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对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作了明确阐述。该决议提出,除另有规定的外,未经患者知情同意,不得对其施行任何治疗。知情同意系指以患者理解的形式和语言适当地向患者提供充足的、可以理解的以下方面情况后,在无威胁或不当引诱情况下自由取得的同意:(1)诊断评价;(2)所建议治疗的目的、方法、可能的期限和预期好处;(3)可采用的其他治疗方式,包括侵扰性较小的治疗方式;(4)所建议治疗可能产生的疼痛或不适、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副作用。如患者需要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应尽一切努力避免非自愿住院。精神病院入院条件应与为其他任何疾病住入其他任何医院的条件相同。
二、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
本法在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的同时,也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往往缺乏自知力、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的特殊情况,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以保证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得到及时的住院治疗,维护患者健康和他人安全。同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本法严格设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即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两种情形之一的,才能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首先,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又称重性精神障碍、重性精神疾病,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只有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才能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对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实行自愿原则。
其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这种情形下,患者病情严重,已经对自身产生了伤害或者有伤害的危险,再不住院治疗将产生更严重的伤害自身的后果,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需要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种情形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威胁到他人安全,产生了危害后果或者有危害的危险,再不住院治疗将给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为了防止患者病情继续恶化,保护他人安全,需要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以上两种情形,具备其一即符合本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
【适用要点】
尽可能让患者自愿住院,减少非自愿住院是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应当坚持的原则。本条第2款对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进行了限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把握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不得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只有对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才能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伤害自身行为或者危险的患者如何实施住院治疗的规定。
【本条释义】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30条第2款第1项情形,即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患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这在实体条件上已经具备了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但为了进一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这一情形下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监护人同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本条之所以规定对有伤害自身行为或者危险的患者实施住院治疗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是因为这种情形的患者并没有危害他人安全,只是伤害自身,应当由患者利益的维护者即其监护人决定是否住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宜干涉。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和安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行使同意权,是其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之一。监护人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这同样也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按照本法第49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稿对有伤害自身行为或者危险的患者的住院治疗设计了两次诊断、两次鉴定的程序,规定:有伤害自身行为或者危险的患者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复诊要求后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书面复诊结论。患者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考虑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于缺乏对疾病的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草案第二次审议时对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了这种情况下患者要求复诊和鉴定的程序。同时,为了保障患者权利,增加了司法救济的规定,即本法第82条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适用要点】
根据本条规定,有伤害自身行为或者危险的患者是否需要实施住院治疗,应当由患者的监护人根据诊断结论作出决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尊重监护人的意见,不能干涉,不能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再次诊断、鉴定的规定。
【本条释义】
对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一、关于再次诊断的规定
1.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3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要求。为了促使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尽快解决有关争议,本条规定了提出再次诊断要求的期限: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提出。为了方便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救济权,本条规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既可以向原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要求,也可以向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要求,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2.再次诊断应当由两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为保证再次诊断尽可能客观、公正、及时,本条对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提出了要求,规定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两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3.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面见、询问患者。由于精神障碍的特殊性,不能简单通过医学仪器的检查作出诊断,必须依靠医生对疑似患者长时间的观察,通过与疑似患者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和既往病史,并根据诊断标准和诊断经验,才能作出准确的诊断。因此,本条规定,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不能仅通过调阅患者的病历资料就作出再次诊断。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面见、询问患者提供必要条件,不得阻挠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进入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
二、关于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
1.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为了充分保障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救济权,在已经进行两次诊断的情况下,本条规定了由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的程序,即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出具的再次诊断结论认为患者需要住院治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第三方鉴定可以为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提供一种更权威、更具有公信力的依据,从而保证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不被滥用。
“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目前就是指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精神障碍鉴定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在诉讼过程外接受公民、组织的委托进行鉴定,只不过这种鉴定在性质上不属于司法鉴定。
2.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根据上述规定,负责编制并公告鉴定机构名册的是司法行政部门,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公告是每年一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公示经司法行政部门最新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3.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根据本条规定,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