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财物被毁,属于治安管理案件。在我国,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承担着查处治安管理案件的法定职责。张某等人因财物被毁向区公安局投诉后,区公安局就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张某等人投诉的情况是否存在、客观事实如何等调查清楚,并对确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法给予处罚。区公安局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对张某等人投诉的情况进行查处,但实际上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查处,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在张某等人对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经审查,决定区公安局在1个月内履行对张某等人承包600多亩桔地上的桔树被锯一事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11.行政复议机关对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宣讲要点】
决定撤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不再发生效力。决定变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事实和法律的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明确认定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那么,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5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种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是适用依据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种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种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种是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但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
2000年6月初,某县经贸公司向该县环保局、工商局提出投资建设苦味酸(俗称黄色炸药)生产项目的申请。经县环保局和工商局批准,经贸公司将该项目正式投入生产。11月,该县所属市环保局接到经贸公司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的举报。经调查,市环保局认为经贸公司未按《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投资生产苦味酸,并利用渗坑排放污水,造成厂区附近土壤及饮用水井水质污染,违反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决定对经贸公司处罚如下:立即停止苦味酸生产,拆除苦味酸生产设施;罚款5万元;在一个月内清除所排废液及已污染的土壤。经贸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根据《民用暴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民用爆炸器材工厂,必须符合法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县环保局和工商局审批同意投资建设苦味酸生产项目,属于越权许可行为。因此,经贸公司实际上并未真正取得合法的苦味酸生产资格,且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责令拆除生产设施无法律依据,罚款5万元不适当。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经贸公司投资建设苦味酸生产项目,不符合《民用暴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但市环保局以违反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市环保局责令经贸公司拆除生产设备,没有法律依据;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在1至10万的处罚幅度内,对经贸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虽然合法,但由于县环保局、工商局在审批的环节上有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错罚相当”的原则,对经贸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额度偏高。《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各种材料和证据的应当怎么处理?
【宣讲要点】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行政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证明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如果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依法进行处理,使被申请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那么,我国法律对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材料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不在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即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各种材料和证据的,无论事实上行政机关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确凿的证据和适用的依据,也被看作是行政机关没有证据、依据就作出了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案例】
陈某房屋使用某块集体土地但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1999年12月,因陈某所在镇实施某项工程需要拆除陈某房屋,该镇工程指挥部与陈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其中约定,为陈某另行落实宅基地。但陈某相应的宅基地一直未得到落实,陈某因此未搬迁。2000年4月,陈某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郑某等人使用陈某房屋使用的地块,并向郑某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陈某知道此事后,认为县人民政府向郑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2年10月13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人民政府撤销郑某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县人民政府一直未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县人民政府向郑某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决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市人民政府受理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从10月17日到11月17日,时间已经超过10日,县人民政府未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县人民政府向郑某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