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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儿童受教育权益保护(4)

【典型案例】

某中学是一所省级示范高中。在当地百姓心目中,这是一所有名望的重点学校,孩子们都以能上这个学校为荣。2001年该中学初中部招生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是电脑排位进来的,学习成绩参差不齐。当年初中部招了6个班,每个班的学生都有八九十人。张老师担任初二(1)班的班主任。张老师说,当时这个班的英语成绩在全年级最差,作为班主任又是英语老师,她很想把全班的英语成绩抓上去。于是,她开始采取措施了。

2002年10月,张老师让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选举班里的“差生”。第一次,选出了5名同学,亮亮名列其中。张老师将这5个同学的名字贴到黑板的右上角,说这是“光荣榜”。后来,张老师又搞了一次无记名投票,增补了4名“差生”。亮亮说:“我们学习成绩是差一些,可没老师想得那么坏。老师为什么非要投票把我们搞臭呢?这对我的打击太大了,我觉得没脸面对同学,不敢跟同学说话。”

自从“差生”选出来后,这些学生就被“剥夺”上课权利一周至一个多月不等。用张老师的话说:“我无权不让你上学,有权不让你上课!”“差生”们虽每天按时到校,但到了学校就被老师轰进杂物间,中午和晚上依然和其他同学一样放学回家。

张老师抓英语,要求学生背单词,背不下来就罚站,不让上课。罚站解决不了问题,张老师开始打骂学生,而且不分场合。亮亮说:“她拿书朝我们头上砸,不是在开玩笑,是真打。”还有一次,在课间张老师拧着亮亮的耳朵一直拖到学校一个电话机旁,她说:“你不是我的学生,我不愿看到你,打电话叫家长来把你领走。”

亮亮的父母终于知道了儿子被停课的事,找到学校,恳请让孩子回班上课。张老师态度非常坚决:“他进教室,我就不进。”回到家后,父母还气得浑身哆嗦。懂事的亮亮只好安慰妈妈:“您别生气了,张老师不让我进教室,我就钻到桌子底下听课,不让她看见我……”

亮亮也多次找老师请求回班上课,并保证上课认真听讲,好好学习,争取进步。但张老师就是不同意。快考试了,张老师说:“你们不许参加考试,考了也会拉全班成绩的后腿。”几个孩子向老师求情,但得到的是挂在张老师嘴边上的话:“败类、人渣!”

学校里噩梦般的经历,使亮亮开始考虑离家出走。他和同学小强商量后,2002年12月10日上午,两人坐上了一辆去往某地大客车。当晚他们在火车站候车大厅睡了一夜,在某地3天时间他们花光了仅有的50多元。最后,在铁路公安人员的帮助下,两个孩子才回到家。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中学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广义上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教育的权利。而狭义上的受教育权则是指公民享有在全日制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须的。依照该项权利,学校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条件保证学生实现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也有义务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和体制,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给予公正的评价;在学生经过学习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条件时,学校有义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实际工作中,为学生提供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以及建立客观公正的课程考试制度方面,受到各个学校的普遍重视,但对学生的品行给予公正评价方面,学校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对学生品行的评价标准、评价的内容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研究,在每个毕业生的品行评价中,体现班主任、同学等个人主观意见的比较多,体现学生本人的写实性的记录相对少一些,也缺乏具体的规范。比如,哪些记录应当被反映在品行的评价中,缺乏可操作的规范,学校为了不给学生在升学和就业方面造成不利的影响,许多学生的评价基本上是大体一致的。如果评价标准和体制不完善,所提供的评价,在社会上也失去了参考、认识的意义。现在,许多学校注意到评价标准对学生行为的导向作用,注意到学生评价与本学校的信誉问题,开始对学生的品行评价采取写实性的陈述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我们认为,本案表面看某中学部分老师存在着师德问题和违法现象,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部分学校在办学思想和教育方向上出了问题。这一倾向应当引起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高度警觉。

【法条指引】

《教育法》

第42条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8、学生未交集资款,学校可以拒绝其入学吗?

