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35700000012

第12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11)

十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宣讲要点】

1、 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此处的社会秩序仅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包括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以及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如果扰乱的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则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仅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1)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甚至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参与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2)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且因本罪是聚众型犯罪,还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2、 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根据犯罪分子所起的作用不同分别处罚:(1)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就是因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导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科研或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所谓严重损失包括:(1)物质损失。如因犯罪行为而停产、停业等造成经济利益损失;(2)非物质损失,包括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损失等。严重的程度,包括: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聚集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锁通道等持续相当长时间,拒不退出,致他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由于扰乱行为,致使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致使政党、人民团体大的会议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等等。

3、 何为聚众扰乱?

聚众就是纠集3人以上实施犯罪行为,各参与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角色区分,包括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实施、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还包括受蒙蔽的群众,以及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如果是1人或2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众人的手段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

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包括: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办公场所;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但如果行为人在扰乱秩序中,殴打人员、损害财物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

张某等1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10年10月14日至2010年12月24日间,被告人张某某等14人因对拆迁经济补偿等不满,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村国家新能源研究院工地,分别以静坐堵路、悬挂横幅、标语、搭建帐篷、开追悼会等方式积极参与扰乱该工地正常的施工活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等14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14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专家评析】

近年来,由于拆迁纠纷、医疗事故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少数不法分子为达到扩大社会影响、舆论造势目的,聚集甚至收买大量人员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或附近闹事,严重扰乱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秩序,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非理性的、违法的"维权"事件,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某等人也是因为对拆迁补偿的不满,就其主观目的而言属于为泄愤,且张某某等14人组织或参与其中,属于聚众方式。主观上,张某某明知在工地附近静坐、堵路、开追悼会必然会导致施工无法顺利进行,而积极参与实施此等行为。从客观构成要件看,张某某等人实施的静坐堵路、悬挂横幅、标语、搭建帐篷、开追悼会等行为,导致施工无法顺利进行,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宣讲要点】

1、 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整体工作秩序,而非直接针对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事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国家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各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既可以分是中央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地方国家机关。即可以是各级人大等立法机关,也可以是省级、县级、乡镇政府等行政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或部队等国家军事机关。应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国家机关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国际组织设在我国的机构则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1)所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入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为。如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等。(2)所谓"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3)所谓"造成严重损失",是指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的,或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的,或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损失"既包括物质利益损失,如损毁国家机关的办公设施等财务,也包括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如使国家机关尊严受到损害、威信降低等。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一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人均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也属于聚众型犯罪,故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2、 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不同作用分别处罚:(1)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本罪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聚众冲击的方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整体工作秩序;(2)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4、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都有聚众的外在特征,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象即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程度有所不同。本罪是聚众"冲击",即冲撞、进入国家机关并实施破坏性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

【典型案例】

任某某、王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2005年12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因其子死亡赔偿款申请强制执行事项,为给法院施加压力,带着其子的骨灰盒、花圈、纸钱、鞭炮等,与妻子王某某纠集30多名老乡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门口准备闹事。

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及另外3老乡进入执行庭要求法院必须当日解决执行问题,否则将骨灰及花圈放在法院办公室。经法院执行庭庭长劝说未果,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便纠集其他老乡带着骨灰盒、花圈强行进入法院,在进入法院后,被告人任某某沿途撒纸钱,并指示老乡燃放鞭炮。,进入执行庭办公室后,被告任某某将骨灰盒放置在执行庭庭长办公桌上,被告人王某某将花圈摆放在执行庭门口,经法院工作人员劝说后仍不肯离去,并多次推搡、辱骂法院办案人员,堵塞法院20多分钟,导致法院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停止办公达3个小时。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专家评析】

本案中,对任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后法院认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这涉及到如何区分二罪。首先,任某某、王某某为了给法院施加压力,纠集30多老乡到法院闹事,这显然构成聚众。其次,从其侵犯的对象看,任某某、王某某纠集老乡进入法院。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最后,关键在于二被告人的行为,任某某、王某某并非一般的扰乱,而是带领众老乡强行侵入法院,且在法院内放置骨灰盒、摆放花圈、撒纸钱,推搡、辱骂法院人员,且造成法院不能正常办公达3小时,这些行为已非一般的扰乱了,构成冲击国家机关,并造成严重后果了。因此,作为首要分子的任某某和积极参与的王某某,显然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就是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同类推荐
  • 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本书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民事纠纷知识,通过分析典型的纠纷案例,及专业律师指点迷津,使农民朋友减少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是由资深警察何斌经过五年采访,根据一线警察口述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的一部刑侦纪实故事集,书中精选了四十多个真实的经典案件,包括杀人案、抢劫案、诈骗案、盗窃案等不同案件类型,将凶杀、绑架、奸情等犯罪元素一网打尽。
  • 欧盟与德国资本市场法研究(谷臻小简·AI导读版)

    欧盟与德国资本市场法研究(谷臻小简·AI导读版)

