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的论述从立论到论证到结论,一气呵成,大开大合。先说天地、国家之初的演变,再论政治体制的形成,并历数分封体制下的种种弊病,然后与郡邑制进行比对,认为要实现天下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有一个适合人才生长和脱颖而出的环境,即形成一个“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的流动机制,从而证明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本文把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思想政治斗争结合起来,通过揭露分封制的种种弊端,借以猛烈抨击腐朽跋扈的藩镇割据势力,表现出高超的识见和鲜明的现实针对性,通读下来,具有势不可挡的辩论力量。苏轼评价说:“昔之论封建者,曹元首、陆机、刘颂及唐太宗时魏征、李百药、颜师古,其后则刘秩、杜佑、柳宗元。宗元之论出,而诸子之论废矣。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柳宗元之论,当为万世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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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琮《山晓阁选唐大家柳柳州全集》评语卷二:“识透古今,眼空百世”。
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②,父爽为县吏赵师韫③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④,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⑤之。
臣闻礼⑥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⑦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⑧,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⑨,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⑩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12}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14}为大耻,枕戈{15}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17}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18}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19}奉法之吏,是悖骜{20}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24}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25}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26}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
①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窃”同。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废睿(ruì锐)宗李旦自立,后人因称武则天。②同州:唐代的州名,相当于今陕西大荔。下邽(guǐ归):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③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④旌(jīng京):表彰。闾:里巷的大门。⑤过:错误,失当。⑥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⑦黩(dú独)刑:滥用刑法。黩,轻率。⑧僭(jiàn见):超出本分。⑨制:制定,规定。⑩刺谳(yàn厌):审理判罪。{11}原:推究。端:原因。{12}州牧:州的行政长官。{13}蒙冒:蒙蔽,包庇。{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16}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17}谢之:向他认错。{18}愆(qiàn千):过错。{19}戕(qiāng枪):杀害。{20}悖骜(bèiào倍傲):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21}邦典:国法。{22}《周礼》: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23}调人:周代官名。{24}《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25}推刃:相互往来相杀不止。{26}狱:指案件。
