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953年年底,周恩来在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团长的谈判时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使我们党和国家关于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在内容上更加充实、完整和条理化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放到了第一条,表明我们对这项原则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承认和尊重对方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双方建立和发展正常国家关系的先决条件和基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包含了处理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原则,而且包含了处理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原则,这就使得我国处理对外关系有了完整和系统的指导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我国政府最初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只是作为中国的对外政策提出来的。当时,不仅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同,甚至还未写入我国政府的正式文件和根本大法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我国正式的外交基本原则并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被不同制度的国家所接受。1954年4月29日,中印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写进了周恩来提出的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的那五条。同年6月,周恩来访问印度和缅甸,五项原则又被写进中印、中缅两个联合公报中。只是将“平等互惠”改成“平等互利”。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得到了几个亚洲国家政府的同时确认和共同倡导。
1954年春夏之交,日内瓦会议期间,周恩来在正式发言和一般讲话中,反复宣传了和平共处的思想。8月11日,他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3次会议上所作的外交报告中正式提出,“中印两国和中缅两国分别在1954年6月28日和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在这两个声明中。三国政府一致同意以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中印和中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个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该同样适用于各国之间和一般的国际关系之中。”这个报告获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正式批准。9月30日,毛泽东在会见印度的乌玛·尼赫鲁夫人时说:“五项原则应当适用于各国之间的关系。”在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虽然沿用了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的提法,没有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进去,但在周恩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写进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明确指出,“我们相信,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友好关系,也可以根据这些基本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相信也认为上述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于我国同锡兰、巴基斯坦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的关系之中和一般的国际关系之中。”这个报告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10月,毛泽东在会见印度的尼赫鲁总理时提出:“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12月,毛泽东在会见缅甸总理吴努时强调:“五项原则是一个大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些步骤使五项原则具体实现,不要使五项原则成为抽象的原则,讲讲就算了。”
以上情况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想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指导国际关系普遍准则的愿望,中国政府也为此进行了不懈努力。
1955年4月,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把五项原则扩展为七条,向大会提出了中国代表团关于和平宣言的议案。后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著名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近30个亚非国家的确认。继而,在周恩来1956年底至1957年初访问亚洲八国、1960年末访问亚洲六国和1963年12月至1964年2月访问非洲十国等外交活动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又一再被写进各项联合公报中。在中国同英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建交谈判中,五项原则都得到了重申。特别是在1972年2月《中美上海联合公报》、同年9月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都得到了肯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
社会主义国家之间该不该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始,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认为,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仅限于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指导原则是国际主义而不是和平共处。这实际上是把国际主义同和平共处对立起来了。中国政府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1950年2月,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就已明确:“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守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1954年5月,周恩来借助日内瓦会议的讲坛说:中越两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了正常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中越两国政府的共同愿望是互相尊重独立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保卫亚洲及世界和平。”1954年lO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联合宣言》发表。其中写道:“两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将继续把它们同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各个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关系建立在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之上”。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第一项“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第一次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有了固定的提法。此外,还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个宣言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未被确认为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1956年10月下旬,刘少奇、邓小平访问苏联时,根据处理波兰和匈牙利事变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和各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独立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的意见。在中国方面的建议下,苏联政府于10月30日发表了《关于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苏联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和合作的基础的宣言》,表示社会主义国家相互关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尊重领土完整、国家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之上。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向认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相互关系的准则。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主权国家,同时又是以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精神团结在一起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就更应该建立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文中加点的15个字,是周恩来最后审定时加上去的,很显然,他是着意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独立主权与国际主义的一致性的。1957年11月6日,毛泽东在莫斯科庆祝十月革命40周年大会上说:“我们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样大家知道的五项原则。”这样,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