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是自隋朝开始的历代封建王朝设科考试选举官吏的一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推行现代学校教育时,才被废除。
隋唐科举制的确立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
在古代社会,主要官职都是世袭的。魏、晋、南北朝时,选拔官吏实行“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的选官标准全凭门第出身。随着封建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庶族地主阶级的经济力量不断加强。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扩大庶族地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规定各州每年以文章华美为标准选拔三人,推荐给朝廷。后又命京官五品以上、地方官总管、刺史等以“志行修谨”(有才)、“清平干济”(有德)二科荐举人才。隋炀帝杨广即位后,又创置了进士科,国家用考试的方法以才取人,考取者就可以到中央或地方政府中任职。这就是我国科举制度的开始。当时主要考有关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叫做试策。这种分科取士,以试策取士的办法,在当时虽是草创时期,并没有形成制度,但把读书、应考和做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人才选拔史上新的一页。
唐代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当时,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50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逐渐被废除。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其被时人所重。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考试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中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应试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等。
科举制度的创立,是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它适应了庶族地主阶级兴起的历史趋势,为庶族地主阶级的各个阶层加入统治集团开辟了道路。隋朝实行的科举制度,一直为以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并不断加以发展和完善,成为封建社会选官的基本制度。和隋朝以前的选官制度相比较,它有利于选拔人才,提高行政效率,对维护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宋代科举的三级考试制度
科举制度在隋唐确立以后,到宋代更加完善,其中一个表现就是“乡、省、殿”三级考试成为定制。
宋代初期的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由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在开宝六年(973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宋太祖还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这样,所有及第的人就都成了“天子门生”。
殿试后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后,还要举行皇帝宣布登科进士名次的典礼,并赐宴于琼苑,称为琼林宴。以后各代仿效,成为定制。
宋代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一二年不定。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才正式定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由各州进行考试,第二年春天,由礼部进行考试。省试当年进行殿试。
在这三级考试中,中乡试者称举人,头名称解元;中会试者称贡士,头名称会元;殿试被录取者称进士,名次又另有分排。自宋太宗起,进士分为三甲,前三名为一甲,赐进士及第;北宋前三名通称状元,南宋则依次称为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
宋代科举的考试科目
唐宋时代,朝廷科举制度科目繁多,考试的范围也较宽泛,因此,知识分子的自由发挥余地较大。
宋代前期分科更繁,有进士、九经、五经、三礼、三传、通礼、学究、明法等科。王安石变法时,罢去各科,只留进士一科。
宋代科举基本上沿袭唐制,进士科考帖经、墨义和诗赋。但这带来很多弊病,或者以声韵为务,多昧古今;或者只要求强记博诵,学而无用。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科举考试的内容进行了改革,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所谓经义,与论相似,是篇短文,只限于用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并用经书中的意思去发挥。王安石对考试内容的改革,在于通经致用。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神宗下令废除诗赋、贴经、墨义取士,颁发王安石的《三经新义》和论、策取士。并把《易官义》、《诗经》、《书经》、《周礼》、《礼记》称为大经,《论语》、《孟子》称为兼经,规定为应考士子的必读书。同时规定进士考试为四场:一场考大经,二场考兼经,三场考论,最后一场考策。殿试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苏轼等人的反对。后来随着政治斗争的变化,《三经新义》被取消,有时考诗赋,有时考经义,有时兼而有之,变换不定。
