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