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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儿童受抚养权益保护(2)

(三)无上述监护人或者上述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这些单位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推诿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案例3中,由于小男孩是一名又聋又哑的痴呆儿,无法弄清他的父母是谁,工作单位在哪里,也无法弄清他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因此,无法确定他的监护人。但为维护小男孩的合法权益,采取诉讼手段又必须为他指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事故发生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小男孩的监护人,代理小男孩参加诉讼,是合法的,正确的。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或者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他人担任监护人。这种委托或者指定监护人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到该未成年人成年时随即终止。除了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更换监护人外,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直至监护自然终止。

应当注意的是,监护人、抚养人、法定代理人,虽然在实际上常常是一个人,但这三个概念是不同的,实际含义也不同,而且有时可能并不是同一个人,所以必须注意区分。抚养人是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抚养义务的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抚养人即被扶养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有时抚养人虽然有财产上的扶养能力,却由于某种原因如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不能共同生活等而无法顺利行使其监护权,承担监护职责,这就可能另行委托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等利益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能力不相称的民事行为。这些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换言之,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必然是同一个人。但担任这两种身份的职责是不一样的,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就是代理进行民事活动,而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职责不仅限于代理民事活动。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管束等职责,就超出了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再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与其年龄、智力、能力相称的民事行为时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但此时该未成年人仍然处于监护人的监督、保护之下。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宣讲要点】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包括物质上养育照料,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承担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的民事责任等。

【典型案例】

岳某是独生子,由于父母都在地质勘探部门工作,常年在外,岳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2003年8月,岳某的爷爷、奶奶去世,岳某回到了父母身边。岳某的父母一年到头没有多少时间在家,根本无暇照顾和教育岳某,使岳某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逃学打架、惹是生非成了家常便饭。周围的邻居也跟着遭了殃。岳某今天打碎这家的玻璃,明天偷走那家的小狗,搞得怨声载道。但由于他是个小孩子,大家也拿他没有办法。其实,岳某自己也挺可怜的。没人照料他,饭只能在街上吃,衣服1、2个月不洗一次,蓬头垢面,面黄肌瘦,像个没爹没妈的流浪儿。岳某的情况引起了当地居民委员会的重视,他们找到岳某的父母,希望岳某的父母切实地履行对岳某的监护职责,对岳某不要放任自流,否则再这样下去,孩子很可能走上歧途。岳某的父母也是一肚子苦衷,由于工作的关系,两个人确实无法照料岳某,在当地又没有其他亲友,只好让岳某自己照顾自己。没能尽到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他们也很内疚,但实在想不出更好的办法。

【专家评析】

本案中,岳某的情况十分特殊,由于父母无法在身边照顾孩子,在当地又没有其他亲友,只好让未成年的岳某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1)首先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父母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身体能够健康成长,这是最重要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2)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阻碍适龄子女入学或迫使其中途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3)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全方位的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品质,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都能得到健康发展。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应加强管理,密切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防止他们作出与年龄不符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4)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父母要妥善保管好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排除他人对子女财产的不法侵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理必须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还应当保护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总而言之,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不得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订立婚约等;(5)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监护人代理进行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后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一些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监护人在代理民事活动时,他与被监护人就形成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监护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对代理人的规定,要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者作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被代理人的诉讼活动,也应当由监护人代理进行;(6)当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是监护人的职责,当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就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由此可见,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往往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他们认为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不是自己生的,没有监护和抚养的义务,有的人虽然知道自己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但就是不履行,他们对未成年人放任自流,撒手不管,不照管他们的生活,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照管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随意处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当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不履行赔偿义务,不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束和教育,更有甚者,除了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还折磨、虐待未成年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一切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除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外,有关部门如派出所、居委会、父母所在单位等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对于那些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岳某的父母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履行对岳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岳某的健康成长,他们可以委托当地居委会代为履行对岳某的监护职责,管理和教育岳某并照顾岳某的日常生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当地居委会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有法律根据的。总之,让岳某放任自流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不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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