总之,省试科目宋初经庆历新政(范仲淹变法)、熙宁新法(王安石变法)与南宋时期几度变化,总趋势是科目逐步减少,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又将进士分为诗赋进士与经义进士两种。考试内容也有所变化。唐代以诗赋为重,宋代则重策论、经义。策与论的区别在于,策即唐代的策问、时务策,针对现实结合朝政提出问题并作回答;论则从经史中出题,展开议论。经义则是以经书中的句、段为题,要求考生阐发其精神义理,采用议论散文形式,与“论”体相仿。王安石变法失败后,虽又恢复诗赋,但仅仅居于次要位置了。殿试内容,宋太宗时以一诗、一赋、一论共三题考试,王安时变法时,仅试策一道。
元代科举考试中的民族歧视
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后,实行种族歧视制度。把全国人民分成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契丹、女真、高丽等族)、南人(指南宋遗民)四等。地位最高者为蒙古人,最低者为南人。政权的主体是蒙古族贵族,从中央到地方的重要官职,都由他们担任;色目人以长于理财,多任财政、赋役等要职;汉人、南人则无论在政治、法律或科举考试方面,都倍受歧视。
在科举上,蒙古人和色目人应考容易的左榜;汉人和南人应考严格的右榜。
正因为这种失败的民族政策,加上政治腐败,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乡试、会试、殿试
明清两朝科举的基本制度和考试程序大体是一致的,其中以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进士科正式考试共分三级:乡试、会试和殿试。
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三年考试一次,一般在子、卯、午、酉年举行,考期多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称“秋闱”(闱指考场)。乡试的正副主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京的翰林及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此外还有同考官,又称房官或房师,担负分房阅卷的任务。因为评阅试卷必须在考场的内帘(后堂)进行,所以又把同考官称为帘官,把担任同考官叫做“入帘”。同考官一般是从各省内调用进士出身的官员充当。此外还有负责监考、巡察及各种事务的官员,他们不得与内帘官接触,被称为外帘官。
乡试发榜在九月,此时正值桂花开放,所以又称乡试榜为“桂榜”。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乡试中举叫做“乙榜”,又叫做乙科。发榜后要举行宴会,宴请内外帘诸考官以及新科举人。
清朝除了按照常制举行的乡试外,每逢遇到皇帝生日、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有加科乡试,叫做恩科。有时出于军事、政治等原因,某几省乡试可能停数科不试,或一省只试数府、州、县,甚至乡试、会试在同一年举行,这些都属于变通例外之举。
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其中会试是带有决定性的考试,而殿试只定名次,不存在落榜的问题。
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会试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也就是丑、辰、未、戌年。考期多在春季的二三月。故此会试又称“礼闱”、“春闱”。参加会试的是全国的举人,录取名额少则几十人,多时可达400余人。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做会元。会试发榜时,往往正值杏花盛放,所以又称为“杏榜”。
会试的主考官,在明朝前中期多以翰林官充当,明末又多以内阁大学士担任。清朝称主考官为大总裁,由内阁大学士或六部尚书担任。又有副总裁三人,由六部侍郎或内阁学士担任。另外还有18名同考官,以翰林院官员及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称做“十八房考官”。此外还有各项执事官。
会试考场的各种规矩与乡试基本一致。清朝新录取的贡士,在殿试之前,还要进行一次复试。复试结果按成绩分为一、二、三等,这个等级对于以后授予官职有重要的联系。
殿试在会试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化八年(1470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殿试名义上是由皇帝亲自主持,因此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明清两朝的殿试都只考策问一场,出榜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若干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若干人。二、三甲的第一名都称做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做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即为“金榜题名”。
殿试在揭晓时,要在殿前举行一次唱名典礼,凡是通过乙榜中举人,再通过甲榜中进士而做官的人,叫做“两榜出身”。一身兼有解元、会元、状元的,叫做“连中三元”。明清两朝都有数人是连中三元的。
八股文