    为了加强欧盟金融监管的功能,欧盟在资本市场立法方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条例和指令,加强了欧盟层面对资本市场的干预和监管,加强了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面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了欧盟资本市场监管的力度与透明度。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全世界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60万人,其中我国占到15%~20%,交通事故死亡在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中绝对人数一直是世界第一。据称,“中国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截至2007年,成都已经以私家车辆保有量68.1万辆的数字位居北京之后,成为全国私家车保有量第二的城市,但交通事故绝对数也达到一个令人痛心的数字。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经办了许许多多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目睹了太多交通事故造成的生离死别、妻离子散,不得不感叹人生的无常与不幸。
热门推荐
  • 诗人李晨曦的再婚生活

    诗人李晨曦的再婚生活

    本书是一部讲述当代都市人恋爱、婚姻、家庭及道德和伦理的情感小说。它通过一个家庭从父亲到三个子女各自的恋爱、离婚、再婚以及家庭生活当中错综复杂的生活、经济和情感矛盾,折射出当今社会人们情感的脆弱和动荡,反映了人们既渴望得到真情,又不甘心真诚奉献、以经济做筹码的情感现状,并通过主人公克服各种磨难不离不弃照顾重病的爱人、最终两人终成正果的故事传递了热爱家庭、甘于奉献、注重责任的正能量。
  • 刘伯温后人盗墓手记

    刘伯温后人盗墓手记

    刘伯温的嫡系后人刘季北上闯荡,鬼使神差的宿命下,住进了北京四九城出了名儿的邪地鸦宅。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刘季进入了鸦宅禁地,发现了的大量尸蜡……从此,刘季走上了探索成吉思汗皇陵之路,也因此身陷几大古老家族的世代恩怨之中。而后,盗墓四大派系的人马纷纷登场,国内外黑白两道同……
  • 记忆剪辑修改师

    记忆剪辑修改师

    新书《这个npc的蓝只有一百点》发布,请各位移步。当有一天,你可以修改别人记忆时,你会怎么做?
  • 某科学的征途

    某科学的征途

    这是一个坑与被坑的故事,主角方皇面临一系列突发事故,究竟是被人坑呢?还是挖坑坑别人呢?
  • 随心而欲之事

    随心而欲之事

    生活中的种种事件你有注意到哪,生活中不起眼却又无比重要的事你有注意到吗。。。。。。。。。。。
  • 汉祚天下

    汉祚天下

    时空逆转,万物归于洪荒。将星入世,五千年历史聚合,战国群雄、三国豪杰、隋唐英杰、日本战国……时空错乱的大千世界,不为人知的阴谋迷局,凶险与精彩并存,谁能铸鼎天下?
  • 如梦:萋萋纤瑶

    如梦:萋萋纤瑶

    夜如梦,一个单亲妈妈的独生女儿,出生在一个鬼节,出生时,带着来自地狱的记忆。身附仅属于死神的力量,可以控制人的生死。她的性情诡异而阴晴不定,性格孤僻而怪异无比。不知感情为何物,身边的每个人都视她为死神。直到……遇见了他。他,乃是狐妖,性情古怪暴躁,却对她百般温柔,一点点的抚平她心中的创伤。甚至为了她,大闹地府。原先如同傀儡娃娃般的她,终于感受到了世间真情。这世间本无地狱,地狱自在人心。
  • 零距离:与政府面对面

    零距离:与政府面对面

    本书囊括户籍问题、婚姻登记、生育收养、子女教育、买房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各类维权、司法仲裁、证照申领、税务缴纳、交通出行、退伍转业、出境入境、社会治安、电子商务等方方面面的现实问题,您可以了解到中国各种政府部门的职能,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流程、方法和途径。中国入世,经济全球化,关注民生成为大势所趋,百姓与政府之间面对面的现实态势成为一种必然。但是往往“门难进,脸难看,人难找,事难办”,使得老百姓在办事过程中充满了疑难与困惑。
  • 他眼角有痣

    他眼角有痣

    “城哥哪儿都好,就是跟他说话有点儿费劲……”苏晓晓板着一张小脸在一旁正襟危坐,面不改色的模样让人看不出来她在心里把头点得比饿了好几天的小鸡啄米的速度还快。——后来苏晓晓被迫听了某个流言:“听说城哥有对象了!”苏晓晓:“?!”对方:“就昨天我们班级聚会,你不在,我们几个人出去找你,看见你家城哥跟一个女生在厕所门口抱了好久……”苏晓晓:“……”对方叹口气:“……可惜我们没看清那个女的是谁。”苏晓晓心虚地低下了头。——苏晓晓某次宿醉醒来,对上苏漠促狭的眸子,迷茫了一会才听他道:“苏晓晓你……厉害啊!”“我干啥了?”苏漠清啧一声,反问:“你自己做过的事情你不知道?”苏晓晓有些瑟缩:“我……我也没干啥呀……”“你想翻脸不认账?”苏晓晓循声望去,蓦地瞪大了眼眸。——主角:苏晓晓、云楚城│其他角色:苏漠、章郁
  • 全能作弊

    全能作弊

    一个普普通通的少年,一个来自于混沌的作弊器,当两者相遇后会发生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