《复仇议》是陈子昂的《复仇议状》的简称,是一篇很有名的驳议之作。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件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却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于是写下了这篇驳论,在今日看来,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当时,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本文大胆立论,观点鲜明。柳宗元引经据典,说明陈子昂的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入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因此可以认为,柳宗元《驳复仇议》是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此外,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练而准确,驳论鲜明有力,反映了柳宗元散文“峻洁廉悍”的风格,被后人称赞为是一篇说理精辟的经典议论文。
后人评论
茅坤:“陈、柳、韩三人议均为《新唐书·孝友传》引录,可称其是对孝子复仇最具代表性的三种议论。若论思想境界,自以为柳文为高。”
段太尉逸事状
太尉①始为泾州刺史时,汾阳王以副元帅居蒲②。王子晞为尚书③,领行营节度使,寓军④邠州⑤,纵士卒无赖⑥。邠人偷嗜暴恶者,率以货⑦窜名军伍中,则肆志,吏不得问。日群行丐取于市,不嗛⑧,辄奋击折人手足,椎釜鬲瓮盎盈道上⑨,袒臂徐去,至撞杀孕妇人。邠宁节度使白孝德⑩以王故,戚不敢言。
太尉自州以状白府{11},愿计事。至则曰:“天子以生人付公理{12},公见人被暴害,因恬然,且大乱,若何?”孝德曰:“愿奉教。”太尉曰:“某为泾州,甚适,少事。今不忍人无寇暴死,以乱天子边事。公诚以都虞候{13}命某者,能为公已乱,使公之人不得害。”孝德曰:“幸甚!”如太尉请。
既署一月,晞军士十七人入市取酒,又以刃刺酒翁,坏酿器,酒流沟中。太尉列卒取十七人,皆断头注槊上,植市门外。晞一营大噪,尽甲。孝德震恐,召太尉曰:“将奈何?”太尉曰:“无伤也!请辞于军。”孝德使数十人从太尉,太尉尽辞去,解佩刀,选老躄{14}者一人持马,至晞门下。甲者出,太尉笑且入曰:“杀一老卒,何甲也?吾戴吾头来矣!”甲者愕。因喻曰:“尚书固负若属耶?副元帅固负若属耶?奈何欲以乱败郭氏?为白尚书,出听我言。”
晞出见太尉。太尉曰:“副元帅勋塞天地,当务始终。今尚书恣卒为暴,暴且乱,乱天子边,欲谁归罪?罪且及副元帅。今邠人恶子弟以货窜名军籍中,杀害人,如是不止,几日不大乱?大乱由尚书出,人皆曰尚书倚副元帅,不戢{15}士,然则郭氏功名,其与存者几何?”言未毕,晞再拜曰:“公幸教晞以道,恩甚大,愿奉军以从。”顾叱左右曰:“皆解甲散,还火伍中,敢哗者死。”太尉曰:“吾未晡食{16},请假设草具。”既食,曰:“吾疾作,愿留宿门下。”命持马者去,旦日来。遂卧军中。晞不解衣,戒候卒击柝卫太尉{17}。旦,俱至孝德所,谢不能,请改过。邠州由是无祸。
先是,太尉在泾州为营田官{18}。泾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数十顷,给与农,曰:“且熟,归我半。”是岁大旱,野无草,农以告谌。谌曰:“我知入数而已,不知旱也。”督责益急,农且饥死,无以偿,即告太尉。
太尉判状辞甚巽{19},使人求谕谌。谌盛怒,召农者曰:“我畏段某耶?何敢言我!”取判铺背上,以大杖击二十,垂死,舆来庭中。太尉大泣曰:“乃我困汝!”即自取水洗去血,裂裳衣疮,手注善药,旦夕自哺农者,然后食。取骑马卖,市谷代偿,使勿知。
淮西寓军帅尹少荣{20},刚直士也。入见谌,大骂曰:“汝诚人耶?泾州野如赭{21},人且饥死,而必得谷,又用大杖击无罪者。段公,仁信大人也,而汝不知敬。今段公唯一马,贱卖市谷入汝,汝又取不耻。凡为人傲天灾、犯大人、击无罪者,又取仁者谷,使主人出无马,汝将何以视天地,尚不愧奴隶耶?”谌虽暴抗,然闻言则大愧流汗,不能食,曰:“吾终不可以见段公!”一夕自恨死。
及太尉自泾州以司农征{22},戒其族:“过岐{23},朱泚幸致货币{24},慎勿纳。”及过,泚固致大绫三百匹。太尉婿韦晤坚拒,不得命。至都,太尉怒曰:“果不用吾言!”晤谢曰:“处贱无以拒也。”太尉曰:“然终不以在吾第。”以如司农治事堂,栖之梁木上。泚反,太尉终,吏以告泚,泚取视,其故封识{25}具存。
太尉逸事如右{26}。
元和九年月日,永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柳宗元谨上史馆{27}。今之称太尉大节者,出入{28}以为武人一时奋不虑死,以取名天下,不知太尉之所立如是{29}。宗元尝出入岐周邠斄间{30},过真定{31},北上马岭{32},历亭障堡戍,窃好问老校{33}退卒,能言其事。太尉为人姁姁{34},常低首拱手行步,言气卑弱,未尝以色待物{35},人视之儒者也。遇不可,必达其志,决非偶然者。会州刺史崔公来,言信行直,备得太尉遗事,覆校无疑,或恐尚逸坠,未集太史氏,敢以状私于执事{36}。谨状。
