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