八股文是15~19世纪明、清两朝科举考试制度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文体。非常讲究形式,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等部分组成。其立论必须根据宋朝朱熹的《四书集注》的解释,组织成一篇完整的文章。
八股文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体制,是要“代圣贤立言”,全文一定要效仿哪位圣贤的口气来说,并要符合朝廷的意旨,并且以朱子所注“四书”为准绳,不准发挥自己的思想,所以有人称八股只是“敲门砖”(指只是求官的途径)。
八股文的题目多出自“四书”,即以“四书”中的某字某句为题。少数字的题(大约10字之内),称“小题”;多数字的题(大约10字外),称“大题”。也许是怕重复以前考过的句子,也许是为了增加难度,后来出的题多是东一词,西一句,比如取《大学》一句“日日新”,又加一句《孟子》中一句“君命召”,就以这六字为题了。
八股文的基本形式:首先是破题,其次是承题;再是起讲;最后便是提比、小比、中比、后比(或者说是提比、中比、后比、束比),也就是四比、八股;文末是收合。
“破题”就是要求开篇先把题义点明。即说出这次要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其性质也就相当于今天所谓文章的“主题”或“立论”。但有规定,第一是只能用两句话;第二是这两句要概括题义、解释题义。“承题”便是进一步为主题做补充,类似“副标题”的作用,具有承上启下的使命,以三句为标准。“起讲”是较深入地说明这个问题的用意所在,内容大意,最多不超过10句。“四比”分为八股,就是逐条分析,正面如何,反面如何等等,可以说就是正文。八股文中较难的应该是这“四比”,因为每两股必须成为一副对联,共四联。按对子一样,词性相对,平仄相对。“收合”就是结束语,一般约8句之内。
因为八股文文中有四联,两两相对,好比人有两股,所以叫做八股;又因为它相对两汉唐宋的“古文”来说,所以又叫做“时文”。明代出第的题目也有出自“五经”的,但主要还是出自“四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特别是清代,所以八股文又叫做“四书文”。由于皇帝的命令称为“制”,而八股是皇帝命作的文艺,所以又叫做“制艺”、“经义”、“制义”。
八股文的产生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历代学者多数认为,它滥觞于北宋的经义。经义是宋代科举考试的一种文体,以经书中的文句命题,应试者作文阐明其中义理。宋代的经义虽无固定的格式,但在代圣人立言这点上,已奠定了八股文的雏形。经义后来吸收了南宋以后的散文和元曲的一些成分,到明初被确定为一种独立的八股文体,明成化(1465~1487年)以后逐渐形成比较严格的程式,遂演变成为一种僵死的官僚式文体。明清时期由八股取士,八股文的僵化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奴化、禁锢了知识分子。直到近代戊戌变法,八股文才随着科举制度的停止而被废弃。
《四书集注》
《四书集注》是《四书章句集注》的简称,由南宋著名思想家、教育家朱熹所著。
《四书集注》是朱熹为《大学》、《中庸》、《论语》、《孟子》所作的注。有《大学章句》1卷、《中庸章句》1卷、《论语集注》10卷、《孟子集注》14卷。
朱熹是一位学问渊博的经学家,一生为编撰《四书集注》倾注了大量心血。他自称从30岁起便开始对《论语集注》、《孟子集注》下功夫。南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朱熹曾取二程(程颢、程颐)及门人朋友数家之说撰成《论语要义》。后又作《论语训蒙口义》,以便于童子学习。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朱熹又取二程、张载、范祖禹、吕希哲、吕大临等几家之说,加工荟萃,条疏整理,编成《论语精义》和《孟子精义》,后改名为《集义》。在以上两书的基础上,他又进一步修改加工,于宋孝宗淳熙四年(1177年)完成了《论语集注》和《孟子集注》。因注释《论语》、《孟子》时,朱熹大量引用了二程及他人的说法,所以用《集注》命名。
朱熹像《四书集注》充分反映了朱熹的“道统”学。朱熹继承二程的观点和做法,非常尊崇《孟子》和《礼记》中的《大学》、《中庸》,让三者与《论语》并列。他在《大学章句》中推论说,《大学》中“经”的部分,是“孔子之言而曾子述之”;又在《中庸章句》中认为,《中庸》是“孔门传授心法,子思恐其久而差也,故笔之于书,以授孟子”。总之,儒家之道是由孔子创立,再经过曾参、子思传至孟子,形成了儒家道统。但再往后,这个道统就中断了。直至宋代,才出现了河南二程,再加上朱熹自己,儒家道统才得以继续。这就将程朱理学与儒家经典紧密联系起来,抬高了程朱理学的地位。
《四书集注》的编排次序,是将《大学》排在首位,《中庸》次之,而后才是《论语》和《孟子》。在朱熹看来,《大学》是“古之大学所以教人之法”,是“初学入德之门”,初学者应先学《大学》,然后再学其他,才能达于圣学。他作《大学格物补传》,强调“即物而穷其理”,“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用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大学章句》内容丰富,有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八条目”,是理学之伦理、政治、哲学的基本纲领,包含了理学的主要内容,所以朱熹特别看重它。而《中庸》是“孔门传授心法”的重要著作,阐明先圣之道,提挚纲维,开示蕴奥,没有一本书如《中庸》这样明白而详尽,是儒家相传的思想原则,“中庸”是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中庸》所提出的“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的学习过程和认识方法也为朱熹所推重。所以,《大学》和《中庸》在朱熹的思想体系中,就占有很高的地位,它们的地位可“至比六经”,或在“六经”之上。这一点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至于《论语》、《孟子》,朱熹引程子的话说:“学者当以《论语》、《孟子》为本。《论语》、《孟子》既治,则六经可不治而明矣。”朱熹推崇孟子,认为孟子大贤,亚圣之次。从此“孔孟”并称。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说:“夫人欲尽处,天理流行”,“其胸次悠然,直与天地万物上下同流”,指出了道学家追求的境界。