【宣讲要点】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实现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校不能因学生未交集资款而拒绝其入学。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典型案例】

楚某今年6岁,正是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可当楚某的父母带上楚某到其所在区的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要交3000元集资费方能入学。理由是现在学校正在建造新的教学大楼,因学生在新楼建好后就是受益者,因此每位入学的学生都要缴纳集资费,支援学校建设,学生小学毕业时,这笔钱会如数返还给家长。楚某父母所在工厂的效益不好,交纳这笔钱十分困难。于是,他们又到附近的一所小学打听,该小学不用缴纳集资费。但当他们提出让楚某在此就读时,学校却说要缴纳跨学区的借读费6000元。最后,楚某的父母找到当地教育局,要求给予解决。

【专家评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实现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权利的实现依赖相对人义务的实际履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的程度,同样依赖于承担教育义务的人履行义务的程度。从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既需要受教育者本人的积极努力,更需要义务人认真履行义务。学校是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主要机构。学校的核心义务是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服务。依据《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学校的具体义务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所有的义务都围绕着一个中心,完成国家授权、委托的教育任务,实现学生的受教育权。

为了履行上述义务,学校必须与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建立教育法律关系,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的各项义务;在依法管理学生的工作中,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对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并到达规定要求的学生授予相应的证书,保证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根据各地教育实践来看,目前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情况主要有:(1)违反规定乱收费,拒绝接受交不起费用的学生就学。如强令学生交纳学校配备先进教学设备的费用;强令学生订阅学校主编的讲义和辅导材料,并预先收费;强令正常转学的学生缴纳捐资费或集资费等。(2)以学生未缴纳杂费为由拒绝接受学生就学。我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对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未作同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收杂费,也可以收取杂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当地财政状况许可时免收杂费,其他情况可以适当收取杂费。有些学校利用可以收取杂费的机会,大肆向学生收取费用,不缴纳就不准学生就读。(3)擅自提出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以学生未满足这些条件为由拒绝其入学。现实生活中,有的学校擅自制定适用于本校的土政策,适龄儿童要想正常在本校入学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4)拒绝接受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5)拒绝刑满、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学以及工读学校结业应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就学。以上这些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行为是违反《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当然,如果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有正当理由,则不视为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案中,楚某属于适龄儿童,其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的理由是他的父母没有能力缴纳集资费3000元。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并没有附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所以学校这一要求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还是违法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理,责令学校接收楚某入学,并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楚某及其父母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法条指引】

《义务教育法》

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实现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第5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育法》

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9、学校强迫学生开弱智证明留级,侵犯了学生的何种权利?

【宣讲要点】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育机构的基本职责,也是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关于规范九年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必须按规定年限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不允许留级现象的发生。

【典型案例】

李某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01年7月,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学校将其留级。2002年7月,学校以同样的理由,拟再次将其留级。校长让李某的父母来到学校,建议他们给李某开一份弱智证明,这样学校可以让李某不再留级,顺利毕业。李某的父母认为孩子不是弱智,不需要开弱智证明,这种做法是对李某的侮辱,于是李某再次留级。2003年7月,李某的期末成绩还是很不好,父母没有办法只好为李某开了一份弱智证明。后来才知道开弱智证明后,李某将失去学籍,课本、考试等都没有保障并且以后将无法升入初中。由于连续两年留级,经常称其白痴,李某变得越来越孤僻、沉默寡言,上课也经常迟到。当李某迟到时,老师就让其站在教室外边不让上课。由于遭受了一系列的打击,李某最终导致精神分裂。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学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受教育权,要求学校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专家评析】

本案学校的做法明显是一种教育歧视的行为,侵犯了李某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第9条和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权应当包括五项内容: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参加学校教学活动并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选择教育形式和机构的权利,受教育权受到非法侵犯时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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