间上没有关联,不可能产生执行竞合。
上述条件说明,执行竞合所反映的是多个执行根据之间因相互重合而产生的相互排斥的问题,即何种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有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二)民事执行竞合的特征
1.执行竞合是民事执行中的一种既排斥又重合的客观现象
其排斥性表现为多个执行根据针对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执行,致使不同执行根据的执行内容不能相容,执行程序目的互相排斥,因此只能进行其中一种程序,满足其中一种债权。其重合性表现为多个执行根据因针对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进行执行,执行根据的执行内容相交在一起,多重内容相合,如互相排斥,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2.各执行根据的形态和内容不同
民事执行依据其执行目的、机能的不同,可以分为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据此执行竞合可分为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不同形态的执行根据,决定其执行竞合的形态以及执行的内容不同,解决执行竞合的方法也不同。
3.各债权人的执行无法同时获得满足
多个执行根据有各自的形态和内容,不同的执行根据形态使其执行内容不能与其他执行根据形态的执行内容相容,执行程序之间无法并存,因而无法同时满足各债权人债权,发生竞合时只能进行其中一种执行程序,满足其中一种债权。
二、民事执行竞合的形态
民事执行,以执行效果为标准可分为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两种。
在终局执行之间、保全执行之间,以及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都有可能产生执行竞合。
(一)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终局执行,是指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依据,为了最终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活动。对已开始实施终局执行的执行标的,其他债权人依相同或不同内容的终局执行根据对其申请执行,形成终局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根据执行债权种类的不同,终局执行可分为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因而,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又可分为三种形态,即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1.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多个执行根据均以给付金钱为内容,即债权人以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根据,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而他债权人也以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根据,请求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实施执行,就会发生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例如,乙银行以法院确认甲公司归还其贷款的终局判决为根据,请求法院执行甲公司的财产;而丙公司以仲裁确认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若干的终局裁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从而形成执行竞合,这种竞合就是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2.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多个执行根据,有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终局执行,也有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终局执行,即债权人依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根据或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根据,他债权人以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根据或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根据,请求对债务人同一财产实施执行,发生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例如,甲以法院确认乙偿还其借款的终局判决为依据,申请拍卖乙的房屋以清偿欠款;而丙以法院确认其对乙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非法占有的该房屋,两个执行根据的请求内容不同,一个为请求清偿金钱债权;另一个为请求返还财产的非金钱债权,两个都是终局执行,此种竞合属于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3.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多个执行根据均以非金钱为给付内容,即多个债权人分别依非金钱债权执行根据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财产申请执行而发生的竞合,称为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例如,乙以法院确认甲归还其非法占有的名画的终局判决为根据,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名画;而丙公司以法院确认其与甲买卖关系成立并交付名画的终局裁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形成执行竞合,这种竞合就是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是采取强制措施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处分或变更争议的标的物,以保证实现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在保全执行中,债权人依保全执行根据请求执行保全标的物,或者在终局执行中,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执行,此时发生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发生在案件审理中,其执行依据是法院制作的保全裁定,保全的目的是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终局执行发生在执行阶段,执行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就这两种执行而言,其执行依据与执行目的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它们之间的排斥性,如终局执行实现,会损害保全执行的功能;如保全执行得以实施,使终局执行受阻,执行债权人在确定判决中所确定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有学者认为,当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均以金钱请求为内容时,不发生执行竞合排斥现象,因为各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参与分配得到满足。但也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同时满足各执行债权人的请求时,同样也产生竞合排斥。
在大陆法系国家,依保全债权的种类不同,将保全执行分为假扣押执行和假处分执行两种。假扣押执行是就债权人的金钱债权或可易为金钱债权的请求,为保全以后的终局执行而采取的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措施;假处分执行则是就债权人金钱债权以外的请求为保全以后的终局执行,或确定有争执的法律关系的暂时状态而采取的措施。