《四书集注》发挥了儒家学说,论述了道、理、性、命、心、诚、格物、致知、仁义礼智等哲学范畴,并加以阐释发挥,提出了以“理”为最高范畴的哲学体系。书中还特别重视认识方法、修养方法和道德实践等。
《四书集注》还着重阐发了“仁政”思想。如对“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的解释为:“民富,则君不致独贫;民贫,则君不能独富。有若深言君民一体之意,以止公之厚敛也。为人上者,所宜深念也。”(《论语集注》)
《四书集注》的影响深远。唐代以前,儒学以“五经”为经典,《论语》和《孟子》尚未正式列为经书;《大学》和《中庸》是《礼记》中的两篇,还没有特殊的地位。《论语》、《孟子》、《大学》、《中庸》并重开始于北宋,而“四书”之正式结集则成于朱熹。在此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重“四书”超过“五经”,科举考试也以“四书”为主要科目。在《大学章句》和《中庸章句》的序中,朱熹说明他重视“四书”的用意,是由于汉唐以来儒家经学只注意“记诵词章”,道(道教)、释(佛教)异端“虚无寂灭之教”流传,以至儒学道统到孟子之后就不得其传;二程、朱熹提出“四书”,正是要“接乎孟子之传”。
《四书集注》被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南宋宁宗嘉定五年(1212年),把《论语集注》和《孟子集注》列入学宫,作为法定的教科书。理宗于宝庆三年(1227年)下诏盛赞《四书集注》“有补治道”。宋代以后,元、明、清三朝都以《四书集注》为学宫教科书和科举考试的标准答案。从此,理学成为封建社会的官方哲学,占据了封建思想的统治地位,而《四书集注》作为理学的重要著作,也被统治者捧到了字字珠玑、皆为真理的高度,从而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思想产生了深远、巨大的影响。
《四书集注》版本很多,现在容易找到的有《四书五经》宋元人注(中国书店1984年影印)、《四书章句集注》(《新编诸子集成》第一辑,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
考棚
考棚,旧称“试院”,是科举考试举行的地方。一般建在贡院,是一排排的号房。用简单的木板、苇席等物搭建,考生就是在这既矮又窄的小木板房里,点烧蜡烛,搜肠刮肚,苦思冥想,作八股文章。又因每人有一盆火供取暖,所以贡院里处处是着火的隐患。直到明万历年间,由大学士张居正提议,考棚才改成以砖瓦结构为主修筑的房间。
贡院内建有明远楼,为考试时供监试、巡察等官登临眺望,防察考生、役吏有作弊举动,又因以荆棘遍置围墙上,所以有人把贡院称为“号门号舍正面图棘闱”。一排排的号房,为考生住宿、答题之所。一排号房以某字为编,约有百余间或五六十间,都面向南成一条长巷。巷宽仅4尺,巷口有栅门,楣墙上大书某字号,并放置号灯及水缸。当年北京的贡院内,号房多达万余间。号房无门,各房之间隔以砖墙。进入考场后,考生需挂油布为帘,以障风雨。号房高约6尺,深4尺,宽3尺。侧墙两旁有上下坎,可以支木板。上板作桌,下板为凳。夜间可将上板抽出拼入下层,当做卧榻。炊煮茶饭则在房外南墙檐下,由考生自行料理。巷尾有厕所,近厕所的号房常常臭气熏天。南墙根有小水沟,遇雨天便泥泞不堪。考场内有士卒担任取水生火的任务,称为号军。一个名号大约主管20名考生的杂务。
在入场那一天的寅时(约清晨3~5时)开始点名,在入考棚前,要仔细搜身,经搜身后,携带笔墨、卧具、餐食进入号房。入闱后,每巷栅门都上锁,同时贡院大门也封闭,并鸣放三声响炮。临考之日,子时发放试题。出场之日,凑够若干答完试卷的人才开放栅门一次,共开放数次。等到达到千余人答完试卷后,才开启贡院大门一次,叫做放牌。然后又重新关闭大门。一般是午前放第一牌,午后放第二牌,到傍晚放第三牌,然后就不再闭大门了。大约在戌时(晚7~9时)清场。
在考试的三天之中,考生的坐卧、写作、饮食、大小便都在号房里,考试气氛十分紧张,经常有考生在这紧张严厉的气氛中死去。
现在的北京贡院遗址以前就是一处考棚,始建于明永乐十三年(1415年),由于当时正在修建紫禁城和北京的城墙,财力物力不足,所以贡院只是考棚,共约9000多间。
目前,长江以南的考棚遗迹仅存两处,一处是南京的“贡院”,另一处就是玉山县的考棚。玉山考棚占地面积2817平方米,门厅朝南五间开,青瓦,码头墙,中间为一长方形甬道,鹅卵石铺地,甬道两侧为两排号舍,共有100个单间。中间的甬道展示考题,每天的考试题目写在一扇木板的两面,由人扛着从甬道而过,两边的考生就可看清题目。就玉山考棚的遗迹也可以一窥考棚面貌。
糊卷
糊卷,又叫做糊名。是科举考试中为了防止作弊而设的封弥制度,创始于唐代。
宋真宗新订贡举中,规定不但要将试卷上考生的名字、乡贯糊住,而且初考官所定等第也要糊住,不能让复考官看到。糊名法虽使考官不能根据考生的名字和乡贯来作弊,但考官和考生仍可根据笔迹及事先商定的暗号来作弊。于是根据袁州人李夷宾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誉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这种制度,对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发挥了很大效力。为此,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开始制订殿试时实行誊录法。誊录法就是举人交卷后,由弥封官去掉卷首乡贯,然后第以字号,将卷子送交誊录官。由誊录官照原文誊录,经校对官校勘无误后,再标上相同的字号。举人的亲笔真卷送交弥封官保存,誊录后的草卷,先送初考官再送复考官评阅。这样,要想再作弊就难上加难了。
这项制度一直沿用到明清两代。但是这并不能根除科举中的作弊,反而,随着封建社会的腐败,科举作弊也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