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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7)

22.如何强制征收?

【宣讲要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这是对征收纠纷处理的第一道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非诉强制措施来达到实现补偿决定、稳定补偿关系、推动征收实施的目的。

1.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被征收人不搬迁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达成了补偿协议,又反悔不搬迁的;第二,作了补偿决定,在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第一种情况,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违约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第二种情况,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申请必须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为前提。

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应在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知道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被征收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人在作补偿决定时一定要注意,应告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由于征收决定的主体、征收补偿的主体以及补偿决定的主体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的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2006年3月17日某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申请街心公园的建设项目,某市建设委员会依法核发拆许字(06)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张某的房屋在证载拆迁范围内,拆迁期限自2006年3月17日至2006年6月17日。此后,亚威公司申请市建委就与张某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市建委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洛市拆裁字(2006)第22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就张某的拟被拆房屋的安置补偿作出了明确裁决,并限张某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位于老城治安北街31号房屋腾空搬迁完毕,移交给亚威公司拆除。但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市建委洛市拆裁字(2006)第22号行政裁决提出异议,也未在其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完毕。2007年8月9日老城区政府强制拆除了张某的房屋。张某于2008年2月1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老城区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专家评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有权进行强制执行的唯一合法主体,因此老城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张某搬迁。具体来说:

第一,有权机关可以对张某及其房屋强制执行。

本案中,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市建委洛市拆裁字(2006)第22号行政裁决提出异议,也未在其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完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应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某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张某及其房屋强制执行。

第二,有权对张某及其房屋强制执行的唯一合法主体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对于张某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也不搬迁的行为,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是要明确有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本案中的强制执行是由老城区政府进行的,该行为是不合法的。老城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只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强制张某搬迁。

综上所述,张某对补偿决定不服拒绝搬迁,只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3.未给予充分补偿时强制被征收人搬迁是否适当?

【宣讲要点】

民有所居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进行房屋拆除是原则。通常情况下,在房屋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裁决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也就是说,在未给予充分补偿时禁止强制被征收人搬迁。

【典型案例】

某地人民政府在没有与王某等10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用挖土机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王某等10人于2007年2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地人民政府强行拆除10原告位于某区的私有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地人民政府于2005年决定对望湖北面区块进行整体拆迁改造。王某等lO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该区块拆迁改造范围内,且房屋性质为私房。2005年5月25日,被告设立临时机构望湖北面区块改造指挥部。在拆迁过程中,指挥部与王某等10原告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因lO原告就安置过渡费等问题,不接受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双方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06年4月3日,王某等10原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案例分析】

首先,在未给予补偿前,就强制拆除王某等lO人的房屋是违法的。

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强制搬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走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强制拆除房屋。本案中,被告某地人民政府在没有与王某等10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安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强行拆除房屋的直接实施者是建设指挥部,但是指挥部作为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某地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在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必须履行相应手续才能强拆,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王某等10人被征收人与某地人民政府在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向征收决定部门请求做出征收补偿的决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对于房屋征收的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先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由征收人按照裁决的内容落实补偿安置。本案中,在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该先有房屋征收部门做出补偿裁决,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也不搬迁的,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指引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3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4.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意见,被征收人应当如何救济?

【宣讲要点】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某县建设局向某建设单位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建体育馆,拆迁原告周某等的房屋。周某等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向该建设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告知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未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没有告知被拆迁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关系原告的重大财产利益,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第47条的规定,被告在发证前应当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而被告没有履行该义务,其发证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某县建设局向某建设单位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专家评析】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法定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某建设单位建设体育馆属于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中的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体育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实施征收。政府可以对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新条例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了公众参与程序,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众包括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也就是说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之前必须听取公众包括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没有经过条例规定的必经程序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级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审查。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0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1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譬拿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5.什么是临时周转和过渡?

【宣讲要点】

临时周转和临时过渡是指征收人在为被征收人准备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开始时不能建设完成或者不具备住用条件的情况下,征收人依法安排被征收人在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期间进行临时性的周转和过渡,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备住用条件后再迁入居住并将周转用房腾退给征收人的制度。

在征收中,无论是回迁安置还是外迁安置都存在着临时周转和过渡的可能性,临时周转过渡的适用条件是征收人安排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时不具备住用条件,而征收人的建设工程的要求是必须先征收。这是征收人安排被征收人进行临时周转和过渡的前提条件。

临时周转和过渡分为自行周转和过渡以及由征收人安排周转和过渡。

1.自行周转和过渡是指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安排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开始时还不具备住用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安排自己及其他共居亲属在他处居住,不需要征收人为自己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周转和过渡,减轻了征收人的安置负担,同时被征收人有可能因此发生费用,征收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2.由征收人安排周转和过渡是指被征收人不能自行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转和过渡,需要由征收人提供周转和过渡的房屋,并安排被征收人周转和过渡的方式。由征收人提供周转和过渡用房的,征收人已经履行了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不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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