【注】
①太尉:唐代最高武官官衔,不常设。文中段太尉指段秀实。②汾阳王:即郭子仪。郭子仪平定安史之乱有功,于肃宗宝应元年(762)进封汾阳王。③“王子晞句”:郭晞,汾阳王郭子仪第三子,随父征伐,屡建战功。④寓军:在辖区之外驻军。⑤邠(bīn宾)州:治所在今陕西省彬县。⑥无赖:横行。⑦货:财物,这里指贿赂。⑧嗛(qiàn欠):满足。⑨釜:锅。鬲(lì立):三脚烹饪器。瓮(wèng翁):盛酒的陶器。盎:腹大口小的瓦盆。⑩白孝德:安西(治所在今新疆库车县)人,李广弼部将,广德二年任邠宁节度使。{11}状:一种陈述事实的文书。{12}生人:生民,百姓。理:治。唐代为避李世民、李治讳而改。{13}都虞候:官名,军队中的执法官。{14}躄(bì必):跛脚。{15}戢(jī集):管束。{16}晡(bū逋)食:晚餐。晡,申时,下午三至五时。{17}柝(tuò唾):古代巡夜打更用的梆子。{18}太尉句:白孝德初任邠宁节度使时,以段秀实署置营田副使。{19}巽(xùn迅):通“逊”,委婉。{20}淮西:今河南省许昌、信阳一带。{21}赭(zhě者):赤褐色。{22}司农征:为司农寺长官,掌国家储粮用粮之事。{23}岐:州名,治所在今陕西省凤翔县南。{24}朱泚(cǐ此):昌平(今北京市昌平县)人,时为凤翔府尹。货币:物品和钱币。{25}识(zhì志):标记。{26}太尉句:这是表示正文结束的话。{27}史馆:国家修史机构。{28}出入:大抵,不外乎。{29}所立如是:指太尉律己和处事就是如此。{30}斄(tái台):同“邰”,在今陕西省武功县西。{31}真定:不可考,或是“真宁”之误。真宁即今甘肃省正宁县。{32}马岭:山名,在今甘肃省庆阳县西北。{33}校:中下级军官。{34}姁(xǔ许)姁:和善的样子。{35}色:脸色。物:此指人。{36}执事:指专管某方面事务的官吏。这里指韩愈。
段太尉(719—783),名秀实,字成公。唐汧阳(今陕西省千阳县)人。做过节度使、司农卿,后来因为反对朱泚,在谋反中被杀害,追封为太尉。柳宗元为此深入民间,在对段秀实的事迹作了认真调查研究以后,力求在事实确凿的基础上,表现出人物的风貌。状是旧时详记死者世系、名字、爵里、行治、寿年的一种文体。逸事状专录人物逸事,是状的一种变体。
这是一篇叙事严谨、写人生动的传记文。全文写人栩栩如生,不着一句议论,纯用冷静从容的写实手法,多侧面地表现了人物外柔内刚、勇毅见于平易的个性特征,在客观的叙述中隐含着深沉的歌颂之情,刻画了一位封建时代正直官吏的形象。
全文共写了三个事件。第一个事件:勇服郭晞。作者依次写悍卒肆志,自荐平乱,诣营陈辞,请留宿营,突出了段秀实外柔内刚的性格。特别是文中“注”和“植”两个动词,非常有力地突出了段秀实的“勇”。面对郭晞士卒的嚣张气焰,段秀实临危不惧,不带卫士,不带佩刀,他知道要制服郭晞的士卒,不能凭借武力,只能晓之以大义。这就充分体现了段秀实善于用柔,平易而又刚强的个性。
第二个事件:代民偿租。段秀实除了能以刚勇战胜对方外,还具有仁信爱民之心。这则逸事叙述他同情、救助、安抚一个无力交租而惨遭毒打的农民。作者通过段秀实一系列行动,展现了他对农者的怜悯之情。
第三个事件:拒收贿赂。段秀实不仅具有不畏强暴、疾恶如仇、爱民如子的高贵品质,而且还有清正廉洁的节操。作者写段秀实洞察朱泚之心,拒不收礼,将礼物栖之梁木的逸事,颂扬了他的高风亮节。
最后一段交代写作本文的时间、原因及材料的来源,以说明逸事状内容之不谬。
此外,本文的三则事件采用了倒叙的方法,这主要是根据表现主题的需要。段秀实的三件逸事,如按事情发生的先后顺序来安排结构,那么“拒收贿赂”一事在先,“勇服郭晞”在后,但作者叙事时有意将先后顺序颠倒。作者在最后一段点出自己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反驳当时一些别有用心的对段秀实的污蔑。这些人编造“武人一时奋不虑死,以取名天下”的流言贬低段秀实宁死不附叛贼的英壮行为,柳宗元则突出强调段秀实临死不屈的行为绝非一时冲动,而是“遇不可,必达其志,决非偶然”。
三则逸事,发生的时间、地点虽名异,彼此间也无联系,但其精神是相通的。从作者客观的叙述中,使人感受到了深沉的赞颂之情。柳宗元有多篇行状,而这是写得最好的一篇,堪称记人散文的精品之作。
后人评论
沈德潜《唐宋八大家古文读本》:“凡逸事有三:一写其刚正,一写其慈惠,一写其清节。段段如生。”
捕蛇者说
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触草木尽死;以啮人①,无御之者。然得而腊②之以为饵,可以已大风、挛踠、瘘、疠③,去死肌,杀三虫④。其始,太医以王命聚之,岁赋其二⑤。募有能捕之者,当其租入。永之人争奔走焉。
有蒋氏者,专其利三世矣。问之,则曰:“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今吾嗣为之十二年,几死者数矣。”言之,貌若甚戚⑥者。
余悲之,且曰:“若毒之乎⑦?余将告于莅事者⑧,更若役⑨,复若赋⑩,则何如?”蒋氏大戚,汪然出涕曰:“君将哀而生之乎?则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自吾氏三世居是乡,积于今六十岁矣,而乡邻之生日蹙{11}。殚其地之出{12},竭其庐之入,号呼而转徙,饥渴而顿踣{13},触风雨,犯寒暑,呼嘘毒疠,往往而死者相藉也{14}。曩与吾祖居者,今其室十无一焉;与吾父居者,今其室十无二三焉;与吾居十二年者,今其室十无四五焉。非死则徙尔,而吾以捕蛇独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