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10200000009

第9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一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第一百七十二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第一百七十三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第一百七十五条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一百七十八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第一百七十九条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第一百八十条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一百八十一条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第一百八十五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

(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第一百八十九条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第一百九十条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救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和拍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后,依照本法规定支付救助款项;剩余的金额,退还被救助方;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不足的金额,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追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利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同类推荐
  •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而事实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老百姓不懂法。为了让老百姓知晓哪些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本书以浅显生动的语言,精选大量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典型案例,系统讲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种治安违法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老百姓的守法意识,避免违法行为,并能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 农民维权必读

    农民维权必读

    本书聚焦于普通群体的权利的维护,从普法的角度着眼,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着手,从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熟悉的一个个场景切入,通过一系列我们并不陌生的案例,以通俗的语言向普通群体宣示了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它为普通群众正当表达诉求找到一种最为经济、最为便捷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本书主要介绍了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老百姓财产权、人身权、工伤权益、民事侵权损害索赔权、合同权、民事诉讼权利等权利的维护,并配有简洁明了的诉求流程图,是一本很具特色的普法适用读物。
  • 律师经典案例(第3辑)

    律师经典案例(第3辑)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的发展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只有以专业化为前提和基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才是律师业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产生1+1>2的效应。
  •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是否和谐不仅影响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还会影响到由此决定的其他社会关系,影响到家庭其他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在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在总体稳定的态势下,也在进行着艰难的转型,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劳动关系双方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冲突,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私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续签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有些用人单位存在着随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医疗健康法律法规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医疗健康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热门推荐
  • 试问神在何处

    试问神在何处

    疏念离开神域后回到了神御大陆,并在神示的指引下来到了奈落学院,不料在这里遇到了自己的师兄,在一次次的试炼中,俩人之间原本巧妙的平衡被打破。二人在探险的过程中,也逐渐揭露出了神的秘密。
  • 半步长生

    半步长生

    闯荡江湖最重要的是哪四个字?兄弟义气!不,是逍遥长生
  • 佛说胜军王所问经

    佛说胜军王所问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我的陌路人生

    我的陌路人生

    世人都道亲情最可贵,在安小舒心里,那样的话让她觉得恶心,在金钱面前什么亲情都一文不值。她从小父母双亡,原本才华横溢考上了理想大学,却为了照顾小她五岁的弟弟,选择了就近的普通大学就读,她半工半读完成着学业,直到遇到了自己的初恋组建了家庭,她还在为了遵守母亲的遗言,为弟弟操心着,她为他放弃了一切,最后她得到什么,是一身的债,一个厌弃的眼神,婆婆的厌恶,本该恩爱的两个人,因为婆婆的一纸离书而分开,失忆的她霸气归来,却已是别人的未婚妻,曾经的初恋是要追回她的记忆,还是放弃,知道真相后的她又该何去何从......是选择继续陌路还是.............
  • 张中行散文-生活卷

    张中行散文-生活卷

    张中行思维方式很像一位道人,许多事都被他定位在广阔的文化背景和充满亲情的人生趣味里。他以平常心待事,又以学者的视角思索生活,让人在不急不躁、不冷不热中悟出许多道理,它让人清醒、让人回味,让人从世俗中猛然转向静谧、超然的境地。
  • 废物道士

    废物道士

    为了活命,被师父收了做了徒弟,却没曾想自己太笨差点气死了师父……
  • 铜鼓鉴赏及收藏

    铜鼓鉴赏及收藏

    所涉及的鉴赏及收藏内容包括碑贴、鼻烟壶、古代茶具、古兵器、乐器、古代瓷器、古代家具、古代酒具、古代书画、玉器、古金银器、古钱币、古青铜器、古铜镜、古砚、银币、古董、钟表、古化石、画像石画像砖、甲骨、牙角器、偶像、连环画、名石、扇页、石雕、唐三彩、陶器、陶俑、铜鼓、图书、古代瓦当、文房四宝、印章、玺印、古今邮品纸币、票券、珠宝、竹刻、木雕、漆器、紫砂等,介绍了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图书内容翔实,通俗易懂,是广大古玩鉴赏及收藏爱好者的最佳入门书籍。
  • 今天大佬败家了吗

    今天大佬败家了吗

    前世,路边的算命先生告诉我,我命煞孤星,克夫,散财。死后,一个萌得翻天的小系统找上我,说,他可以帮我打破这种命格,而且给我开一个金手指,并且有花不完的钱,我毫不犹豫的上当了。后来奶狗,霸总,皇帝,王爷,影帝,王爷,竹马……都成了我的裙下之臣。。。全本高甜,无虐恋,大佬来袭,渣男请靠边!!!!
  • 三世为人武道至尊

    三世为人武道至尊

    我叫做徐昊第一世为地球人,可却遭人暗算,不幸离世。第二世在夜刃大陆重生,这是修仙为主的世界,而我脑海中寄生着两个魂魄,我在那两名老前辈的带领下走上了夜刀世界之巅,可这时魔族卷土重来,人族和妖族的强者们,为了抵挡魔族,纷纷陨落,而我以生命的代价封印了魔界之门,正当我以为我要死去的时候,这时出现了一扇光门……
  • 异界之自由荣光

    异界之自由荣光

    这是一本关于自由之战的小说,感谢大家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