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根据代理地区市场或项目情况制定代理商销售定额,乙方无特别原因应完成规定的销售定额。
乙方如果未能完成规定销售定额,甲方将视原因给予撤销代理资格的处理。
乙方代理甲方产品最低经营额为60万元人民币1年。
5.代理制度的使用规范:
乙方使用甲方统一标准格式的产品销售代理合同(本代理合同);
申请表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并加盖有用户与代理商(乙方)双方签章后生效。
有效申请表须传真或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档,原件由乙方保存管理。
6.代理商利益协调:
甲方保证乙方的代理商利益,在代理范围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在销售当中如遭遇相同客户时,由乙方完成跟进工作,但如乙方未能在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甲方销售员可跟进这客户。
7.信息沟通:
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前一月的代理工作报告,汇报业务发展情况,便于双方协调业务关系。
§§§第5章代理商资格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获得其地区代理商之资格(加盖甲方公章的北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授权书)。
2.乙方在获得甲方授权后,在本协议规定之权限内以甲方代理商的身份从事指定产品的代理销售工作及与之相关的市场活动。
3.甲方以甲方提供附件《产品价格单》所列价格向乙方提供代理产品。
第1条加盟费用标准和支付
1.所有甲方的产品代理商都应交纳贰万元信誉保证金,信誉保证金在项目顺利实施后甲方以设备款的方式返还乙方。
2.季度销售回款:所有代理商季度销售回款不得低于销售额的85%。
第2条代理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在地区或项目行使其代理商的职责,不得跨区和跨范围操作。
2.如参与代理区域外业务时,应知会甲方,并由甲方与当地代理商协调处理。
第3条市场推广及商标使用
1.乙方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活动,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为鼓励乙方的市场行为,甲方将提供相应的支持。
2.合约期间,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以“××通信代理商”的身份从事销售无线网络产品的相关市场活动;待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此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3.未在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不能使用甲方一切注册商标或被确认是甲方所有公司及产品的商标。
4.乙方如在进行市场推广活动中需要使用甲方的商标、披露双方合作关系或介绍甲方公司及产品(如名片、宣传资料等)时,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甲方提供商标及文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后给予书面同意。
§§§第6章代理商考察期制度
1.对于初次合作的代理商,甲方制定了代理商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为1个月。
2.甲方对乙方工作的考察标准包括:乙方业绩情况、乙方相关公关能力、公司运作状况和商业信誉。
3.考察期满前5天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提出代理资格转正申请,甲方在5天内确定是否授权相应的代理商资格,并向乙方说明原因。
§§§第7章保密条款
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属于一方和/或其关联企业所有的,并被其视为秘密的技术、商业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信息,此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护措施)。
应予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
§§§第8章承诺与违约
§§§第1条甲方承诺:
1.甲方在协议期内,在乙方所属代理区域内独家向乙方供货。
2.为配合乙方销售,扩大甲方产品销量,甲方根据乙方的销量向乙方提供广告宣传和相关促销。
第2条乙方承诺:
1.设有专门的经营场地、人员,并保证充裕的资金销售甲方的产品。
2.努力完成甲方制订的销售任务。乙方向甲方承诺:协议期完成销售任务万元,并且每月任务不低于万元,如连续2个月完不成最低销售任务,则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取消乙方总代理资格。
3.对甲方所有销售文件严格保密。
4.乙方工商登记资料需要变更时,应提前2个月将变更事项通报甲方,并在变更后10天内报甲方备案。
第3条违约条款:
1.甲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乙方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及补偿要求,甲方应在尊重事实及双方利益基础上尽快给予解决。
2.乙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有权通报相关的其他分销商。
3.乙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甲方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加价供货、某一时间内断货(在此期间由甲方直接向其二级分销商或客户供货)、取消代理资格等方式。
4.乙方经营严重不景气或不积极推销甲方产品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终止代理资格。
5.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6.甲方决定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前1个月应书面通知乙方。
7.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取消其代理资格起3个月内,双方结清往来账务。
8.本条款未尽事项,参照甲方其他制度执行。
§§§第9章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立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政策法规的变更等。
2.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内受到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终止履行。
§§§第10章适用法律及正义的解决
1.本协议签署、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
2.甲、乙双方如发生之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将提交甲方所在区域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裁定为终极裁决,对双方均具法律效力。
§§§第11章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体现。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完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受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以附件一(北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授权书)注明,任何一方至少在协议期满前30天给予另一方提前续约或到期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如双方在本协议到期时能达成续约合同,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涂改,本协议传真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代理授权书
附件2:产品价格单
立约人(甲方):北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立约人(乙方):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经销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上述产品的地区经销商事宜,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系列产品。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经双方经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暂定名,乙方将可能在此产品的整体CI策划中,给予其名称全新策划)
第二条经销权甲方兹给予乙方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总经销“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管权:
一、交易甲方不得再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取得“产品”。
二、委托甲方不得委托“地区”内乙方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作为其经销商,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甲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乙方。
四、再进口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出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一、价格。
1.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并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2.甲方给予乙方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价格,如有变动,也是每年年初发给的年度价格表。
3.如有产品价格变动,甲方应在改变价格和折扣的30天前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改变价格期限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律保证价格,并按正常交货期交货。
4.乙方所享受的代理折扣由双方另行商定,但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应获得不低于的折扣。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甲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甲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甲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甲方同意在下列方面承担义务:
1.承诺并保证作为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完全有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2.自费提供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3.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乙方。
4.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资料。大批量的资料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由乙方申请甲方提供。
5.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最新的行业动态信息,经常提供有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以便乙方能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
6.甲方将对乙方的工程师提供全面的技术培训,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7.甲方对于乙方售出的产品,凡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而引起的损失,一切均由甲方承担责任或给予免费更换。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甲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2.乙方应根据需要,在“地区”内发展区域性代理商和分销商,签订合同和管理将由乙方独立负责。
3.乙方将配备足够的销售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来配合市场销售的需求,他们会全面了解系列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
4.供给甲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5.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条双方关系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甲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乙方得为商业上的目的使用“商标”和“行名”或它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期限、终止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90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90天期终时即时终止。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即终止本协议。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解约的影响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保证:
一、标准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乙方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误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海啸、地震以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国有化、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的。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的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事前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和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国家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条款的规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