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28600000016

第16章 附录(5)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同类推荐
  •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案例精讲

    本书从7个方面介绍了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26个案例。农民离开本土外出务工,有的走出了家乡,更多的是就近务工。所以,本书既包括农民在城里务工的案例,也包括农民就近务工的案例。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很多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了解这些案例有利于吸取教训,少走弯路。农民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容易失去应有的保障条件,针对这一情况,本书还收集了一批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在重点介绍农民工工伤与一般伤残的案例同时,也注意收集短暂受雇务工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农民在转包工程劳务活动中务工,往往要面对多个老板和包工头,因此,其中也介绍了在转包工程劳务务工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
  •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本书介绍了青少年在家庭生活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家庭是青少年最重要的生活环境,也是对青少年成长影响最大的地方。或许是由于太熟悉,家庭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问题往往不太受大家的关注,其实其中各种各样的关系往往涉及到好多法律问题,由于青少年对法律的陌生,导致在面对侵权时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下面就让我们看下青少年在家庭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传统文化中的集体精神观念阻碍了现代个人权利的生张,家国本位的思想观念和儒家文化的盛行扼杀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
  •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1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1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是由资深警察何斌经过五年采访,根据一线警察口述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的一部刑侦纪实故事集,书中精选了四十多个真实的经典案件,包括杀人案、抢劫案、诈骗案、盗窃案等不同案件类型,将凶杀、绑架、奸情等犯罪元素一网打尽。
热门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报版)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2018年3月将迎来第五次修订。
  • 螺黛堂之墓中盗

    螺黛堂之墓中盗

    朝代更迭下的螺黛堂,如在风雨中飘摇。流落在外的堂中女子,面临的是情爱和大义之间的艰难取舍。是与一生挚爱厮守到老,还是返回师门实现复兴大业?人生,又该如何才能两全?
  • 妖孽配冰山

    妖孽配冰山

    她,就是一个冰山大小姐,人人说她倾国倾城聪明绝顶可惜冰冷无情,从未有感情。却被一个说是她发小的人给逼急了。她怒道“你再亲下去,信不信我让你们家死无葬身之地,断了你们所有的后路!”他只是邪邪一笑,手用力勾住她,温柔道“那也得亲了再说,而且我可是你发小,你不能对我这么无情的,乖。”他知道她要和别人订婚,。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他就一直追。“媳妇,乖和我回家”“谁是你媳妇,滚。”生气再也不理他。人生何长,追“妻”之路更是漫漫长路。冰山能否感化?妖孽又能否追回?
  • 紫藤花落雪

    紫藤花落雪

    醉人的恋情,依依的思念。她本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公主,和他是最天造地设的一对,可是,突生的变故,朴树迷离的身世,让两人形同陌路。为爱而生,为爱而亡。
  • 踏界凌天

    踏界凌天

    踏万界,凌天下,天命走天涯;震八荒,铸无上,裁决行天下;成主宰,掌苍穹,灵轮定乾坤。一切的一切,开始便已注定,是成是败,皆由心。。。
  • 天选之子之竹一鸣

    天选之子之竹一鸣

    天玄大陆遭遇灭顶危机,一个少年横空出世,历经磨难,期间认识了兄弟,找到了爱当然。也失去过兄弟,经历过痛苦,看少年如何披荆斩棘。
  • 薄荷色的夏天草莓色的雨

    薄荷色的夏天草莓色的雨

    另一颗星球上的统治者,斯脉奥帝国的王子月鸣爔,在十五年前和妹妹月筱珊出去玩时,把妹妹弄丢了。十五年来,他们找了数颗星球,仍没有妹妹的消息。月鸣爔决定亲自去地球,寻找妹妹。
  • 冷酷男友我回来了

    冷酷男友我回来了

    两年前,他冷酷的说,像你种又丑又平凡的的丑女,我只是跟你玩玩罢了,她伤心欲绝,两年后,她涅槃归来,只为复仇。。。。。。
  • 总裁太霸道:阔少独宠新妻

    总裁太霸道:阔少独宠新妻

    十夜的抵死纠缠,她仍拒绝了他的贴唇之吻,只说:求你,我还要有未来;十夜的疯狂占有,他留给她一个温暖的背影,只说:等我,你的未来我接手。这一转身,就是五年,而五年之后的再遇:他是高高在上的大总裁、她是崭露头角的小策划,两人在Y视的竟标会上争了个你死我活。而他与她的纠葛,自然远不止此……*********************************他对她步步紧迫,金钱上威逼利诱、事业上无端陷害,只为逼她回到自己的身边;他为她步步为营,公开里是事业搭档,风华无限;私底下温柔如水,以身为饵,只为骗取她的爱情;这一切,换来的不过是她的转身离开----她与他之间横呈着的,又岂只是身份的距离、又岂只是感情的浓淡……直至千帆过尽、历经生死,他们之间,可还有机会?*********************************这是一部关于男人追女人、男人宠女人的现代爱情故事。这是一个有家世有背景、有能力有手腕男人的商界风云录。这是一个普通小白领的职场奋斗励志史。当一本正经遇到玩世不恭,是谁笑了?当一招一式遇上不择手段,是谁赢了?当爱情至上遇上道德道义,是谁让步了?当恩怨情仇遇上生死考验,是谁退缩了?*********************************本文承袭袁雨一惯的写作风格,现实中的浪漫、都市中的理想,在职场规则、道德底限与爱情理想中,尽现亲情、友情、爱情与人性的各个侧面。*********************************【精彩片断1】:“生儿子,100万;生女儿70万;双胞胎无论男女200万;三个月内怀不上,只能拿10万营养费;还有什么问题?”女子的声音温婉而低沉,沙哑之中带着成熟女子独特的性感。“签定协议后,即支付5万的定金;怀上后,支付30万首付,确定胎儿性别后,支付整体50%的费用;之后每个月支付余款10%。”许诺的双手紧紧撰着搭在膝上的裙摆,强自镇定的以不容置疑的语气谈着这桩买卖的条件。很龌鹾吗?很肮脏吗?可她,别无选择!*********************************【精彩片断2】“洗了没?”“恩。”“开始吧。”“……”黑暗中,男人的气息迫近,没等许诺反应过来,便是一阵撕心裂肺的疼痛,然后,便是长久的晕迷……*********************************完结火文推荐:袁雨《名门盛婚
  • exo之时空恋人

    exo之时空恋人

    她看着那副画不禁自言自语起来:我就要回来了。那副画中的十二位少年露着阳光灿烂的笑容,她的手情不自禁的轻轻抚上画,看着那个令她日思夜想的他还有带给她温暖的他们,“你真的愿意为了他而放弃一切吗?”目光一直留在画是毫不在乎旁边男子的话,眼神坚定的说:“那些我不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