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所以敢于公开打骂自己的孩子,无非是我们认为自已是他(她)的父母亲,是最疼爱他(她)的人,换言之,我们天经地义地拥有可以打骂他(她)的权力。
我们真有吗?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