我国立法没有区分假扣押与假处分,但《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财产保全即是一种保全执行。先予执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保全执行的作用,《适用意见》)第107条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以及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也可先予执行。但我国的保全执行制度不完善,可以引入大陆法系国家假扣押和假处分的概念,按保全请求权的性质对保全执行进行分类,扩大保全执行的功能。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执行既承担着国外假扣押执行的功能,又部分承担了国外假处分执行的功能,但在内容、措施等方面不如两者丰富,所发挥的作用也因此受到很多限制。终局执行分为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而保全执行又可分为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因此保全执行和终局执行的竞合可分为假扣押执行与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假扣押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假处分执行与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假处分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四种形态。
1.假扣押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假扣押是以给付金钱为目的的保全执行,其与终局执行竞合时,因终局执行的内容不同,执行竞合表现为:假扣押执行与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假扣押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假扣押执行提出的时间可能在终局执行前或终局执行后。
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禁止其处分。他债权人再以终局执行根据请求对债务人同一财产进行执行,此时发生假扣押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例如,甲以终局判决为依据,请求对乙所有的房屋进行拍卖,由拍卖所得归还欠款,丙在诉讼中以其与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请求对该房屋予以查封,确保乙有履行判决的能力。这种执行竞合就是假扣押执行与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又如,甲诉乙归还欠款,并在起诉中请求法院查封处于乙控制下的某货物,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此后,债权人丙以令乙交付该货物的生效判决为依据请求执行,这种情形属于假扣押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2.假处分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假处分是以非金钱为请求为目的的保全执行,其与终局执行竞合时,因终局执行的内容不同,执行竞合表现为:假处分执行与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假处分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例如,甲、乙两人系兄弟,现甲以其父生前立下遗嘱为由对乙所住的房屋主张所有权,并请求做出禁止乙处分该房屋的裁定,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做出了相应的裁定并已执行。此后,丙向执行机关提出生效的判决,请求拍卖乙所住的房屋,用拍卖所得归还欠款。此时发生假处分执行与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三)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债权人以多个保全执行根据申请对债务人同一财产实施保全执行,产生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由于保全执行可以分为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两种,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有以下几种形态:
1.假扣押执行之间的竞合
执行标的物经实施扣押后,他债权人再申请为假扣押执行,就形成假扣押执行之间的执行竞合。例如,甲以乙尚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并要求法院查封乙的某项财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该房屋实施查封。而丙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为由诉至法院,并请求对乙的同一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而发生假扣押执行之间的竞合。
2.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
多个保全执行请求均是非金钱债权为内容,所产生的执行竞合是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例如,甲以乙非法侵占其房屋为由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禁止乙转让该房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该房屋实施查封。此时,房屋的租赁人丙要求法院确认其与乙的租赁关系为由,并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禁止乙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此时产生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
3.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
多个保全执行请求,有以金钱债权为内容,有以非金钱债权为内容,它们间发生的竞合为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例如,甲以乙金钱债权请求为由诉至法院,并要求法院对乙的房屋实施假扣押执行,法院对该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在丙与乙的房屋纠纷中,丙请求法院对乙的房屋实施假处分执行,法院对该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这两种执行竞合就是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
(第二节)解决民事执行竞合的理论和学说
一、民事执行分配理论
执行竞合的不同形态,在客观上造成了彼此排斥的后果,各国解决执行竞合所依据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优先主义
优先主义是指多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受偿。换言之,债权人因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优先主义以日尔曼法的公平观为理论依据,按照日尔曼法的法律思想,债权人有决定行使其权利的自由,先下手者先获益,其债权也应获得优先受偿。因为对于到期债权不急于收取的债权人,其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当然应较已详细调查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并适时努力收取债权的债权人受到不同的保护,所以对于那些孜孜于调查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并适时努力收取债权的债权人,应赋予优先受偿的地位,这样才真正符合公平的要求。优先主义现今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解决执行竞合时所遵循的理论,如德国、奥地利、英国和美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都奉行优先主义精神,并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德国的查封质权制度,充分体现了优先主义精神,使执行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平等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