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41200000031

第31章 民事部分(19)

【典型案例】

2011年4月11日,孙某某到某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某某公司未给孙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8月11日,孙某某因工资待遇问题而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离开某某公司。之后,孙某某向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预留工资、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劳裁〔2011〕第386号仲裁裁决,支持了孙某某的部分仲裁请求。孙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二审判决后,孙某某不服,以"1.我于2011年4月11日起在某某公司工作,于同年5月1日转正,我在工资表上的实际工资比试用期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超出一倍也能证明该事实,故我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于2011年5月1日自动作废。2.自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8月11****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某某公司未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我双倍工资。3.某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我休息日加班费。2011年4月我与某某公司约定年薪60000元,按月支付5000元。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某某公司与孙某某签订的期限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的试用期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为期限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1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某某公司未与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孙某某2011年7月12日至2011年8月1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孙某某主张月工资为5000元,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有孙某某的签字,法院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确定孙某某2011年4月工资为2000元,自2011年5月起月工资为4200元。故某某公司应支付孙新春2011年7月12日至8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0元。3、对于孙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8月1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988元的请求。因某某公司已支付孙某某一倍的周六工作报酬,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孙某某2011年5月工资2200元(4200元-2000元),2011年7月工资4200元及2011年8月的工资4200元,共计8400元;某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向孙某某补缴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8月11日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期间利息由某某公司负担。

【专家评析】

本案就属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直接认定试用期和劳动报酬的案例。试用期合同约定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的试用期合同两个月时间,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孙某某劳动时间截止2011年8月,劳动时间只有4个月,不满1年,因此,试用期只能认定2011年4月11日至5月11日一个月,工资按照约定2000元/月计算。2011年5月以后法院按照正式合同4200元/月计算工资,没有按照试用合同确定工资额度。2011年7月以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4.合同当事人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宣讲要点】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意,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履行受到阻却,合同终止履行。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之一,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解除权,另一种是约定解除权。构成约定解除权的情形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构成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怎样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各方当事人享有怎样的权利,承担怎样的义务呢?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一方合同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权的,应通知对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而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权的相应的权利是: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下列规定,对方当事人异议权消灭: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2010年6月1日,某某公司为甲方与朱某某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联营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位于某某号步行街1号商场(共4层,建筑面积约7500平方米)作为投资,朱某某投入50万元资金合作经营商场;合作经营期限为六年,即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双方对利润分配也进行了约定。若由于朱某某经营不善,每月给某某公司的利润不能按时支付,则每延迟一天需付甲方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若超过一个月还不能付给某某公司利润,则某某公司有权取消本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将商场交付给朱某某经营,但自2011年5月起朱某某没有按约支付租金。2011年8月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营补充合同",并赔偿损失。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某某公司与朱某某签订的"联营补充合同"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二、某某公司无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营补充合同"。因为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一方当事人某某公司没有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判决驳回。某某公司不服,"以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系约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某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朱某某。合同自通知到达朱某某时解除。某某公司虽未直接通知朱某某解除合同,但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可视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自诉状副本送达到朱某某时双方之间合同已解除,朱某某对某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其依法应当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某某公司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朱某某既未依法提起反诉,也未另行诉讼确认,因此,涉案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某某公司与朱某某之间的合同没有解除不当,应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联营补充合同"解除。

【专家评析】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单方的意志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从性质上讲,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需要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即需要有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合同关系才消灭。行使解除权,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某某已经违约,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某某公司系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某某公司虽未直接通知朱某某解除合同,但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可视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自诉状副本送达到朱某某时双方之间合同已解除,因此,涉案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之所以一、二审法院没有判决解除权生效,因为机械地以"通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唯一方式,当事人起诉也是行使其解除权的方式。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5.用人单位能否以单位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宣讲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承担各自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能否以单位自身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哪些情形符合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审判实践中通常的情形是:用人单位陷入困境,难以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无权利义务继承者的;用人单位已经破产,无任何资产,仅仅保留清算组的。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通知应送达劳动者。

同类推荐
  • 做律师的这些年

    做律师的这些年

    书籍通过一个个的个案记录了律师的成长,个案代表了当时的司法环境,个案也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书籍分为初涉法律实务、律师的长成、律师职业的坚守、置身事中(彩蛋)四大部分,精选资深律师20余载办理的经典案例,讲述了一个律师的历练与成长的过程,即有助于提高专业逻辑思维能力,又有利于律师执业素养的培养,干货满满,收获多多。
  •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是否和谐不仅影响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还会影响到由此决定的其他社会关系,影响到家庭其他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在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在总体稳定的态势下,也在进行着艰难的转型,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劳动关系双方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冲突,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私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续签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有些用人单位存在着随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 农民怎样打官司

    农民怎样打官司

    《农民怎样打官司》具体介绍了与打官司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怎样打民事官司、怎样打刑事官司、怎样打行政官司及怎样写诉状等。
  • 农民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农民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本套“七五”普法教材系列丛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将读者群分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公民、社区居民、农民和企业职工、青少年,根据不同读者群的不同法律需要精心编写而成。本套丛书再现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本套丛书书用通俗的语言,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二十三辑)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二十三辑)

