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是宋朝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对中国历史进程起着重大促进作用的少数几个大事件之一。王安石的变法,尽管给外强中干的大宋王朝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但是它的负面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王安石变法所采取的很多措施是官员腐败的温床。改革为何却反过来帮了腐败的忙呢?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临川人(今江西省抚州市区荆公路邓家巷人),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改革家,唐宋八大家之一,历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等地方的官吏,治平四年(1067)神宗初即位,诏安石知江宁府,被封为翰林学士。熙宁二年(1069)被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推行新法,其变法的主要内容主要有青苗法、市易法和均输法。然而,这些变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北宋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大程度上恶化了北宋王朝的吏治环境,成为北宋王朝迅速走向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
初看起来,这些变法内容都是利国利民的举措,王安石变法的本意当然也是站在“公私两利”之基础上的,但是随着变法的推广,其弊端也立刻显现出来:这些措施为官员的腐败提供了莫大的便利。公元1072年,民间一位平民上书王安石,他在书中提到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富户奸商便趁机进行控制,这给老百姓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最后,这位百姓在书中建议王安石设置“常平市易司”来管理市场。“常平市易司”的职责是:物价高时减价出售,物价过低时高价收购。这有利于调节市场,从而保证市场的稳定。经过一番仔细思考,王安石觉得这个提议非常可行,于是他上书神宗,提议由朝廷拨款一百万贯为本设立“市易司”,通过国家力量来控制和调节市场。当然,尽管“市易司”是朝廷出资设立,但并不代表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机构的设立,很大程度也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只不过朝廷不允许这种机构牟取暴利的。
通过行政的手段来控制和调节市场,物价的波动就不会太大,这样百姓的生活便会有保障。因此,从好的方面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方法。但是,王安石错估了“市易司”中官员的素质,这些官员到任之后,不仅没有严格执行朝廷的指令,反而将其变为给自己牟取暴利的绝佳场所。他们不仅向民间的富商一样低价买进和高价卖出商品,而且还通过行政手段打击报复同行的商人,从而垄断整个市场,他们将通过这种手段赚来的钱,一部分上缴国家,绝大部分都中饱私囊了。由于这些官员给国家创造了巨额的税收,因此不仅没有得到朝廷的查处,而且还得到神宗的奖赏。除了市易法之外,王安石制定均输法的用意原本也是好的。众所周知,在古代历朝历代,地方每年都要向中央上缴一批财物,以供国家必要之需,宋朝当然也不例外。地方上缴的财物的数量和品种,当然朝廷也会有一定的规定,无论好的年份还是差的年份,每年所应上缴的财物数量都相同,这就带来了一定的弊端,也很容易引发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冲突和矛盾。
因此,王安石改变了这种流传了上千年的地方每年上缴固定的财物给中央的模式,创造了一个“均输法”,也就是由地方每年上缴一定数量的钱币,然后由中央专门设立的“发运使”来统一购买所需的物品。通过这种途径,发运使既可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也可以将国库里剩余的物资卖到物价高的地区去,这样,从买入和卖出两者之间便会有一个差价,这个差价便可以作为国家的盈利部分,收入国库之中。尽管这个方法在当时很具有创新意味,操作起来也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但是这样一来,“发运使衙门”就变成了一家最大的由朝廷直接经营的企业,而且是垄断性质的企业,这就为这些官员以公谋私创造了便利的条件。他们可以利用采购之机,收取对方商家的“回扣”;也可以利用出卖之机,勒索对方的钱财。实际上,“发运使衙门”的官员也是这样运作的,这样长此以往,大量的金钱源源不断地流入了这些官员的私人腰包,然而他们再将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上缴给朝廷,商家受到勒索或者给了这些官员“回扣”之后,其商品出卖的价格必然会上涨,最终受害的只能是百姓。
实际上,关于王安石变法可能引发的腐败问题,苏轼早已有了预见,他曾说均输法弊端甚多:“簿书廪禄,为费已厚”,此其一;“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此其二。因此,说王安石变法帮了腐败的忙,一点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