    本辑是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系列丛书的第二十三辑。本辑包括学术专论、学术评论、检察官来稿、学术译作等部分。全书包含法理学、宪法学、民商经济法学、婚姻家庭法、人权法、诉讼程序法等法学具体学科的研究型论文。
热门推荐
  • 醉意温柔

    醉意温柔

    一个是一中校草,一个是一中校花,所有人都以为云音是被迫和江野在一起的,只有她知道,她只不过是嫁给了年少时的心动江野:“哪怕是一点光亮,我也会奋不顾身”
  • 迟来的爱无归期

    迟来的爱无归期

    苏若璃在高中时期便有一个心心念念的人,可惜无缘接近。直到五年之后,她爱的人找上门来要娶她?于是她怀着爱与期望嫁给他,可她却受尽欺侮,只因他心爱之人的一句话!当爱随着亲人孩子的死,随着她受尽凌辱与不堪而逝去。苏若璃决然离开。当真相大白后,江离然想方设法请求原谅。可一切都已经物是人非。
  • 赐死

    赐死

    上半部是主角前身后半部是故事的开始
  • 似梦千年之三世缘

    似梦千年之三世缘

    作者太监了,勿看手术台上,本以为自己会命丧于此,哪料再次睁眼竟是另一片大陆,身藏身世之谜,小小身体竟有如此之多的秘密,一梦千万年,似梦似幻,且看她如何破红尘,续前缘。
  • 重生之灵魂使者

    重生之灵魂使者

    坤为地,轮为天。昆仑,就是连接地和天的枢纽,因能通过此枢纽的人很少,所以,又叫昆仑虚。它是很多人寻仙访道试图寻找和通过的一条虚拟的通天之路。而此轮为何为天?因为它是“头顶之一轮”,日、月二物之一也!三百年前,灵界统治者灵王带领灵界众人打败魔族首领魔王·夜…之后魔族溃不成军全部退回巫山魔都。如今,魔族再次发起战争誓要统治灵界。汉门关守将杨国军带领杨家军以死抵抗,杨家军最后不敌,杨家军全部阵亡。同时,魔族首领魔君也受了重伤,回魔都调养生息,准备再次直入灵界大地一统灵界。谁知,一个来自人间的少年灵魂穿越到灵界,附在生前杨国军部下的一位少年身上,从此灵界发生了扭转…这世上有人间的世界,那么就有着灵间世界。一次自杀的偶然,我的灵魂穿越到了另一个世界(灵界),付在了另一个人身上,对,我重生了…但是我受了重伤,被一个小女孩救起。在这个世界里,我要活下去,没想到却屡次遭到魔族追杀,这人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被追杀…魔族三百年来一直想统治灵界,它们要面对的对手有太阳族后裔的阳天正、精灵族的精灵王、天族人昊青天、白猿族的白于光还有各大城、都、郡、这一次魔君能成功吗?
  • 灵言之女

    灵言之女

    隐藏在人中间的恶嚣张作乱,行走在人间的神尚在茫然。时晨的眼中看到的大多是污浊的恶鬼,想要从这些时不时作乱的东西手下逃亡,依靠的只有一个本事——「所言即为真。」鬼怪妄动,暗中人影绰绰,何为真?又有哪个是欺骗?流落的家庭,几乎完全孤立的童年,即使如此不美妙的过去,也终于在十五岁生日这天全部破碎。天赐的、无法改变的天赋被憎恶,她的生活会变成怎么样?
  • 五神箓

    五神箓

    吾道之法,上可动天地,下可撼山川;明可役龙虎,幽可摄鬼神;功可起朽骸,修可脱生死。一符断前世,一箓定乾坤!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三生三世吾往矣

    三生三世吾往矣

    小女子得佛家三生石,一生一世太短暂,那就好好活它三世,看我颠倒众生,看我绝代风华,看我女子君临天下。都说正史是专为男子而写,女子至多视为陪衬,有则亦善,无也不伤大雅。而我小女子得三生石,三生作为定要这天下苍穹正眼看。一世为谋,二世图勇,三世为天下谋太平。不做王妃而坐王,不去优柔寡断而去匡扶天下。您且看,我慢慢与您讲。末世乱法。整个天下都充斥着暴乱,异世霍乱终被尽数消灭,儒释道等诸子百家众志成城,同仇敌忾,慷慨赴义的同时自家气运也消耗殆尽。百废待兴。各家又全力以赴重整自家学问,以救世、教化、接受信徒,以往的亲密无间,慢慢的又再添隔隙。谁有没有留后手呢?天知道。一女子得三生石,携诸子百家,携山下王朝力量,领山上修士,一举抵抗末世乱法的复辟。亲情、爱情、友情都在此途中收获,都在此途中成长。您且看,我慢慢写。多谢。
  • 看我一拳一个嘤嘤怪

    看我一拳一个嘤嘤怪

    明月打游戏时什么都没想,单纯的就想打游戏,后来她知道了可爱的女孩子在游戏里受欢迎,从此走上了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